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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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须验联名卡密码)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 表》原件一份
提取时须提交材料
4 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一式两份)***** 5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
的,如果提取配偶的住房贷款,须提交配偶身份证
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提取未成年子女 的住房贷款,须提交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和户口簿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未能提供户口簿的,可提供其他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须前往管理部办理);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系统允许夫妻共同申请、单人申请。共同申请时确定提取 顺序,如果提取顺序为“只本人”则表示申请只是本人提取
第11条
公积金还贷。如夫妻双方分开申请,则必须确认第二次申 请人为第一次申请人的配偶,如果一致系统当时允许办理, 如果不一致,则须在第一次申请人变更配偶信息后办理。
提取时须提交材料
第5条
消费,职工可使用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购房 合同中列明的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份额,申请提取本 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的专用收据、发票和税
第6条
票等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
在两年以内
注意事项
1.如为社保存量职工,提取金额将从存量余 额开始扣取 2.办理提取可以修改配偶相关信息。修改配 偶信息将触发修改核准类中配偶相关信息
如果非按月还 贷委托提取在 前,则允许办 理按月还贷委 托提取
如果按月还贷 委托提取在前, 须终止按月还 贷委托提取协 议后方可办理 非按月还 贷委托提取
第三章
租房提取
办理条件
1.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2.申请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 3.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低保 、社保存量、大病 提取除外 4.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人当月应缴存额的50%; 5.申请人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 取;从汇、补缴开始月或上一次提取办理月的次月开始计算,不早于按 《暂行办法》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一个月(最早2010年12月),每次 可提取自汇、补缴开始月或上一次提取办理月的次月至本月的可提取额度; 6.同一段时间职工仅能申请一项住房消费提取、且不可重复提取。
购房提取额度计算公式
一套房
A=账户可用余额- 当月应缴额
二套房及以上
A=账户可用余额- 当月应缴 额
B=购房总价*选择家庭成员在 产权共有人中各自占有比例 C=实际填写提取金额
B=购房总价*选择家庭成员在
产权共有人中各自占有比例 C=账户可用余额*60% D=实际填写提取金额
•取A、B、C最小值
提取时须提交材料
5 委托代办: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 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提取时须提交材料
新建商品房 异地购房 存量商品房
(一手房)
(二手房) 1.提交房产权属 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一份(如为按 揭贷款的,只需 提供上述材料的 复印件,但须加 盖按揭银行印 章); 2.契税税票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
公积金业务
9月28日上线业务模块
• • • • 购房提取 还贷提取 租房提取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2011年11月开始办理)
Contents
购房提取
还贷提取 租房提取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业务 联名卡优化
面见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业务
第一章
购房提取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1条
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职工申请当月
5
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取时间段内的还款 明细,并加盖住房贷款银行印章
提取时须提交材料
6 委托代办: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 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 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
夫妻双方若 一个是按月还贷 委托提取, 一个是非按月还 贷委托提取
的月应缴存额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合计仅有一套住房,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
第2条
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 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 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 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
第二章
还贷提取
按月还贷委托*
非按月还贷委托
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1条
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职工
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 女)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 过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 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 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于2010年9月30日 之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第三套及 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6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一份
非按月委托还贷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1条
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职工申请当月
的月应缴存额
第2条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仅有 一套住房,可提取额不超过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 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住房 公积金申请当月应缴存额乘以提取月份数所得额的60%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于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第 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第10条
按《暂行办法》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份可以申 请提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每次可提取自 上次提取办理月次月,或单位汇缴、补缴开始的第
一个月起至本月的可提取额度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11条
一套住房不得同时用于两个及以上家庭提取。一笔 住房按揭贷款出现两个以上共贷人的,且第一还款 人作为共贷人之一,可单独或与其配偶共同申请还 贷提取 允许夫妻共同申请、单人申请。不支持同一证明材 料,夫妻两人分别使用证明材料提取,如果不是同 时申请的,则配偶丧失本次还款时间段内提取公积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额度计算公式
