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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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2018年大气污
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09
•【字号】敦政办发〔2018〕94号
•【施行日期】2018.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敦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敦政办发〔2018〕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敦有关单位:
《敦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通过市政府第十七届2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敦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呼吸清新空气、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以控制燃煤及烟(粉)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为重点,以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为措施,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在81.5%以上,其中:PM10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94微克/立方米;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38微克/立方米;SO2 (二氧化硫)年均浓度≤60微克/立方米;NO2(二氧化氮)年均浓度≤40微克/立方米;O3(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160微克/立方米,CO(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浓度≤4毫克/立方米。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依据国家产业
政策的准入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逐步提高“两高一资’行业的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严把新建项目环评准入关,建立核准、备案工业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定期收集、汇总、核对项目清单,确保国家“气十条”发布之后无违规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2.分类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研究制定全市2018年度过剩产能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计划和清单,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以及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要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确保全市无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3.全面落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全面落实酒泉市下达的淘汰目标任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组织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清洁生产
1.认真开展“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酒泉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双超双有”企业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单,积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审核任务,编制审核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不断加快能源使用结构调整。

加快光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全面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有效改善城区能源结构。

积极推广生物质能源、太阳能清洁能源,逐步探索利用电能进行集中供热,有效控制燃煤污染。

调整燃料结构,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限油,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确保在2018年底
全市煤炭年消耗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在酒泉市下达的指标以内。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能源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2.严禁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

一是严禁运输、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

要控制劣质煤炭的流通,城市建成区严禁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8%的劣质燃煤,其它区域严禁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对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严禁流通、进口和销售,取缔分散不达标煤炭销售企业,从煤炭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禁止购买和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发热量、灰分、硫分、汞、砷、磷、氯、氟八项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

市工商局要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市场的煤炭质量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市工信局、市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整合煤炭交易市场,规范运行一级煤炭交易市场、储煤场和洁净煤配送中心,取缔分散不达标煤炭销售企业,坚决杜绝劣质燃煤流入我市煤炭市场。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局
二是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

加强城市建成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销售、使用煤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供热等重点行业企业及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

加强冬季煤炭质量管理,要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集中供热站等燃煤企业全面提升燃煤质量,确保燃煤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8%。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3.进一步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加大国Ⅴ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定期集中对辖区内加油站及周边各种施工工地的施工机械使用油品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凡使用
不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柴油、汽油的一经发现立即扣押封存,并倒查来源,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劣质柴油、汽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局
(四)燃煤锅炉整治
1.加快燃煤小锅炉替代淘汰。

按照省市要求,2018年10月,我市所有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清零”,按要求全面完成淘汰、清洁能源改造和达标治理任务,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必须进行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其他区域锅炉实施达标治理或改用高效环保型锅炉系统。

全市所有在用锅炉必须达标排放,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2.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实施燃煤锅炉准入控制,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14MW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新建14MW以下的燃煤锅炉须同步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3.继续实施热源厂除尘脱硫脱硝改造治理项目。

一是着力解决供热公司第一热源厂脱硫除尘项目运行不稳定,在线监测设备故障频繁等问题,确保第一热源厂脱硝项目9月建成,10月调试设备投入试运行,11月20日前投入正式运行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二是确保第二热源厂脱硫脱硝除尘项目年内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在线监测设备与酒泉市在线监控中心联网,监测数据传输正常;三是确保2个热源厂稳定达标排放,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小土炉、土炕、土灶散煤污染治理。

结合我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

根据省市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酒泉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建成区近郊乡镇居民使用的土炕、土灶、小火炉进行详细摸底,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2018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10月底前城中村、棚户区及城乡结合部小火炉全部实现清零,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城郊乡镇土炕、土灶、小火炉按照省上要求完成相应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能源局、市住建局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继续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建立密闭料仓及输送带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完成酒泉市下达的2018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切实解决城区大气环境中颗粒物污染较为严重的问题,强化裸露场地、堆场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建立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全围挡、拆迁工程全压尘、裸露地面全硬化、物料堆放全覆盖、渣土运输全封闭、出入道路全保洁”的6个100%措施。

对未落实抑尘控制措施的施工场地一律不得开工。

实行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控制信息公示制度,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确防治措施和责任人,强化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车辆
巡查,对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的车辆未按相关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及时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执法局
2.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城市建成区要大力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湿法清扫,加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强化宣传教育,严禁焚烧垃圾,尤其是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和中医院小北街分院两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一公里范围内要制定专门道路清扫保洁及洒水工作方案并报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203室)备案,定期进行道路和高空洒水作业,在不良天气条件下要加大洒水频次。

建立道路机扫设备配置清单,机械化清扫和湿法清扫作业道路清单,确保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卫局、市执法局、敦煌京环公司
3.强化裸露土地及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城区裸露土地清理整治。

对城市建成区和园区内裸露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长期裸露闲置土地以及城区道路两侧绿化带、树坑、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内裸露土地逐一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绿化、覆盖、固化等措施,控制泥土外溢造成的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加快城市建成区内及周边企业厂区、尚未交付楼院小区裸地整治,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尽快实施绿化、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以及覆盖、造壳硬化等措施,尽量减少裸地地面。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
加强秋冬季农闲土地利用管理,积极探索秋冬季裸露土地扬尘管控方法措施,
减少耕地扬尘来源。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农村各镇
4.强化土地开发扬尘污染控制。

研究制定城市周边土地开发利用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发利用项目开工前须制定抑尘方案,配备洒水降尘措施,施工过程对所有作业面采取抑尘处理办法,对工地土方作业及运输车辆实施表层喷湿作业,防止土方开挖及运输过程中遗撒造成二次扬尘。

建立开发利用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现场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执法局、市环卫局
5.积极开展餐饮油烟和粉尘污染治理。

继续开展全市餐饮场所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减少餐饮油烟污染。

加强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和露天烧烤执法检查,市食药监局、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定期对城区周边露天餐饮场所进行巡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严厉查处擅自停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

尤其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和中医院小北街分院两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一公里范围内餐饮油烟和粉尘污染的管控,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优良。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配合单位:市执法局、市环保局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继续做好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要严格落实省市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按期注销淘汰的机动车。

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禁止大型车辆穿城行驶,逐步推行机动车尾气遥感抓拍技术。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
(八)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不断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

建立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投入清单,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占GDP比重逐年上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大气环境管理
1.不断强化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要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规定和《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精神,不断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督促第三方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落实四个“禁烧”制度
(1)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住建局、市执法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农村各镇
(2)加强春节期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管控。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3)加大清明节期间文明祭祀的宣传引导和管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执法局、市环卫局、沙州镇
3.环境信息公开。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依法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以及企业自测等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并负责抓好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方法和管理模式。

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3月10日前报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203室)。

各牵头单位须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单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后请将工作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203室)。

(二)法律法规保障。

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污染治理和锅炉淘汰整治项目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为主,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环境信用系统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三)政策资金保障。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购置及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给予资金优先支持,并督促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四)工作机制保障。

按照《敦煌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环保目
标责任书,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实行“月督查、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年末由市政府组织对各责任部门、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全市通报,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执法监察保障。

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及执法检查小组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同时将巡查结果汇总上报酒泉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室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察督办,督促部门落实责任、落实任务。

对责任单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且不及时整改的,市政府将对牵头和配合单位挂黄旗警告,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舆论宣传保障。

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使群众主动参与到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活动中。

附件:
1.敦煌市2018年度污染防治年度指标分解表
2.敦煌市2018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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