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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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
(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
(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休闲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
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旅游经营者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
景区
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因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确需调整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景区实际运营成本,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景区门票价格
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保持本行政区域内门票价格合理稳 ^定。
第七条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按照景区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定价:
(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当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当实行低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