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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并胜诉的判决书(行政裁定、诉求7788万)
莲花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莲花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水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849号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莲花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荷塘乡院背村。
法定代表人:贺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莲花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城新建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来,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钢,莲花县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开光,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莲花县寒山水库管理局。
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二环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贺小健,局长。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莲花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莲水电公司)诉被申请人莲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莲花县政府)、莲花县寒山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寒山水库管理局)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一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赣03行初8号行政判决,驳回兴莲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兴莲水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赣行终349号之一行政裁定、之二行政判决。
兴莲水电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毛宜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15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莲花县寒山水库立项建设,而后,莲花县政府、寒山水库管理局推进寒山水库建设。
2015年莲花县政府开始对兴莲水电公司进行征收谈判。
2016年1月11日,莲花县政府作出的(73)号常务会议记录摘要第二项内容中确定,“会议讨论了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征收协议。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莲花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征收协议》,待按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并由县法制办及法律顾问把关审定后,由寒山水库管理局与兴莲水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赣民终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巍周辉王冬【审理法官】魏巍周辉王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翁迪密;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翁迪密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翁迪密【当事人-公司】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熊俊莹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熊俊莹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兰新华熊俊莹【代理律所】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翁迪密【本院观点】原告上汽公司与被告邝红强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无效第三人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告上汽公司提供的证据1、2,符合法定证据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虽系原告上汽公司单方自制清单,但可以在结算欠款时作参照。
基于上述证据及原告上汽公司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12月,原告上汽公司与被告邝红强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邝红强以其购得的车辆作抵押,向原告上汽公司借款9136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利率方案为浮动利率,贷款年利率为11.90%,逾期贷款年利率为17.85%(贷款利率×15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贷款利率和逾期利率则相应发生变动,但不应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逾期还款超过30天,原告上汽公司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一旦原告上汽公司与被告邝红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被告邝红强在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其的司法送达地址;如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变更,被告邝红强应及时告知受诉法院;如被告邝红强提供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受诉法院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与董某、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与董某、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40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慧云霍韬惠莉莉【审理法官】高慧云霍韬惠莉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董奕甫;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涛【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董奕甫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涛【当事人-个人】董奕甫周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府谷县第七中学【代理律师/律所】王娟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娟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娟【代理律所】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被告】董奕甫;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涛【本院观点】上诉人所提供的投保单产生于一审诉讼前并非二审程序中新出现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董奕甫与周涛在校园期间经过未设置护拦的升旗台辅路,董奕甫将并无防备的周涛推了一把周涛摔下辅路导致受伤。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某与周某在校园期间经过未设置护拦的升旗台辅路,董某将并无防备的周某推了一把周某摔下辅路导致受伤。
府谷县第七中学为在校学生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限额足以赔偿所受损失,故学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上诉人称根据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第七条四项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上诉人有义务进行提示告知,对责任免陪条款上诉人未能举证其进行过明确无误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而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海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海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兵08民终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刘丽美白婷【审理法官】李莉刘丽美白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海祥;王楷【当事人】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海祥王楷【当事人-个人】万海祥王楷【当事人-公司】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康涛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韩宏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龚佳宁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涛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韩宏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龚佳宁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涛韩宏龚佳宁【代理律所】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海祥;王楷【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承担付款责任及劳务费数额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王楷作为恒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涉案工程中具体负责”及“恒顺公司雇佣原告在该项目中从事电焊工作。
