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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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非法行医:如黑诊所、无证牙科摊、免费义诊、神医包治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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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性
1、延误诊断加重患者病情。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大多无 合法行医资格,也没有相关医学知识,容易造成误诊、 漏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严重影响人 民群众的身份健康和生命安全;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 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 2、消毒不规范造成感染。一些黑诊所就医环境恶劣,不 具备消毒设施和条件,操作规程不符合规范,非法开展 美容手术、人流手术,极易造成感染。 3、滥用抗生素或激素。大量使用抗生素,或滥用抗生素, 导致患者产生耐药性,给身体造成很多副作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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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大 采供血的危害
1、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械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或者采集、供应 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 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等病原微生物的。 2、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浆,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严重贫血、造 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 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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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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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概念
※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 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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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服务流程图
日常巡查
登记内容:非法行医和 非法采供血地点、行医 时间和特点、诊疗行为 、诊疗标识、报告时间 、接报人、卫生监督机 构查处后的通报信息、 定期随访监测反馈信息
上级领导
案件巡查回访 卫 生 监 督 协 管 员
县卫计局
哨点监测
社会监督员
报告内容:非法行医和 非法采供血时间、地点 和行医人员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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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危害:夸大病情、滥用抗生素、过期药、假药、一跑了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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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的概念
什么是非法采供血? 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 范围,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 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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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 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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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
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时, 应立即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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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
※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 查处效果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辖区卫生监督 机构。 ※协管员发现或者收集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的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登记记录。 ※登记内容包括: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地点、 行医时间和特点、诊疗行为、诊疗标识、报告时间、 接报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后的通报信息、定期随访 监测反馈信息等。 ※报告内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时间、地点 和行医人员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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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性
4、患者造成心理伤害。夸大病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 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如本 没有癫痫,却被检查出了癫痫;本没有性病,却被诊断为性 病。 5、使用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使用的医疗器械、药品、卫生 材料既无国家标准文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 料;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 药品的危害。 6、乱丢医疗废物传播疾病。医疗废物无处置设施,也没有经 过专业处理,被当作生活垃圾丢掉,不仅污染环境,更危害 周围人群健康。 7、受害者无法维权。非法行医者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 问题,一跑了之,难以维权。
县卫生监督所
举报投诉
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卫生监督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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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的基本方法
1、日常巡查:通过卫生监督协管员日常巡查,主 动发现、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 2、案件巡查回访: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办案结 束后,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对案件进行回访,来主动发 现、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 3、哨点监测:指承担非法行医哨点监测任务的基 层卫生组织,利用其专业性和便利性,通过患者就诊 情况,发现、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 4、聘请打非卫生监督员:通过聘请一批热爱社会 公益事业的市民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义 务监督员,提供非法行医的信息拓宽打非信息渠道。 5、举报投诉: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市民或者患者主动举报投诉非法行医和非 法采供血信息。 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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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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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协管的主要 工作内容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等基 本情况,建立基本资料。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好辖区内 出租户的行政指导工作。 3、实施经常性巡查,对巡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及 时上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 的查处工作。 4、对查处过的非法行医在一周内进行先行回访,并 做好回访记录,上报信息。 5、完成辖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 他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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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 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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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的表现形式、特征
1、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 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
2、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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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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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 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 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 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ppt课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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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特征
1、黑诊所一般设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没有规范的机构名 称,挂牌或不挂牌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 活区(厨房、卧室等),环境恶劣。且多将药品放在“诊 所”外的其他地点为,躲避查处。 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 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设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 为。 4、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如给病人 看病打针、输液、抽血化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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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的协查
一、对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的非法行医重点地区和个案进行巡访、 核查。 二、现场协查。 1、参与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监督检查方 案制定。 2、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现场监督检查, 对查处的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的保存;对不予配合或拒绝签字的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者,协管员作为旁证人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 证明。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调查 取证,巡访就医患者。 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查处 后的文书送达,对不予配合或拒绝签字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者, 协管员作为旁证人对送达情况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