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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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山本某某,女,42岁,日本国籍。

马某某,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参考答案: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

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王××(男,17岁)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

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
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

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

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学(1)作业2
第一题:赵某,男,1989年3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
参考答案: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
参考答案: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

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1)作业3
第一题:王某,女,33岁,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而因家庭琐事毒杀案件...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

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周某,女,17岁;甘某,女,16岁,李某,13岁,孔某,男,19岁,胡某,男,18岁...
参考答案:周某、甘某、孔某、胡某四人均已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自已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周某、甘某(要具体描述犯罪情节)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胡某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属于强奸犯的实行犯。

周某既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有强奸罪,就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满14不满18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18的不适死刑。

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18,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刑法学(1)作业4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参考答案:李某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
参考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错误。

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第一题
答:(一)对刘某某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二)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发生地、犯罪结果地任一在我国境内就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犯罪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和犯罪实施地。

刘某某、王某、吴某、赵某在我国境内收取许某等三人各收取人民币2万元,制造假护照组织他人偷渡,属于犯罪行为在我国境内实施,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刘某某是外交官身份,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而我国刑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此对于刘某某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题:
答:(一)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
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表现形式为不作为,主观心理态度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构成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应履行的义务;二是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是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严重后果的发生,应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某在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深水区游泳,后应该预见到不及时将其带回可能会导致陈某某的溺水身亡的后果的发生,但王某某在自行洗澡后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回家,而没有把陈某某带上岸,没有预见到后果的发生,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作业2
第一题
1、赵某点火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而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解题提示
(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二题:
答:(一)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某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导致了将人砸死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已触犯我国的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为间接故意。

从李某与李某小的对话中可以看出,李某在往山下滚石头的时候就已经预见到可能会砸到人,但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应属于间接故意。

(三)李某小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李某小未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李某小在本案中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应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3
第一题
1.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但属于犯罪中止.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2.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由于王某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王某宜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减轻处
罚的原则处理.
第二题
周某、甘某、孔某详、胡某瑜四人均已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周某、甘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周某与甘某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猥亵、侮辱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孔某详、胡某瑜三人的行为均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权利,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详、胡某瑜属于强奸罪的实行犯。

李某由于其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周某既犯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犯有强奸罪,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作业4
分析案例
第一题:
答:(一)李某不属于累犯。

因为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罪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二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三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李某1998年11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有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其犯后罪时前罪的缓刑期仍未过,应依法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属于累犯。

(二)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两罪中最高刑罚以上总和刑期以下进行定罪量刑。

第二题:
答: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应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业3
第一题
1 \是犯罪中止.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主观上具有毒死丈夫的故意,客
观上实施了投毒杀害丈夫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丈夫服毒后,其后悔投毒并主动求救邻居救助丈夫,致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所以
王某的行为属犯罪过程中的中止.
2 \对于犯罪中止,依据刑法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二题
本例应按两个案分别处理。

周某、甘某、李某犯的是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孔X详、胡X瑜犯的是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孔X详、胡X瑜属于强奸罪的情节严重行为,按法应从重处罚
作业4
一题
①李某不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其构成要件参见教材244页)。

李某1998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缓刑考验期满时间为2000年11月。

李某在2000年6月因再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次犯罪时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而不符合累犯“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的条件。

不属于累犯。

②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具体做法是:撤销第一次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将漏判的盗窃罪和新犯的故意伤害罪分别量刑,然后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三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最高刑不能超过20年
二题
①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典第269条,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后乘火车逃跑,在途中被乘警李某发现并进行审查,王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李某的抓捕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致使李某死亡。

王某的主观故意并不在于伤害李某,而是在于急于逃脱而抗拒李某的抓捕,所以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

②法院应当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以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为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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