完工后,恒顺公司对原告工资进行核算,共计产生劳务费16480元未付”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王楷不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王楷只是通过上诉人承包涉案工程;上诉人未雇佣王楷,工程价款也与王楷单独进行核算,对劳务费数额不认可。
二被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因上诉人对其提出异议的事实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其异议不成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一、被上诉人王楷二审提交上诉人与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楷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用以证明王楷代表上诉人管理涉案工程项目系履行职务行为;王楷还提交了其2014年至2019年养老保险缴费信息,用以证明王楷与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
写给情人伤感分手信11篇
写给情人伤感分手信11篇写给情人伤感分手信1:当你看到这封信时,是否和我此刻的心情一样,有些起伏难平呢?请不要感到诧异,我没有特别的意思,只是心中有好多话想对你说,但不知道从何说起,所以只好用这种方式来帮我倾诉,希望你能把它看完。
我们从相识到现在的时间虽然不算太长,但经历的种种也算得上是上天的安排,也许这就是所谓的缘份吧,虽然根本说不上有多么的刻骨铭心,但我想对于你我来说多少都应该有一些值得回忆的地方。
说句实话,我并不太了解你,不知道你又了解我多少呢?在我的爱情观里,我一直认为爱情享受的是过程,至于结果怎样并不重要,因为最后的结果来临时,或喜或悲都不是我们能左右的,我想只有懂得珍惜爱情的人,才会觉得爱情多么可贵,才会成为最幸福、最快乐的人,因为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并不是“得不到”,而是“已失去”,当你在失去之后才会发现当初没有好好珍惜,才会感到多么后悔。
有时想想,我们之间的关系到底算什么呢?连我自己都弄不明白,我曾经一直认为我会是你期待的“爱情”,是你另一种情感的归属和寄托,在你心中我是特别的,现在终于发现,我错了,我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我很想知道,你发自内心的爱过一个人吗?对一个人有过日日夜夜无休止的思念吗?有过一种坐卧不安的心绪吗?其实情人之间需要的是信任、理解、宽容和默契,也是实实在在的给予,是全心全意的奉献,但这一切你都做到了吗?我知道你是喜欢过我的,不管是哪方面的喜欢,也许只是短暂的一点喜欢,但总的来说你是喜欢过的,为什么你总不愿撕下那伤人的“面具”对我真诚一次,我多想看看谎言背后的你到底是什么样子,尽管好多人都说你没有真正的感情,但我还是执着的相信,一颗勇敢、真诚的心总可以得到它,即使最后的结果是受伤或离别又何妨,必竟我努力尝试过。
有时想想,事情的结局总是不像预料的那样,常常为了避免一个错误的同时却又犯了另一个更大的错误,本来不想伤害却伤害得更深,或许这就是矛盾吧,也许我对你来说也仅仅是个过客而已,不管怎样,我从来都不曾后悔为你付出的这份情感,因为毕竟走过一回,虽然很短暂,但我会珍藏在心中,永远!经历了这么多,慢慢的,我也明白应该怎样和你相处,现在我只想对你说我内心最真、最深切的话:世上没有永恒的爱情,你我能相聚共步一段“旅程”是缘份,但最终都将朝着自己的方向渐行渐远,是命运。
(2021)苏08民终304号
(2021)苏08民终304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勇岳玥朱佩【审理法官】张勇岳玥朱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磊;韩悦【当事人】徐磊韩悦【当事人-个人】徐磊韩悦【代理律师/律所】方成龙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苏欣进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刘家仪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成龙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苏欣进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刘家仪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成龙苏欣进刘家仪【代理律所】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磊【被告】韩悦【本院观点】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26916元及相应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26916元及相应利息。
理由如下:关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向其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以及双方共同对外放贷,对此,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案外人曹家彪亦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伙放贷的事实,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结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作出[2020]华政心测51-1号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可以看出被上诉人陈述的可信度较高,因此,对上诉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关于上诉人应偿还借款数额的问题。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6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当事人-个人】满昌明【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满昌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应额外支付满昌明一个月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应额外支付满昌明一个月工资。
上诉人出具的其与被上诉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第十一项、十四项明确载明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一审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判决上诉人额外支付被上诉人一个月工资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59:1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满昌明于2015年5月5日入职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潍坊第二分公司,工作至2019年6月30日。
刘兵华与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兵华与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7【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44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楚静【审理法官】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兵华;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兵华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兵华【当事人-公司】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万成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万成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万成【代理律所】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兵华【被告】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举证责任倒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九成空间公司为证明其与刘兵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交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顺义支行)借记通知及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797号裁决书,上述证据显示九成空间公司向刘兵华转账共计105.3万元,银行借记通知中摘要均为“借款”,刘兵华亦曾在劳动仲裁期间主张该款项为借款,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九成空间公司与刘兵华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刘兵华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涉案款项的性质,刘兵华上诉称系业务奖励,但对其该项主张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九成空间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难以采信刘兵华的上诉主张,刘兵华以此为由上诉请求不支付涉案借款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刘振慧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9339民间借贷按撤裁定书
