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小组转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教综〔2017〕14号)《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教车改〔2018〕4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区域为福州市包含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5个行政区以及闽侯县。
第三条配备工作用车的正厅级干部,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出行,其本人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取消配备工作用车的副厅级干部,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其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的需要。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人员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公交车、地铁等。
特殊情况,经经费审批人同意后采取“一事一结一报”方式可以选择乘坐出租车、网约车(不含豪华车)。
大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及其它业务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
第五条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开展以下公务活动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1.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包括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
2.送领机要文件、急件、涉密资料等;
3.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等重要会议;
4.上级单位、领导临时召集或紧急会议;
5.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办案需要;
6.参加上级单位、领导开展的考察、调研、督察等活动;
7.参加重要的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8.承办上级委托的重要项目及活动;
9.接送省内外重要专家、来宾等;
10.接送省内外兄弟院校、单位的调研、交流等;
11.离休及厅级退休干部公务保障及急重病送医等;
12.3人及以上集体公务用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办案需要;
13.其它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用车。
第六条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外开展以下公务活动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1.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前提下,可用于跨区域出行、下基层调研指导、集体公务出行以及重点项目、慰问、医疗义诊等工作需要用车;
2.副厅级以上领导开展公务活动;
3.其它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七条使用学校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再领取出差交通补贴。
第八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实现规范管理。
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台账”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公务用车派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九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停放或指定定点停放制度,杜绝违规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安全文明行车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制度。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就近择优选定车辆维修单位,特殊情况需在其它单位维修的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制度。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落实“一车一卡”和油卡设置内容持卡加油,严格控制非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确定投保公司、保险种类和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高速公路通行费采用银行代付代扣结算制度。
如系统故障需现金结算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闽医大校办〔2015〕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