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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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一、窜货含义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
本规定中的“经销范围”指《经销合同书》中公司授予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公司书面授权给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从公司购进的产品,未经公司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公司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公司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公司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
公司有提供“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公司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
三、经销商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经销商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商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公司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
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
回收处理方式如下:
1)窜货方、被窜货方可自行协商回收窜货,但公司应当参与、监督;
2)在公司监督下,窜货方可自行回收窜货;
3)在公司现场监督下,被窜货方可按统一零售价集中收购窜货,收购产生的运费按计算。
集中收购的窜货,窜货方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拉走,否则,公司予以没收。
经公司同意,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生的货款、仓储费、运(杂)费,公司以销售折让的方式补偿给被窜货方。
公司处理窜货行为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由窜货方全额赔偿,赔偿金从窜货方的保证金、预付货款、返利、应核销的市场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处理窜货事件产生的差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窜货方承担,公司直接从窜货方的保证金、预付货款、返利、应核销的市场费用中扣除。
差旅费中生活费按每人每天50元计,住宿费、车船费按实际发生额计(住宿费标准不超过200元/人),自带车的按每车1.5元/公里计。
第十三条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窜货方还应当根据《经销合同书》约定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金。
1)单次窜货≤的,窜货方承担违约金元;
2)单次窜货>件的,窜货方承担违约金元。
第十四条违约金从窜货方的保证金、预付货款、返利、应核销的市场费用中直接扣除,公司将扣除额的40%以销售折让的方式弥补被窜货方市场损失。
窜货方除承担违约金和处理窜货的所有费用外,公司视窜货情节,还可以取消窜货方应当享有的销售返利、促销支持、费用支持和窜货方的经销权。
第十五条窜货金额、收购处理窜货的货款、仓储费、运(杂)费等,不得冲抵任何一方的销售额任务。
第十六条有窜货行为的经销商,不得参加公司评选优秀经销商活动,不得享有公司销售任务达标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应加强市场管理,积极举报窜货事件,严防辖区发生窜货行为。
对举报有功的公司业务人员,公司按窜货方实际承担违约金的20%给予奖励。
对窜货行为采取默许、放纵、不作为的公司业务代表、区域经理(主管)、大区经理等,公司将给予元的经济惩罚。
五、其它
第十八条因证据不足或其它原因造成“窜货事实”无法认定,被窜货方擅自行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纠纷和法律后果,与公司无关。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年月日起执行。
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