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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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0
•【字号】京政发[2011]58号
•【施行日期】201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艾滋病疫情和防治工作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艾滋病防控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

近年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基本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

但是,当前全市艾滋病防治形势仍然严峻,面临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

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高危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的危险因素在上升。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
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

(二)明确目标,坚定信心。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预防疫苗,但国内外实践证明,艾滋病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

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

本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始终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继续落实国家现行艾滋病防治政策,并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实现艾滋病新发感染数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到2020年全市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在全国低流行水平。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大众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公益性,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在主要媒体、重要时段和主要版面开展艾滋病专题公益宣传。

各区县、街道(乡镇)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宣传栏、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面向大众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

交通、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机场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和宾馆饭店等主要场所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五)加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

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市、区两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

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培训,宣讲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艾滋病防治政策,宣传防治知识。

教育部
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

人力社保部门要利用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平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对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人员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监狱等场所内被监管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和预防母婴传播知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针对有关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六)完善艾滋病检测网络。

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完善艾滋病五级实验室检测网络建设,加强各级艾滋病实验室质量控制,健全质量考核体系。

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

(七)加强咨询检测工作。

进一步完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VCT)网点建设,每个区县自愿咨询检测点必须覆盖辖区疾控中心、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在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PITC)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

(八)加强口岸艾滋病监测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口岸艾滋病监测与咨询工作,制定口岸艾滋病防控工作措施,与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的监控工作。

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认真落实艾滋病干预措施
(九)做好高危人群综合干预工作。

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力度。

在全市全面推广社区开展艾滋病性病重点人群宣传干预工作,提高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工作质量及艾滋病、性病预防服务措施覆盖面。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卫生、旅游、文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商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全市全面推行安全套使用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干预措施。

(十)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

卫生部门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工作,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十一)加强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卫生、公安、药监部门要密切配合,立足强制隔离戒毒所、自愿戒毒所等场所,动员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大对吸毒人群及其家属在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面的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阿片类物质成瘾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

完善门诊奖励、激励机制,避免病人脱失,提高病人保持率。

加大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门诊建设,积极探索特殊场所内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模式,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十二)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在高危人群工作中的作用。

大力发展和支持有能力的“同伴志愿者”加入到高危人群综合干预工作中,发挥其优势,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干预活动。

五、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十三)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验,提高血液筛查能力。

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
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六、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
(十四)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要做好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减免费用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艾滋病治疗中的作用。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提高诊疗质量。

(十五)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

人力社保、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北京市艾滋病病人、感染者治疗救助政策和艾滋病遗孤、孤老生活救助政策,使为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支持和服务的比例达到100%。

为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费保障,积极落实困难补助政策,有效救助艾滋病人,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十六)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积极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好女性艾滋病病人、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关爱力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定期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进行随访,询问其生活、身体状况并进行劝导,消除其心理顾虑。

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性病监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十七)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规范性病医疗服务。

要做好性病监测工作,
加强和完善性病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质量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性病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及时治疗性病病人,加大对性病病人的综合干预力度,控制性病发病率。

按照《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将梅毒和艾滋病防治有效结合,建立健全梅毒控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八、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各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和报告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十九)增加政府防治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项目经费预算,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母婴阻断、监测检测、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关怀与救治经费支持。

加强对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审支出计划,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区县财政要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经费,统筹各项可支配财力,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积极鼓励、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保障职业安全。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对医务人员、公安司法干警、科研人员等职业暴露人员的保护。

卫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设施及装备,对职业暴露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免费提供预防性用药,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
职业安全。

(二十一)加大科研力度,夯实艾滋病防治技术支撑。

充分发挥北京医疗资源优势,加大艾滋病防治科技攻关力度。

将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纳入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鼓励和支持对艾滋病、性病的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

开展男性同性恋早期筛查模式评估研究,探索早期诊断方法和急性期早期治疗研究。

积极对接国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探索适合北京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

注重中医药发展,开展“十病十药”的研发。

(二十二)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

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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