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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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巡抚、按察使、布政使等官员的监察职责和机构设置。
巡抚是地方行政长官,同时也是统辖一定范围内监察机构的主管。
按察使则是巡抚下设的监察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布政使则是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官员,也有一定的监察职责。
此外,还有钦差大臣和提督等官员,他们也有一定的监察职责。
钦差大臣是皇帝派遣到各地的高级官员,主要负责监察地方政务和军事;提督则是海军将领或军区指挥官,也有一定的监察职责。
总体来说,清朝的监察制度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