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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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自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让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攻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策52涤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前7工作目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工验收会议。
正式验收过程的主要工作有:
1.建设、勘察、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施工各环节施工满足设计要求,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检查审核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及质量验收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
4.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各环节工作、对工程实体质量及质保资料情况
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确认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还应附有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质量检测功能性试验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规所规定的工物材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