刘振慧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9339民间借贷按撤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9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闵雯【审理法官】闵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振慧;王凯【当事人】刘振慧王凯【当事人-个人】刘振慧王凯【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振慧【被告】王凯【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振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6:37:5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8日,案外人冯兵驾驶被告张荣广所有的豫P×××某某号重型货车与原告唐秀霞所有的豫S×××某某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唐秀霞所有的豫S×××某某号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桥勤务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案外人冯兵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外人冯兵驾驶被告张荣广所有的豫S×××某某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根据原告唐秀霞提供的车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吊车、拖车施救费发票及车辆定损报告,原告的车辆损失共计165790元,支付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12500元。
另查明,原告唐秀霞当庭申请变更豫P×××某某号重型货车实际雇主张荣广为本案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冯兵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桥勤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正确,该院予以采信。
(2021)苏08行终3号
(2021)苏08行终3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苏08行终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文孙聂娟王伏刚【审理法官】赵文孙聂娟王伏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淮安市明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淮安市明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公司】淮安市明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刘怀俊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怀俊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怀俊薛忠凯【代理律所】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淮安市明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明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区人社局指令区社保中心核定上诉人为许卫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二被上诉人共同返还或赔偿上诉人损失10336.4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明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区人社局指令区社保中心核定上诉人为许卫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二被上诉人共同返还或赔偿上诉人损失10336.4元。
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与陈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与陈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2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珩张振福孙婕【审理法官】王珩张振福孙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陈霞【当事人】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陈霞【当事人-个人】陈霞【当事人-公司】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谢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谢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谢【代理律所】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陈霞【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霞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应得工资为4446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福汇公司以陈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福汇公司应当就陈霞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福汇公司认为陈霞存在严重违反单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陈霞于5月6日在原岗位上夜班时睡觉,为此福汇公司提交了相关照片,但该照片拍摄的时间不能确定,不能由此直接认定陈霞是在上夜班时睡觉,福汇公司据此对陈霞进行警告,依据不足;二是福汇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陈霞身体状况对陈霞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陈霞未服从安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与吴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与吴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9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春花宋慧林柏娟娟【审理法官】翟春花宋慧林柏娟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吴兰军【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吴兰军【当事人-个人】吴兰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被告】吴兰军【本院观点】关于吴兰军的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吴兰军的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的问题。
当事人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存在即(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上诉人宿迁人保公司以吴兰军伤情与实际不符且无具体的测量照片来否定原鉴定意见该抗辩意见不符合上述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吴兰军在一审中的鉴定结论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被上诉人吴兰军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被上诉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时,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结合一审法院对有关人员的现场调查以及涟水县岔庙镇义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确认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前在工地工作,上诉人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徐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颖于长江刘丽媛【审理法官】张颖于长江刘丽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梁华科;梁景坤【当事人】徐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梁华科梁景坤【当事人-个人】徐桂兰梁华科梁景坤【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隋长军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范纪晖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隋长军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范纪晖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隋长军范纪晖【代理律所】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被告】梁华科;梁景坤【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徐桂兰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误工费金额认定一节,徐桂兰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于一审期间已出具《证明》,证明徐桂兰仅以种地为生。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0:01:32徐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14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某某。
