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精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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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福建省某市第⼀中学科教楼⼯程为该市重点教育⼯程,2000年10⽉由市计委批准⽴项,建筑⾯积为7800平⽅⽶,投资780万元,项⽬2001年3⽉12⽇开⼯。

此项⽬施⼯单位由业主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奖励给某建设集团承建,双⽅签订了施⼯合同。

【问题】
你认为该项⽬有哪些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之处?
【案例分析】
对于不需招标的项⽬,《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
扶贫资⾦实⾏以⼯代赈、需要使⽤农民⼯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招标的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
⾏招标”。

除此之外,找遍《招标投标法》,并⽆⼀条规定授权某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批准依法应招标项⽬
可以不招标的权利。

因此。

本案例中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的做法是⼀种滥⽤职权的⾏为。

《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式规避招标”。

我们发现,许多违反法律的事情涉及到了我们的政府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说明⼀些领导依法
办事的意识是⽐较淡漠的。

【参考答案】
此案例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第六⼗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扶贫资⾦实⾏以⼯代赈、需要使⽤农民⼯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招标的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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