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可行性的论文-国际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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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可行性的论文
国际贸易论文
摘要: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对于发展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 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

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1 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

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

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 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

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

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总的来说,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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