A=当月月应缴额×30%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办理年月-汇、补缴开始月或上 次提取办理年月+ 1) B=账户可用余额- 当月应缴额 C=实际填写总额 取A、B、C最小值 注:(1)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累计满12个月,12个月的缴存包括汇缴和补 缴 (部分补缴和补缴往月); (2)汇、补缴业务办理后发生的职工封存、转移或停缴不影响租房提取的月 份; (3)每次可提取自汇、补缴开始月或上一次提取办理月的次月至本月的可提 取额度; (4)发生大病、低保或社保存量等的特殊提取业务不影响租房提取的月份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3条
可提取额必须满足不超过提取区间实际还贷额
第4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仅限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 权的住房;(此点根据抵押合同确定是否属于 本市范围内的住房贷款)
第5条
每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上年度未提取可累 计提取最长24个月的可提取总额,提取申请 应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6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
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
第7条
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职工家庭成员 的个人住房贷款
自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后,每月可提取额
第8条
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提供的上月实际还贷额确
定(第二套及以上按月应缴额的60%确定)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予提取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3条
职工针对同一套住房仅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
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购
第4条
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
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 人数量平均计算;合计提取产权份额不能大于100% 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
取A、B、C、D最小值
提取时须提交材料
1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须验联名卡密码)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 表》原件一份
提取时须提交材料
4
职工按照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中列明的家庭成员 份额申请提取的,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交配偶 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按照未成年子女 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 复印件一份(未能提供户口簿的,可提供其他家庭成员 关系证明,须前往管理部办理);若按照配偶和未成年 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第12条
金还贷的权利
提取时须提交材料
1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须验联名卡密码)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 表》原件一份
提取时须提交材料
4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
费的,如果提取配偶的住房贷款,须提交配偶身
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提取未成 年子女的住房贷款,须提交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和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能提供户口簿的, 可提供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须前往管理部办 理);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6条
申请人如同时归还多个住房贷款的,只能提取归还
其中一笔住房贷款
第7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 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
第8条
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职工家庭成员 的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9条
可提取额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人行征信系统提
供的还贷数据确定
提取须提交的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须验联名卡密码);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4. 委托代办: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 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
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第2条
提取时须满足条件
第3条
可提取额必须满足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每月提
取1次(注:上月实际还贷额是上月归还本金和利 息的合计)
第4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仅限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 住房(根据抵押合同确定是否属于本市范围内的住 房贷款)
第5条
申请人如同时归还多个住房贷款的,只能委托提取wk.baidu.com归还其中一笔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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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办理条件
12个月包括汇缴和补 缴(部分补缴和补缴往 月)的月数,且12个月 1.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可不连续 2.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
3.每年度可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前 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 低保、大病、社保 的30%; 存量提取除外 4.申请人每年可提取一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从汇、补缴开始月或上一次提取办理月的次月开始计算,不早于按《暂行办 法》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一个月(最早2010年12月);提取额计算方式是 当前月应缴存额*月份数*30%; 5.同一段时间职工仅能申请一项住房消费提取,且不可重复提取。
第9条
一套住房不得同时用于两个及以上家庭提取。一笔
住房按揭贷款出现两个以上共贷人的,且第一还款
人作为共贷人之一,可单独或与其配偶共同申请按 月还贷委托提取;在贷款银行更改第一还款人的情
况下,解除原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由新的第一
还款人重新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第10条
贷款人与还款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中的一人
租房提取额度计算公式
A = 当月应缴额×50% ×(租房提取业务办理年月-汇、补缴开始月或上次提取办理 年月+ 1) B = 账户可用余额- 当月应缴额 C = 实际填写提取额 取A、B、C 最小值 注 :(1)汇、补缴为部分补缴、补缴往月、汇缴; (2)汇、补缴业务办理后发生的职工封存、转移或停缴不影响租房提取的月 份; (3)每次可提取自汇、补缴开始月或上一次提取办理月的次月至本月的可提 取额度; (4)发生大病、低保或社保存量等的特殊提取业务不影响租房提取的月份
政策性(保 障性)住房 1.提交房产权属证 书或本市政策性 (保障性)住房购 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如为按揭贷款的, 只需提供上述材料 的复印件,但须加 盖按揭银行印章); 2.政策性住房购房 专用收据原件及复 印件一份.
1.提交房产 权属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 一份; 2.契税税票 原件及复印 件一份
1.经本市房地产权 登记部门登记备 案的购房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为按揭贷款 的,只需提供上 述材料的复印件, 但须加盖按揭银 行印章); 2.购房发票原件及 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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