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宪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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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地方自治制约中央集权
地方在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是民主和宪 政良好运作的基石。集权的国家不可能 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因此也就不可能 有真正的宪法。不管是联邦制还是单一 制国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地方自 治,他们的地方政府都是真正由民主选 举产生的,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不 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 督的关系,维系中央与地方的纽带在很 大程度上不是靠行政命令,而是靠司法。
2、有限政府
政府的权力要有限制,一是政府的权力
要受到人权的限制,人权是政府权力来 源的根据和目的;二是中央政府的权力 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自治的节制, 不能实行中央集权,尤其是不能实行中 央行政集权;三是国家机关之间彼此要 分权与制衡。
3、法治
制宪法当然是要行宪政,而行宪政就是
要确立以宪法为中心的整个国家的法律 在国家中的支配地位。如果不以法治为 目标,则宪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对私的利益的承认和尊重也包
括对人本身的尊重,尤其是对 人的自由的尊重,当然,今天 对人的隐私的尊重尤其具有价 值。
2、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近代政治理论的重要成果,
它摧毁了君权神授的传统政治理论, 是构建现代国家的政治理论基础,自 然也是宪政的基础。近现代的宪法就 是建立在民主理论的基础之上的,没 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宪法。
国家权力越分散越好。国家第一位的功 能当然还是安全保障功能,要能有效地 保障主权和领土安全,有效地抵御自然 灾害,这就要求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能 力。如果国家的权力过于分散,彼此之 间相互掣肘,必然影响到国家最基本的 功能。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实行三权 分立原则,即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将军权归属于行政 权范畴,这是科学合理的。
第一讲:宪法基础理论
一、如何理解宪法
1、实质特征
(1)宪法是法,而不是政治
宣言和政制纲领。
(2)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用来规范一
些最重要的关系,其中主要是三个方面 的基本关系:国家的结构形式,即中央 与地方的关系;国的基本权 利。
三、宪法的基础
1、对私的利益的承认与尊重 对私的利益的承认与尊重首要的就是对
私人财产的承认与尊重。财产私有制是 近代宪法产生的基础,也是我们理解西 方国家宪政构建原理的基础。法国《人 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此处的财产无疑指的就是私人财产。 今天,随着时代的变化,虽然不在强调 私人财产神圣,但是对私人财产的承认 与尊重仍是宪法的根基。
注意事项:
关于宪法对私人关系领域是否具有直接
适用性存在争议有:存在有效说、无效 说、间接有效说三种代表性观点。 这个问题要从宪法历史的角度以及结合 各国宪法文本的构造方式来认识。在我 国更适宜采用有效说。
六、宪法的基本理念
1、人权
对人的尊重是宪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也
是宪法的核心理念和目标。近代宪法上 的人权主要是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 产权,现代人权又有了新的发展,如劳 动、受教育、环境、居住、社会保障、 知情权等。
对财产权的保护对于近代宪法的产生
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财产最常用 的侵害手段就是征税,而为了反对随 意征税,在英国经常爆发反对国王的 斗争,而这些斗争的多数以国王的妥 协而告终,并最终演化出一条对于近 代宪法的产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 法律理念:纳税要经纳税人的同意, 该理念使得近代英国的国会得以产生, 而国会与国王之间的反复斗争最终使 得英国由一个王权国家走上宪政国家 。
1、避免宪法政治化、坚持法律化
2、避免宪法工具化、坚持价值化 3、避免意识形态化、坚持科学化
4、正确理解党、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
与普通法律不同 在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在理论上 一般都区分制宪权与立法权,宪法 一般由专门成立的制宪机构制定或 起草,有时候宪法的通过还要经过 地方的审批或者全民公决。宪法的 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一 般来说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宪 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比普通法律难度 大。
二、宪法的构造原理 1、以权利制约权力 在公民 与国家 的关系 上 , 宪法 通 过 规 定 公 民 的 基 本 权利来制约国家的公权力。 公权力 的行使 凡涉及 公民 基本 权 利 的 都 会 受 到 严 格 的约束。
十、宪法的渊源
1、宪法的文本
A、序言 重点: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序言具有
法律效力。 B、正文 C、修正案
2、宪法解释
3、宪法判例 4、宪法惯例 注意:区分几种渊源在效力上 的区别。
难点
区分宪法与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不
具有宪法本身的形式特征,即刚性和效 力最高性。
十一、学习宪法应注意的问题
(3)宪法的核心任务: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配置并限制国 家权力。实现这项任务的重要 手段是民主、法治、分权。
2、形式特征
(1)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效
力 由于宪法是根本法,规范国 家中的一些基本关系,且对 各方利益进行了妥善平衡, 因此,这就要求宪法在效力 上要高于普通法律。
(2)成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3)根据各种权力的不同功能来组建不
同的权力 国家的权力从大的方面可划分为立法 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此三种权力功能彼 此不同,自然彼此信奉的价值理念也不同: 立法重民主;行政重效率;司法重公正。 因此,立法机构要尽可能的按照民主的方 式来组建,立法权必须以民主的方式来行 使;行政机构要按照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进 行组建;司法机构要按照法官独立的原则 进行组建。
3、宪法要妥善平衡各种利益 宪法所规范的利益有多种,如公民与国
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利益 关系,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地方 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同民族、性 别之间的利害关系等。宪法的任务就是 妥善平衡各方的利益。平衡的好,宪法 才有生命力,平衡不好,宪法就不会被 遵守,因而也就没有价值。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上,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九、宪法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宪法
进行多种分类,经常使用的分 类是下面两种: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不过此两种分类源于英国学者所倡,
主要是用来研究英国宪法的特征的, 对我们的借鉴意义不大。对我们有 意义的也许是其他的一些分类,如 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公 有制的宪法与私有制的宪法;确立 政党的执政地位的宪法和未确立政 党的执政地位的宪法;集权的宪法 和分权的宪法;司法独立的宪法和 司法不独立的宪法等等。
八、我国宪法的特色
A、社会主义原则 主要体现在公有制的主导地位;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及“三个代表”的指导地位; 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当家作 主的主人翁地位。
B、集权式单一制为主体的多
元国家结构 在内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实 行集权制和单一制 在港澳台地区,实行一国两制。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 民族区域自治。
七、宪法的原则
A、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根本目的。
B、稳定原则 维护国家的稳定是实现保障人
权和其他宪法目标的前提和基 础。
C、民主和法治原则 民主和法治原则是实现宪法保障
人权和其他目标的根本保证。
D、分权和制衡原则 分权和制衡原则是实现宪
法保障人权和其他目标的 有效手段。
四、宪法的基本问题
1、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即国家结构
问题。 2、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制问题,即国 家政权问题。 3、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即国家与公民 之间 的基本关系。
五、宪法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
业和其它组织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同一体系的国家机关内部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科学合理的分权
(1)国家机关之间要分权 基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这一历史经验的经典原理,国家机 关之间一定要进行分权。正如法国 《人权宣言》第16条所言:凡权利 无保障或权力未分立的社会,就没 有宪法。
(2)分权要科学合理 分权是必要的,但是不能乱分,也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