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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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中央财政特别设立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笔专项资金,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要求,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管理办法的完整版,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要求以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
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与财政部一起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

每年1月底前,应向上级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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