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市XXX沟煤矿委托管理合同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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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市崔家沟合伙煤矿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CJGHHMK-TG-2020-001)
甲方: 陕西神木市孙家岔镇崔家沟合伙煤矿(简称甲方)
乙方: 山东隆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双方利益,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对神木市崔家沟合伙煤矿委托管理有关事宜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合作方式
神木市崔家沟合伙煤矿生产、安全事务全部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同时甲方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并进行监管,其范围和要求根据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与目标任务
1.托管期限为:二年。
2.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由甲方根据煤炭市场情况确定,乙方必须保证完成甲方确定的生产任务;
3.掘进巷道量甲乙双方根据上年度产量和采掘平衡原则确定;
4.保持二级标准化矿井称号,但在2年内内业软件资料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每月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达到90分以上(达不到按考核办法执行),并在社会上形成良好影响,争当神木市民企标杆矿井;
5.安全无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财产损失事故。
第三条委托乙方管理范围
煤矿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生活服务设备设施管理、使用及维修,
矿井生产技术和安全事务全部委托乙方管理。
具体如下:
1.井下所有地点、井下至地面筒仓、筛分车间、地面皮带等生产系统的设备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换。
2.供配电系统包括35KV变电所、地面和井下供电线路、变电所及各用电点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更换。
负责井上、下正常用电管理和零星用电管理。
3.在用供水系统包括地面水源井取水、地面和井下各用水设施及管线管理、使用、维修和更换。
4.排水系统包括井下采、掘、大巷临时排水以及井下主水泵房至地面矿井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换。
5.供热系统包括锅炉房、锅炉到各供热点供热设备、设施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换。
6.通风系统包括通风机房、矿井通风设备、设施管理、维护、使用、和更换,井下“一通三防”管理。
7.矿井消防设施包括:地面消防水池、消防材料库、井下消防材料库及在用消防设施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换。
8.安全设施包括压风系统、防灭火系统以及托管范围内“六大系统”管理、使用、更换、维护,并按要求组织演练、演习。
9.辅助生产系统包括机修车间、材料库、胶轮车库、公寓楼、一楼餐厅、安全文化长廊及井口信息站、联合建筑、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工业广场内下水道)使用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换。
10.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工作,包括矿井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应急预案编写和有关图纸绘制,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及矿井日常管理的相关内业资料编制、报送、申请、备案。
11.负责矿井救护队人员配备及管理,救护设备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换。
12.生产生活垃圾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13.压风系统包括地面压风机房、井下各用风的设备、设施及管线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换。
第四条甲方提供服务、管理监督范围
负责煤矿验收、各类证件申办、煤炭销售管理、对外协调等服务,同时对生产安全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管,但该监管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安全事故责任。
具体如下:
1.负责煤矿证照的申办和延续。
2.负责矿井场内外道路疏导,场外供电线路维护,地面塌陷处理,矿内厂区绿化清理,固定建筑设施和道路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人为损坏的固定建筑设施由责任方负责维护或更换)。
3.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除二楼)、职工宿舍(除一、二楼)、工业广场(材料库、机修车间以北)的场区及该区域内道路的卫生管理、维护和保洁由乙方负责。
4.食堂一楼、联建楼、职工宿舍(三至六楼)由乙方管理,除水电费以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固定设施更换、维修甲方负责。
5.负责与神木市矿山救护队或附近救护队签订矿山救护协议;与附近具备资质的医院签署医疗协议。
6.负责煤场管理和销售,包括场区内车辆调度、筒仓下和装载机装车、过磅开票和煤场及运煤道路的清扫等业务。
7.矿井门卫管理及保安工作。
8.负责政府有关部门验收、检查接待工作。
9.制定吨煤电耗、综合电耗、功率因数指标,对用电进行考核。
10、火工品采购由甲方负责协调申办,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审核乙方编制的采掘方案和年度生产计划;
2.核实验收工程量、煤产量、零星工程量,检查工程质量和计划落实
情况;
3.检查机电设备完好率、工作面回采率和煤品煤质;
4.检查督促乙方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5.有权审查乙方工资发放情况,对拖欠工资行为采取措施;
6.检查督促按规定管理流动人口;
7.按合同约定结算和支付托管费用;
8.负责矿井验收、办理各类证照、对外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
9.甲方管理的范围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甲方人员工资福利、“五险一金”、人员培训、资源管理、矿井标准化、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水保、消防、洗煤厂等各类验收、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正常发生的费用和政府规定有关单位收取的地测费、救护费、服务中心服务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0.矿井生产、生活水电费不包括在托管费内,全部由甲方承担。
11.综采准备工作面面长、顺槽长度超过首采工作面时,需要增加的管路、可伸缩胶带机和电缆增加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地质构造变化、涌水量超过原设计涌水量,需要增加设备由甲方负责,增加的人工工资和加强支护所需的材料费用由乙方负责。
13.甲方施工建设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乙方施工建设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在使用中损坏甲方施工建设的工程,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14.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软件资料的编制工作由乙方负责,设计方面按政策要求需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由甲方负责(第六条第三款第12条除外)。
15.矿井的探放水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探放水设备首次的由甲方提供,之后的由乙方承担。
16.场外的供电线路维护、维修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17.甲方承担有资质的测量部门的测量费用。
18.在生产托管期间,需要新增加的固定设备、设施由甲方负责。
19.设备所有权约定,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
20.设备正常使用达到生命周期需要更换新设备时,由甲方负责更换,未达到使用期限的由乙方负责。
21.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备产权归甲方的由甲方负责更换,归乙方的由乙方负责更换。
