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存、湟中县林马永香粉条坊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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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存、湟中县林马永香粉条坊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08
【案件字号】(2022)青01民终5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雪梅李娟马芙蓉
【审理法官】韩雪梅李娟马芙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永存;湟中县林马永香粉条坊;杨如魁
【当事人】杨永存湟中县林马永香粉条坊杨如魁
【当事人-个人】杨永存杨如魁
【当事人-公司】湟中县林马永香粉条坊
【代理律师/律所】梁洪娟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仓旦成才让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孙启嫆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洪娟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仓旦成才让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孙启嫆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洪娟仓旦成才让孙启嫆
【代理律所】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永存
【被告】湟中县林马永香粉条坊;杨如魁
【权责关键词】不可抗力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不可抗力,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
【更新时间】2022-09-23 22:12:11
杨永存、湟中县林马永香粉条坊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民终55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娟,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湟中县林马永香粉条坊,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
经营者:吴永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如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仓旦成才让,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嫆,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永存与湟中县林马永香粉条坊、杨如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不可抗力,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
落款
审判长韩雪梅
审判员李娟
审判员马芙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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