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调整岳池县苟角镇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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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调整岳池县苟角镇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05
•【字号】广安府复[2016]63号
•【施行日期】2016.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调整岳池县苟角镇
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广安府复[2016]63号
岳池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局部调整岳池县苟角镇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岳府〔2016〕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出岳池县苟角镇红土地村1组部分土地0.0943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0943公顷)、花园镇田坝村1组部分土地0.2033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2033公顷)、嘉陵乡东岩寺村8组部分土地0.2892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2892公顷)、临溪镇转东桥村3组部分土地0.1554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1554公顷)、石鼓乡石鼓村2组部分土地0.2040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
耕地0.2040公顷)、西板乡真武山村11组部分土地0.2690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2690公顷)、裕民镇水井湾村2组部分土地0.1479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1479公顷),共计1.3631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3631公顷)土地不再作为规划建设用地。

二、同意调入岳池县苟角镇风门坳村4组、白云观村3组部分土地0.0943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0943公顷),花园镇田坝村11组部分土地0.2033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2033公顷),嘉陵乡石盘堰村1组部分土地0.2892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2892公顷),临溪镇转东桥村7组部分土地0.1554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1554公顷),石鼓乡石鼓村2组部分土地0.2040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2040公顷),西板乡观音阁村3组、真武山村4组部分土地0.2690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2690公顷),裕民镇祖家院村3组部分土地0.1479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1479公顷),共计1.3631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3631公顷)土地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图为准。

三、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不得变更基本农田位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减少耕地保有量。

四、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此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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