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0
【案件字号】(2021)甘03民终3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建红李静张琴
【审理法官】吴建红李静张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刘某2
【当事人】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刘某2
【当事人-个人】刘某2
【当事人-公司】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
【本院观点】御足会馆雇佣刘某2为其提供劳务,应按约支付报酬,御足会馆上诉主张已全部付清刘某2劳务费的事实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问题,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御足会馆与刘某2是否将修脚工资由原来商定的每月3500元变更为提成计取报酬的方式。

刘某2与御足会馆最初商定修脚工资为每月保底3500元。

对修脚工资发生变更的事实,应当由御足会馆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御足会馆提供的3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中由御足会馆刘某1提出“修一双脚提多少,嗯。

明天见面再细细说吧”,按照刘某1在微信中的陈述,刘某1也只是提出要求变更刘某2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刘某2并未对刘某1提出的计取报酬方式予以承诺。

对是否将该事实在第二天商量确定为按照提成计取报酬的事实,再无相关证据证实,刘某2对变更工资支付方式的事实又不认可。

御足会馆不能证明修脚工资按照提成计取的情况下,双方商定修脚工资是每月保底3500元,即刘某2提供修脚劳务,御足会馆均应支付修脚保底工资3500元。

刘某2在6月9日前提供技师和修脚两项劳务,御足会馆在此期间按日支付工资不能说明已将修脚工资也已全部支付。

在6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御足会馆闭馆后向刘某2支付了工资2222元后,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刘某2仍然提出要求御足会馆支付其修脚工资。

综上,御足会馆上诉所提修脚工资已全部付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御足会馆雇佣刘某2为其提供劳务,应按约支付报酬,御足会馆上诉主张已全部付清刘某2劳务费的事实不能成立。

对欠付的劳务费,应当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御足会馆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1:47: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1日,张某某在金川区上海路恒昌花园6号商铺投资开办了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其丈夫刘某1在该会馆担任管理人员。

2020年
1月1日,御足会馆雇佣刘某2从事技师、修脚工作,双方商定技师工资每月按实际收入的6:4分成,修脚工资每月按3500元支付。

2020年1月23日至3月31日期间,会馆因疫情停业,4月1日开始恢复经营。

刘某2从2020年4月1日开始在御足会馆处继续工作至6月10日,此间刘某2休假2天,御足会馆在5月11日至5月24日期间将会馆转让给他人经营。

6月10日御足会馆关闭。

刘某2在2020年4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的技师工资御足会馆已付清,但修脚工资未能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某2与御足会馆之间订立了劳务(雇佣)合同,刘某2为御足会馆提供了劳务,御足会馆应按约支付报酬,但御足会馆至今仅支付给刘某2一部分报酬,构成部分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刘某2的技师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双方均无异议。

对于刘某2修脚工资的计算:2020年4月1日-6月10日共计70天,减去刘某2休假2天、御足会馆店面转让14天,刘某2此间实际为御足会馆工作54天;修脚每天工资为116.7元(3500元/月÷30天),御足会馆应支付给刘某254天的修脚工资为6301.8元(116.7元/天×54天)。

御足会馆辩解刘某2的修脚工资是每修一双脚提成10元,且都已经付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刘某2所称每月按3500元保底工资的支付标准,有其与刘某1的聊天记录,以及2020年1月按此标准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按刘某2提出的标准予以认定。

御足会馆称在5月24日转让未成到6月10日期间,刘某2的修脚工资是当日结算,没有拖欠,但未提交结算工资的证据,一审法院推定刘某2在此期间的修脚工资未发放。

综上所述,刘某2诉称的事实成立,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给付刘某2劳务报酬6301.8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御足会馆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御足会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刘某2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御足会馆雇佣刘某2从事技师、修脚工作,月工资3500元。

截止2020年4月15日,御足会馆付清了刘某2的工资。

后双方商定,取消固定工资,改为绩效工资,刘某2
每修一双脚给付工资10元,技师工资按实际收入40%支付。

至2020年5月10日,御足会馆应付刘某2技师和修脚工资共计2222元,并于6月11日全部付清。

一审法院认定修脚工资未按照双方当初约定支付的事实错误;2.刘某2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0日工作25天,御足会馆已支付工资2222元。

自5月29日至6月9日工作11天,工资按日结算,当日付清。

一审判决认定刘某2工作时间70天并判决由御足会馆向其支付工资6301.80元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御足会馆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证明双方将修脚工资由保底工资商定为按提成方式计取报酬;2.御足堂消费清单及账单,证明工资按天进行发放并已全部支付完毕的事实;3.考勤表1份,证明刘某2工作天数;4.微信录音1份,证明双方之间的工资已全部结清的事实。

