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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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的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已经逐步展开,但改革成效往往并不尽如人意。
此种情况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不配套与不完善则。
正是由于此方面的不足,导致行政管理中难以真正使政府成为服务型与责任型的政府,而人治因素也成为制约行政管理绩效的重要因素。
基于此,本文从法制化视角出发,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必然性的及其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不足及其改进路径等层面予以分析,以期对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贡献自己的一得之见。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法制化建设的必然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法制化建设的必然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法制化建设的必然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法制化建设的必然性我国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极为注重法制化建设。
所谓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我国之所以对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问题十分关注,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行政是依法行政是依法行政是依依依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的规定。
它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1]。
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要“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此过程中,各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要依法决策,进行行政工作,把行政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行政。
只有如此,才能尽可能避免行政错误,确保整个行政环境的良好运行,更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因此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改革必须依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改革必须依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改革必须依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改革必须依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属于广义上的政治体制,但又具有独立性。
在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全面启动的情况下,行政改革的政策空间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层面上。
只有坚持法制先行,改革才可能取得宪法上的正当性。
同时,行政改革旨在清除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改革措施的强度与行政法治约束行政的程度相当。
凡是需要作为行政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长期保留下来的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在行政法中加以规定。
在过去我国所进行的多次行政体制改革之所以不成功或“得而复失”的重要教训就是不重视法治,主要就是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将相关层面的更新或变革以法令章程的形式制度化,以至于在改革的高潮过后,一些弊端会再现。
正因如此,在今后的
行政体制改革中,要需要加强法制化建设,不仅将行政组织的机构、职能、编制等,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来确定,而且逐步制定国务院各部门组织法(或条例)和省、市、县、乡镇政府的组织法,使之改革的成果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的体现,改革由此也必然会取得进一步的成功。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自1978年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进行6次较大的改革。
尽管每次改革的背景不同,目标和任务不同,但每次改革时都对如何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化建设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逐步加强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一)普法宣传和执法工作加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了普法宣传和执法工作,使公民法制意识明显增强。
如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民”可告“官”的权利,1994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构成、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作了规定,使公民可通过诉讼,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行政管理立法建设
行政管理立法建设行政管理立法建设行政管理立法建设加快在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而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此种新形势下,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惩治腐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教育法、体育法、国籍法、统计法、科技进步法等行政管理法律,并且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实行,国务院颁发和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到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国家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再次被关注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问题再次被关注。
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为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改革方向是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为此必须要积极探索“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4]其实质就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一个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相结合的高效政府。
由此开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再次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而在改革中,加强法制化建设也成为重要内容之一。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不足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不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不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不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到行政组织、行政职权、行政人员等层面的问题,而在具体的法制化建设中,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中,虽然每次的法制化建设都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仍存有一定的不足。
对行政组织依法进行是行政管理体制法治化的基础,只有行政机关及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具备了法律基础,依照法律来存在、发展及取消,其相应的人员配备也因此而合理、合法,由此才能够谈得上行政法治化的建设,也才有可能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
然而,从我国组织立法来看,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极不完善。
具体表现在,相关的行政组织立法更多注重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予以强调,而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本身,其规定往往不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