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粮油供应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粮油供应质量安全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4.22
•【文号】国粮发[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04.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粮油供应质量安全工作的
通知
(国粮发〔2010〕69号)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生活保障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切实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粮油供应质量安全工作,加强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检验,严格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灾区人民群众和抗震救灾部队及救援人员的粮油食用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确保地震灾区粮油供应质量安全作为抗震救灾的一项特殊的任务抓紧抓好。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确保灾区救济粮、军供粮质量安全作为抗震救灾的一项特殊重要任务来重点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履行好政策性粮油供应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粮食质量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全体质量工作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防死守,决不让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安全的粮油流入灾区、进入军营。
二、严格执行抗震救灾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把关制度。
要实行严格的灾区救济粮和军供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加强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检验。
粮油调出地区、调入地区和供应网点都要加强抽样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质量安全关,做到出库必检、出厂必检、严格标识、准确记录,以备溯源监管。
承担国家抗震救灾粮供应任务的企业,必须委托所在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对拟出库、出厂的原粮和成品粮进行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作为救灾粮源。
救灾粮实行定点加工制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确定定点加工企业,并对原料、成品进行质量把关检验,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供应的食用油实行定点采购制度,委托有关地区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对采购的食用油逐批进行抽样检验,不得采购和供应散装油。
产品包装应标识“军供专用”、“救灾专用”和承检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检验扦样应当在现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检验密度,对疑似问题的粮油要逐一排查和检验,检验项目应包含主要质量指标和关键卫生指标,对确认有问题的粮油要立即溯源、就地封存。
储存、运输救灾粮油必须做到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混运,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具、容器运送,运输途中应注意防止雨淋、污染。
调入区和供应网点应对产品包装进行查验,发现产品质量异常、包装污染或破损、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查明原因、排除质量问题后方可供应。
三、尽快配齐质量安全检验的必要装备。
要根据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的技术要求,尽快配备、配齐必需的检验仪器设备,年久失准的检验仪器必须尽快更换,以确保检得出、检得准、检得快。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和安排质量检验装备购置资金,以尽快提高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
四、全面落实粮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要全面确立和实施粮油质量安全监
管责任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粮食企业要全面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要把质量监管和检验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对生产加工救灾粮油的企业,要派专人驻厂监管、检验把关,运输过程中要安排专人押运。
要保证信息畅通,发现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
五、进一步加强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灾区粮油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把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重点地区、重要环节和重点企业,确保粮油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粮油,要立即停止供应,查明来源与流向,及时召回。
对违法违规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设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粮食局将于近日派出灾区粮油供应和质量安全督查组赴有关省份开展督查指导。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