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广告监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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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广告监测标准
为进一步统一广告监测标准,加强广告监测质量的一致性,细化广告监测数据,便于采取针对性的广告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广告监管的重点,制定本监测标准。
一、本监测标准适用于对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的监测,监测商品分类仍按原分类实施(具体见省局《广告监测分类的划分规定》)。
二、苏州及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测人员负责本辖区所属大众媒体的广告监测工作(包括外地驻本地媒体)。
三、广告监测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各类药品、食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房地产等广告为重点,兼顾其它各类广告。
四、在广告监测工作中,应根据违法程度、情节和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正确区分各类违法广告的性质,按、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二个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广告监测的分类标准:
(一)一般违法广告:主要指广告内容真实,但未按法定要求标注审批文号、忠告语、广告标记的广告和表现形式上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要求的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法:
1.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广告未同时发布广告审批文号或广告证明文号的。
2.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未同时发布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或保健食品标记的。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未标忠告语和适应(或不适应)人群的。
4.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
5.房地产广告中未标注预售、销售许可证号。
6.广告文字中出现繁体字或变异字等。
7.在广告中使用变相绝对化语言,宣传有效率、治愈率。
8.在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中出现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使人产生误解不使用该商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或直接(间接)怂恿他人任意、过量使用上述商品、服务的。
9.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广告中出现“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二)严重违法广告:指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效果、允诺等作不真实的或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易于造成社会危害的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法广告:
1.在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广告中,进行夸大功效的宣传,或出现保证治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食品、化妆品、酒类广告宣传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用语的。
2.在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广告中出现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消费者为产品作形象宣传的内容。
3.在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中出现治愈率的;利用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身份作证明的)。
4.发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发布的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
5. 处方药在大众传媒做广告。
6.广告中出现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并与其他产品进行功效、安全性和使用前后比较,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7.伪造、变造、冒用广告审查机关的批文或使用已经依法撤销的广告批文的。
8.广告内容含有不良政治、不良文化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9.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的。
六、本监测标准中未列人商品的监测参照本标准要求执行。
七、广告监测结果按《苏州市媒体广告监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七、本监测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