负责人:周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长军,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鑫鱼、高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鑫鱼、高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4054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天;华鑫鱼【当事人】高天华鑫鱼【当事人-个人】高天华鑫鱼【代理律师/律所】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沁泉【代理律所】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天【被告】华鑫鱼【本院观点】证据1未涉及案涉10万元款项内容,证据2未对案涉借条缘由予以明确,证据3未直接涉及案涉10万元款项,故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证据1难以证明其待证目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回避证人证言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13:56华鑫鱼、高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终405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鑫鱼。
审理经过上诉人高天因与被上诉人华鑫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甘肃夏博岚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与许多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夏博岚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与许多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甘06民终2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奎山周小鹰赵世苍【审理法官】马奎山周小鹰赵世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肃夏博岚葡萄种植有限公司;许多智【当事人】甘肃夏博岚葡萄种植有限公司许多智【当事人-个人】许多智【当事人-公司】甘肃夏博岚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忠辉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忠辉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忠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甘肃夏博岚葡萄种植有限公司【被告】许多智【本院观点】夏博岚公司提交的书面证言,内容格式完全一致,其证言的表述与形成不符合常理,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夏博岚公司应否对许多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夏博岚公司应否对许多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因双方对许多智临时受雇于夏博岚公司并由夏博岚公司安排装运苜蓿提供劳务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夏博岚公司与许多智形成了雇佣关系。
许多智在装完苜蓿后,夏博岚公司明知白生福无驾驶装载机资质,却安排白生福驾驶公司装载机将许多智等人及篷布送到货车上面,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由许多智等人继续进行盖篷布、刹绳等工作,导致许多智从货车上面掉下受伤,期间,夏博岚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并未制止。
许多智主观上认为是从事雇佣活动,客观上为了夏博岚公司之利益,且盖篷布、刹绳才可使该货车在道路正常行驶符合操作工序和日常习惯情理。
贵州美高美能源有限公司、陆文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美高美能源有限公司、陆文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7【案件字号】(2022)云01民终5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章亮【审理法官】杨章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美高美能源有限公司;陆文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文义【当事人】贵州美高美能源有限公司陆文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文义【当事人-个人】陆文杰王文义【当事人-公司】贵州美高美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欢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孙玉锋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欢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孙玉锋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欢孙玉锋【代理律所】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贵州美高美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陆文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文义【本院观点】微信聊天记录虽无相应的原件核对,但与上诉人美高美公司及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美高美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停运损失应如何认定?2.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付义务?3.本案保全费应如何负担?关于停运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经审查,本案受损车辆系正在运营过程中遭到损害,上诉人美高美公司在一审中亦认可按每天700元标准计算停运损失,且从被上诉人陆文杰提交的证据证实受损车辆停运99天的事实,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陆文杰提交的其他证据后,确定支持的停运损失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费海东与刘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费海东与刘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1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振环王雷刘爱萍【审理法官】吴振环王雷刘爱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费海东;刘响;费绍航【当事人】费海东刘响费绍航【当事人-个人】费海东刘响费绍航【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费海东;费绍航【被告】刘响【本院观点】费海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欺诈和胁迫事实存在可能,而且,即便其主张的事实存在,费海东提出的欺诈和胁迫事由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和胁迫行为,费海东不能据此主张案涉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所主张的欺诈和胁迫事由反而能够认定费海东向刘响出具借条是基于其自身利益作出的考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就费绍航欠付刘响的16万元借款,各方于2019年9月5日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由案外人伍某出具借条承担5万元,由费海东出具借条承担5万元,剩余6万元,由费绍航当日偿还1万元,后又由费绍航父亲费某偿还5万元。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
费海东主张其系受费绍航欺诈和胁迫出具案涉借条,该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欺诈事由是费绍航承诺费海东出具借条后该笔款项仍然由费绍航负责偿还,但费绍航后来拒绝偿还;胁迫事由是费绍航威胁费海东如果不出具借条,则费绍航拒绝偿还费海东的约90万借款。
本院认为,费海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欺诈和胁迫事实存在可能,而且,即便其主张的事实存在,费海东提出的欺诈和胁迫事由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和胁迫行为,费海东不能据此主张案涉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所主张的欺诈和胁迫事由反而能够认定费海东向刘响出具借条是基于其自身利益作出的考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一年级数学试题大全
一年级数学试题答案及解析1.直接写出得数.×12=+=1÷﹣=×5÷×5=【答案】7200 0.375 9 20 1 25【解析】根据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四则运算的计算法则直接进行计算即可.解答:×12=9+=1÷﹣=×5÷×5=252.小明带了50元正好可以买2个文具盒和一个篮球,如果只买一个文具盒和一个篮球,售货员找回了2元。
篮球的价格是多少元?【答案】50-2-2=46(元)答:篮球的价格是46元。
【解析】本题考查有关人民币的知识点。
已知50元正好可以买2个文具盒和一个篮球,如果只买一个文具盒和一个篮球,通过比较少买1个文具盒,售货员找回了2元,说明1个文具盒是2元,那么买一个文具盒和一个篮球花了50-2=48元,48-2=46元,1个篮球是46元。
3.请你在下边的长方形中加一条线,使它成为两个三角形。
【答案】“略”【解析】略4.在方格上画出一个长方形、一个正方形、一个三角形和一个平行四边形。
【答案】【解析】略5.把算式的得数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一排。
2+1、5-0、4-4、1+3、0+2()>()>()>()>()【答案】5>4>3>2>0【解析】利用5以内的口算加减法,并利用整数的关系比较大小。
6.数一数。
()个。
()个。
()个。
()个。
【答案】2、2、2、1【解析】略7.下图中有()个三角形,有()个平行四边形,有()个长方形,有()个正方形,有()个梯形。
【答案】8;2;1;2;9【解析】略8.图中有()种图形,其中有()个△,()个□,()个○。
【答案】3,1,3,4【解析】略9.在中有3个三角形。
【答案】正确【解析】略10.一个正方体有()个()的面。
【答案】6;相同【解析】略11.填一填。
【答案】5;3;3;1【解析】略12.数一数下面图形由几条线段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