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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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
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范的行为。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范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12,行政处罚: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3,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14,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15,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6,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答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简答or案例)
(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
①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②是一种解禁性行政行为。
③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④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⑤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2 特征:
(1)具有监督行政和对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双重属性。
(2)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
四,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
五,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的权利具有不可处分性。
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的行使的有限性。
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⑥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六,行政行为的无效的情形
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无效后果:
行政相对人不受该行为约束,可以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且不会引起任何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该行政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也可以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先不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
七,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在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②权力属性要件,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
③客观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