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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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所涉及的资金结算及份额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为保障客户资产安全,方便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本方案基于现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进行客户交易资产及交易、结算业务流程的管理与设计。
第二章结算管理
第五条公司与金融产品发行人签署代销协议后,公司根据代销协议的规定,在协议期限内完成下述事项:
1.制定金融产品认购、申购、赎回、转让、分派及到期等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
2.将相应金融品种的清算交收规则配置在现行的交易和结算业务体系中。
3.在法人结算体系中开立:
一级法人交收账户,用于完成金融产品的交易交收及在途资金存放。
二级金融产品代销交收帐户,用于保存金融产品业务在途资金并记载发生的业务明细账,是一级法人交收账户的二级账户。
4.公司向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我公司的基本代销信息,包括代销机构编码、结算账户、指定的代销手续费银行收款账户、日常业务联系人等。
第六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清算实行集中清算制度,采取三级清算模式,一级清算交收在各发行人和公司总部之间进行;二级清算交收在公司总部和各营业部之间进行;三级清算交收在各营业部和投资者之间进行。
第七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金结算实行“全额交收”和“净额交收”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结算方式以代销协议为准。
第八条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时点分为T+0实时交收、T+0日终交收、T+N交收三种交收时点,具体的结算时点以代销协议为准,公司清算部根据不同的时点制定不同的操作流程。
第九条除T+0结算的金融产品的代销业务的结算,对于收款业务,清算部确定收到款项后,才能通过集中交易系统向客户结算;对于付款业务,收到客户资金后才能划付给发行人。
第十条公司根据客户交易金融产品的信息,及金融产品发行人结算确认信息,在银行完成结算路径的开通,完成日常交收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代销手续费由代销金融产品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划入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公司清算部核对手续费无误后出具分配明细,由计划财务部根据现行财务政策进行费用分配。
第三章结算流程
第十二条本指引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开立代销金融产品账户、购买代销金融产品、代销金融产品收益分派(分红)、代销金融产品转让、代销金融产品退出(或到期结算)、代销金融产品手续费结算、代销金融产品的资金通道监管模式、代销金融产品清算交收流程等。
第十三条客户开立代销金融产品账户:
1.客户签署相关代销金融产品合同后,在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开立资金账户,建立三方存管。
如客户已开立资金账户,则直接使用现有资金账户。
2.客户在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新开代销金融产品账户,根据金融产品代销协议或监管规定确认开户是否成功。
3.如须由金融产品发行人确认客户资料,则在收市后,系统生成开户明细数据上报给金融产品发行人。
由金融产品
发行人检查客户资料,确认开户是否成功,并将确认数据返回给公司处理并通知客户。
第十四条客户购买代销金融产品:
1.客户将资金通过三方存管从银行转入公司,下单购买代销金融产品,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冻结相应资金可用。
收市后,系统生成交易明细数据上报给金融产品发行人。
2.由金融产品发行人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并将确认数据返回给公司处理。
确认成功的则扣减客户资金余额,失败的则解冻相关资金。
交易成功的资金由公司清算部统一划给金融产品发行人。
3.对于购买T+0实时交收的产品,清算部指定专人实行盯市。
在交易时段内,实时监控相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及客户申购情况,进行T+0资金实时划付。
4.对于T+0非实时交收的产品,清算部于交易结束后,立即通过集中交易系统进行查询,统计当日交收净额,编制交收指令,于交收时点前完成资金划付。
5.对于T+N交收的产品,清算部根据法人结算系统的清算结果与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交易确认表单或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后完成资金划付。
第十五条代销金融产品收益分派(分红):
由金融产品发行人在约定日期将分红款划入公司结算账户并生成客户收益派发(分红)明细数据给公司,公司处
理后增加客户资金余额,客户可通过三方存管将资金从证券转入银行提现。
第十六条代销金融产品转让:
1.客户下单转让代销金融产品,系统冻结相应代销金融产品份额可用。
收市后,系统生成交易明细数据上报给金融产品发行人。
2.由金融产品发行人确认转让是否成功,并将确认数据返回给公司处理。
确认成功的则扣减客户代销金融产品份额余额,失败的则解冻相关代销金融产品份额。
第十七条代销金融产品退出(或到期结算):
由金融产品发行人在约定日期生成客户退出(或到期结算)明细数据给公司,公司处理后扣减客户代销金融产品份额余额,增加客户资金余额。
客户可通过三方存管将资金从证券转入银行提现。
第十八条代销金融产品手续费结算:
1.代销金融产品费用收取的标准和方式,以及计费方法将参照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具体规定。
2.公司清算部核对手续费无误后出具分配明细,由计划财务部根据现行财务政策进行费用分配。
第十九条代销金融产品的资金通道监管模式
对于金融产品发行人未建立代销电子通道的,我公司亦提供以下的资金通道监管模式作为金融产品代销的补充途
径。
具体流程如下: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时,其资金通过三方存管从银行转入公司,公司根据代销金融产品合同的约定将资金划给金融产品发行人,同时生成购买交易明细(公司须留存备份此交易明细)传真给金融产品发行人核对。
金融产品发行人核对通过后将交易确认明细(公司须留存备份此交易明细)传真给公司,公司处理相关交易为成功并通知客户。
后续发生的交易、转让、退出以及金融产品分红等业务,等同于上述金融产品购买的处理流程。
即将由公司根据留存的交易明细以及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相应交易的明细,进行手工核对、处理,包括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变更金融产品份额等。
第二十条代销金融产品清算交收流程
1.T日日终,清算部依据金融产品发行人发送的代销金融产品交易、分红派息等业务对账确认数据进行集中清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客户集中交易系统及新意法人结算系统中客户资金、份额余额,维护上述系统中客户资金、份额变动记录,并负责将清算结果与对账确认数据进行核对,完成当日的清算处理工作。
2.资金清算完成后,法人结算系统自动按照设定的交收规则生成交收事项,业务人员对交收事项准确性进行判断后,选择当日是否进行交收。
判断的依据主要为金融产品发行人
的资金是否已经划入公司的相关账户中。
3.选择当日交收处理的,则法人系统自动完成账户的记账工作:如果选择延期的,系统自动将该交收事项列入待交收序列。
第二十一条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的差错管理
出现资金结算差错时,应本着及时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尽快制定解决方案的原则处理。
具体解决方案可通过核查客户交易明细数据、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资金结算确认数据、公司的清算数据进行三方核对,从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确保客户权益的角度出发,由责任方负责资金结算差错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的风险管理
合规部负责对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业务的相关制度、流程及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并提出整改建议。
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清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