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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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死亡赔偿金制度是我国死亡赔偿体系中的关键内容,但制度本身仍存在很多问题,而民事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问题更为突显。
民事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什么人的何种损害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这在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术界和社会舆论界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而且至今仍未有定论。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直接影响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请求权主体等相关的内容,使死亡赔偿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囧境。
现只有明确了民事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何人的、何种损害的赔偿,我们才能对其计算标准、请求权主体等内容作出合法、合理、可行的规定,保证该制度的合法有效运行。
全文分3章论述:第1章,详细介绍我国民事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古至今,我国并不缺少死亡赔偿金方面的相关规定,但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布零散,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进行规定。
各种法律规范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名称、计算标准、请求权主体等内容的规定各不相同,甚至存在一些矛盾。
法律规范的不统一又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争议、死亡赔偿金是否能作为执行款、“撞残人不如撞死人合算”、受害人无近亲属时维权困难等问题产生。
可以说,我国民事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明确。
第2章,详细介绍并评议有关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各种学说。
关于民事侵权中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学说可大体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
学说是遗属本位说,是传统学说和主流学说,该说以死者的近亲属为保护对象,只是赔偿的内容即死者近亲属损失的权益各不相同,例如继承丧失说、扶养丧失说、精神损害赔偿说中的一部分观点及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第二种类型的学说是死者本位说,是新起学说,该说以死者为保护对象,赔偿的是死者的生命权,例如惩罚性赔偿说及精神损害赔偿说中的另一部分观点。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保护的对象和赔偿的权益不同。
基于我国民事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有学说的优缺点,笔者提出,民事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是指,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致被侵权人死亡时,由侵权行为人或赔偿义务人以金钱的方式,对被侵权人生命权本身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其赔偿的对象是死者本人。
同时,对死者生命权进行民事赔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意义进行了论述。
第3章,在界定了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基础上,对民事侵权中死亡赔偿金的责任要件、计算标准、请求权主体等内容进行设计和构想,以保障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合法有效运行,为法院审理死亡赔偿案件提供明确、具体的依据。
死亡赔偿金是侵权致人死亡时由侵权行为人或赔偿义务人以金钱赔偿形式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赔偿对象是死者本人。
死亡赔偿金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20年计算。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生命的,法院可在依前款规定的标准确定的赔偿总额之外判决赔偿义务人支付不超过死亡赔偿金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依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情形,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为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人的范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
受害人为流浪乞讨人员等没有继承人时,或无法确定其继承人时,死亡赔偿
金的请求权人为侵权行为地的救助站。
死亡赔偿金与被费用人生活费应并列规定、分别计算,同时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实际人数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若没有被扶
养人,则不需赔偿。
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或申请在判决中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分期支付方式,以缓解赔偿义务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