经质证,刘某2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因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3民终3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住所地金川区上海路恒昌花园6号商铺。

经营者: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又名刘伟,系张某某丈夫),住金川区昌泰里人大政协家属楼3单元31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

审理经过上诉人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以下简称御足会馆)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御足会馆经营者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被上诉人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御足会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刘某2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御足会馆雇佣刘某2从事技师、修脚工作,月工资3500元。

截止2020年4月15日,御足会馆付清了刘某2的工资。

后双方商定,取消固定工资,改为绩效工资,刘某2每修一双脚给付工资10元,技师工资按实际收入40%支付。

至2020年5月10日,御足会馆应付刘某2技师和修脚工资共计2222元,并于6月11日全部付清。

一审法院认定修脚工资未按照双方当初约定支付的事实错误;2.刘某2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0日工作25天,御足会馆已支付工资2222元。

自5月29日至6月9日工作11天,工资按日结算,当日付清。

一审判决认定刘某2工作时间70天并判决由御足会馆向其支付工资6301.80元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刘某2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刘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御足会馆给付2020年4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的劳务费6444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1日,张某某在金川区上海路恒昌花园6号商铺投资开办了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其丈夫刘某1在该会馆担任管理人员。

2020年1月1日,御足会馆雇佣刘某2从事技师、修脚工作,双方商定技师工资每月按实际收入的6:4分成,修脚工资每月按3500元支付。

2020年1月23日至3月31日期间,会馆因疫情停业,4月1日开始恢复经营。

刘某2从2020年4月1日开始在御
足会馆处继续工作至6月10日,此间刘某2休假2天,御足会馆在5月11日至5月24日期间将会馆转让给他人经营。

6月10日御足会馆关闭。

刘某2在2020年4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的技师工资御足会馆已付清,但修脚工资未能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某2与御足会馆之间订立了劳务(雇佣)合同,刘某2为御足会馆提供了劳务,御足会馆应按约支付报酬,但御足会馆至今仅支付给刘某2一部分报酬,构成部分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刘某2的技师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双方均无异议。

对于刘某2修脚工资的计算:2020年4月1日-6月10日共计70天,减去刘某2休假2天、御足会馆店面转让14天,刘某2此间实际为御足会馆工作54天;修脚每天工资为116.7元(3500元/月÷30天),御足会馆应支付给刘某254天的修脚工资为6301.8元(116.7元/天×54天)。

御足会馆辩解刘某2的修脚工资是每修一双脚提成10元,且都已经付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刘某2所称每月按3500元保底工资的支付标准,有其与刘某1的聊天记录,以及2020年1月按此标准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按刘某2提出的标准予以认定。

御足会馆称在5月24日转让未成到6月10日期间,刘某2的修脚工资是当日结算,没有拖欠,但未提交结算工资的证据,一审法院推定刘某2在此期间的修脚工资未发放。

综上所述,刘某2诉称的事实成立,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给付刘某2劳务报酬6301.8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御足会馆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御足会馆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证明双方将修脚工资由保底工资商定为按提成方式计取报酬;2.御足堂消费清单及账单,证明工资按天进行发放并已全部支付完毕的事实;3.考勤表1份,证明刘某2工作天数;4.微信录音1份,证明双方之间的工资已全部结清的事实。

经质证,刘某2对上述证据的真
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因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问题,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御足会馆与刘某2是否将修脚工资由原来商定的每月3500元变更为提成计取报酬的方式。

刘某2与御足会馆最初商定修脚工资为每月保底3500元。

对修脚工资发生变更的事实,应当由御足会馆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御足会馆提供的3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中由御足会馆刘某1提出“修一双脚提多少,嗯。

明天见面再细细说吧”,按照刘某1在微信中的陈述,刘某1也只是提出要求变更刘某2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刘某2并未对刘某1提出的计取报酬方式予以承诺。

对是否将该事实在第二天商量确定为按照提成计取报酬的事实,再无相关证据证实,刘某2对变更工资支付方式的事实又不认可。

御足会馆不能证明修脚工资按照提成计取的情况下,双方商定修脚工资是每月保底3500元,即刘某2提供修脚劳务,御足会馆均应支付修脚保底工资3500元。

刘某2在6月9日前提供技师和修脚两项劳务,御足会馆在此期间按日支付工资不能说明已将修脚工资也已全部支付。

在6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御足会馆闭馆后向刘某2支付了工资2222元后,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刘某2仍然提出要求御足会馆支付其修脚工资。

综上,御足会馆上诉所提修脚工资已全部付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御足会馆雇佣刘某2为其提供劳务,应按约支付报酬,御足会馆上诉主张已全部付清刘某2劳务费的事实不能成立。

对欠付的劳务费,应当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御足会馆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川区御足堂足道会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吴建红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张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赵文贤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