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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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一中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职工的工作行为,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素质,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一中教职工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恪守教育职业道德准则,坚持真实、科学、人本、民主的教育理念,积极履行职责,服务于教育事业和学生发展。
第三条一中教职工应当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注重自身素质提升,努力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第四条一中教职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信守信,为学生提供公正的评价,不以个人情感、私利影响评价结果。
第五条一中教职工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以学生教育为名,从事有损教育形象和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
第六条一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平等对待所有学生,不歧视和不压迫任何学生。
第七条教职工应当敬业爱岗,热爱教育事业,勤勉工作,不懈努力,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学和服务。
第八条教职工应当关心学生健康成长,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发展需求,帮助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九条教职工应当公正对待学生,平等对待不同性别、民族、宗教、身体条件、经济背景的学生,不歧视和不偏袒学生。
第十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对学生进行非法侵害或搜集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学规范
第十一条教职工应当做到课前备课,认真准备教学内容和教具,确保教学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教职工应当遵守课堂秩序,不违规行为,不以课堂为个人宣传和表演的场所。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目标和计划,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对学生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不能因个人情感或其他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方式,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教职工应当关注学生的学业进展和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和家长沟通,给予学生积极的指导和鼓励。
第四章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不以个人兴趣和私利对学校和学生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十八条教职工应当做到工作认真负责,按照学校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按时完成教学和管理任务。
第十九条教职工应当保守学校的秘密,不泄露学校的内部信息,不对学校进行任何损害。
第二十条教职工应当与同事互助合作,共同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不进行拉帮结派、内讧甚至损害同事和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违反本规范的,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查、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作为一中教职工的行为准则,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一中所有
一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一中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职工的工作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教职工应当注重自身修养和专业素养的提高,不断更新知识,不断学习和研究教育教学的最新理论和方法,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章教学行为规范
第四条教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和学科要求进行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发展需求,因材施教,关怀学生的身心健康,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教职工应当坚持以德育为先,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教职工应当精心备课,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提高教学效果。
第八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自由发展权,严禁对学生进行侮辱、歧视、体罚、虐待等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评价与考核规范
第九条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接受学校对教学质量和工作表现的评价与考核,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自我反思和改进。
第十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内部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懈怠、推诿、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提升自身职业发展水平。
第四章与学生家长的交流与合作规范
第十二条教职工应当积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情况,协助家长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和困惑。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当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共同制定学生的学习计划和发展方向,共同推动学生的成长。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向学生家长介绍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校的工作情况,回应家长的疑问和建议。
第五章建设和谐校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良好的校园和谐氛围,营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和同事的人格尊严,遵守公共道德和社会规范,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从事有损社会风气和校园文化的行为。
第十七条教职工应当敬重学校领导和同事,保持团结互助的良好关系,不得进行任何损害学校利益和同事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教职工,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并依法从严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将组织教职工开展相关培训,促使教职工全面了解和遵守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对于培训不到位、未能按照本规范履行职责的教职工,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三条对于无法改变或违背本规范的情况,学校将及时对本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一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本的内容,供参考。
不同学校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