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 37T 1914-2021)(2021-8-1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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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 37T 1914-2021)(2021-8-
1实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 37/T 1914―2021
2021 - 07 - 25发布 2021 - 08 - 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
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
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TSG R0004 固定式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
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3 场所与设施要求
3.1 选址
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
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
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
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
的其他区域。

3.1.3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
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
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
直接危害的地段;――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爆破危险范围内;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
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
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邻近江河、海岸;
――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
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职业卫生、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

3.1.4 液氨存储和装卸场所应
满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的设备、设施条件,满
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3.1.5 液氨储罐区外壁距离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距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应小于150m;――距离工厂(围墙或用地
边界线)不应小于120m;
――距离国家铁路中心线和铁路编组站不应小于55m,距离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不应
小于45m;
――距离厂外一级及以上公路路边不应小于35m,距离其它公路不应小于25m;
――距离变电站围墙不应小于80m;
――距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应小于1.5倍塔杆高度,距离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
路中心线不应小于50m;
――距离通航江、河、海岸边不应小于25m。

3.2 总平面布置
3.2.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
期建设项目远景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

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的条件下,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2.2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宜靠近服务对象,有
较好的运输装卸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及工
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距离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的措施;
――装卸和存储设施应相互配套,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并应减少倒运作业环节;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3.3 存储场所
3.3.1 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液氨储罐外壁、实瓶库及灌装站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边缘与人员集中活动
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其距离不宜小于25m;――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3.3.2 液氨常温存储应选用压力球罐或卧罐,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灌组内储罐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为1.0倍卧罐直径,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
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
――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3.3.3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
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
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
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应有坡向外侧不小于3‰的坡度,在堤内较低
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
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防火堤、隔堤与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
堤高度不宜高于0.6m,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
0.3m;
――防火堤及隔堤的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
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防火堤内的
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3.3.4 存储量根据存储使用的天数确定,管道输送一般7-10天为宜,铁路运输10-20天为宜,公路运输10-15天为宜,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量的要求。

3.3.5 液氨储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绿篱或茂
密的灌木丛。

3.3.6 液氨储罐顶部应设置遮阳或喷淋降温设施。

3.4 装卸场所
3.4.1 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3.4.2 装卸车必须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金属万向管道充
装臂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充装臂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4.3 在距
装卸车金属万向管道充装臂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3.4.4 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3.4.5 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3.4.6 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4.7 钢瓶灌装间应为敞开式建筑物,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3.5 消防设施
3.5.1 现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3.5.2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3.5.3 存储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联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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