22.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设备,由甲方负责购置。
23.辅运车车辆甲方只配置一辆人车,其余全部由乙方配置;
24.配置矿井救护队全部装备;
25.食堂具备所有员工就餐条件包括场所和就餐桌椅;
26.员工宿舍配备床、柜等生活用具,网线、电视线入宿舍;
27.办公设施配置桌椅、文件柜、网线和电话等;
28.浴室配备更衣设施等;
29.乙方根据前款甲方配置标准,对生产、辅助生产设备、生活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全面计划,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配置并承担费用,乙方配置的设备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依据甲方批准计划组织生产、做好矿井安全工作;
2.协助甲方进行矿井验收、矿井证照办理和年检;
3.遵守煤矿制度,接受甲方和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4.配合甲方做好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和汇报;
5.负责管理煤矿设备、设施及工器具,防盗防损坏;
6.负责做好承包范围内的室内外,生产生活区卫生,保持矿容整洁;
7.依照国家的相关政策与规定依法纳税;
8.乙方人员招聘、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乙方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所有人员的档案,按规定承担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费用;
9.乙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员工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员工培训教育、有关人员证件办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费用由
乙方承担;
10.人员考核为每月在岗的实际人数,定岗人数最低275人(不含食堂人员),其中配置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的管理人员各1人;采掘、通风、机运、地质防治水、测量及安全监测监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各不少于3人;瓦检员不低于8人;调度员不低于4人;安全员、采煤机司机、探放水工、监测监控工、电气工等岗位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所有特殊工种均持证上岗。
采煤区队不少于76人,掘进区队单头人员不低于30人。
所有人员配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内相关要求。
月初及月底甲方进行核查,总人数低于定岗人数的,每缺一人罚款10000元/月,出勤率不低于85%,每低于1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
特殊工种、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如不按上述要求进行配备(或未持证上岗的)被上级部门检查的所有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管理人员(技术员及以上)一下的职工每天进行指纹考勤(不少于2次,间隔不小于8小时);
11.乙方管理人员向甲方备案,人员变动也要及时向甲方备案;
12.乙方员工工资应按月发放,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甲方有权对乙方工资发放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1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规定,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制度、规程、技术措施并进行落实,杜绝事故。
14.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必须按规定进行;
15.乙方员工因病以及非工伤亡事故、意外事件、伤亡事故、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16.职业病患者治疗、赔偿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1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新增加的安全设施、设备,达到政府行业部门要求。
18.矿井证照不全、生产系统不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乙方有权拒绝生产。
19.乙方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
20.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崔家沟煤矿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组织合作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施工队伍,甲方不得随意干扰乙方正常生产秩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约定
乙方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是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乙方在甲方管理下,从事崔家沟煤矿的安全生产托管活动;甲方委托乙方对煤矿安全生产事务进行全面具体管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矿井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转包、分包。
一、工程质量约定
1.乙方购置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准使用;
2.采煤工作面、掘进巷道、硐室等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评分90分以上(达不到标准按考核办法执行);
3.矿井整体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4.矿井的井巷工程必须采用综掘,施工机具包括掘进机、锚杆机、运输设备、供电排水、通风、电缆和监控系统延伸所需的线缆等安全设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予提供。
5.顺槽供水、排水、压风、灌浆四路管道及安全设施的安装费用包括在巷道造价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不再另计价。
6.顺槽掘进时进水、排水、压风管道,必须按标准安装,同时要考虑其它管线的位置。
7.所有掘进巷道设计及支护参数,由乙方提供方案,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费用;因使用与设计不同的新设备、新工艺造成巷道不能满足需求,增加的扩帮、挑顶或起底等工程时除外。
8.乙方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对照一级标准化进行施工,严格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中采煤专业、掘进专业现场管理部分评分标准对综采工作面进行验收评级。
9.每月11日、21日由甲方统一组织对综采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每月5日、25日对掘进工作面现场进行静态检查验收,10-20日之间组织一次不定时、不定班次的动态检查验收。
二、煤质管理约定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1-2煤不低于95%;2-2煤不低于93%;2-2煤回采过程中严禁截割顶底板,禁止杂物混入皮带机。
考核办法:
(1)回采率每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处罚项目部五职矿长集体3000元;每高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奖励项目部五职矿长集体2000元。
(2)工作面初、末采不进行回采率考核。
(3)工作面出现主要地质构造、涌水、顶板破碎、底板松软需留顶、底煤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采高时,综采队须提前提交申请,在征得回采率考核管理小组研究分析同意后方可调整,当日采高可免予考核。
2-2煤受上覆采空区水的影响造成煤炭中外水分增加,以煤的发热量进行考核,发热量以5800卡为界定,上下50大卡不作奖罚;
(1)发热量5750卡——5700卡(含)时,扣罚当天产量的吨煤单价0.2元/吨;
(2)发热量低于5700大卡时,扣罚当天产量的吨煤单价的0.4元/吨;
(3)发热量5850——5900(含)大卡时,提高当天产量的吨煤单价0.1元/吨;
(4)发热量高于5900大卡时,提高当天产量的吨煤单价的0.2元/吨。
三、设备、材料管理约定
1.双方对矿井现有设备进行验收,设备达到生产及使用要求的由甲方
移交给乙方(包括合同期内甲方新增加的设备),并提交清单,双方签字认可。
2.合同期内乙方采购的配件、材料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乙方购置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准使用;
3.乙方进场的设备,必须由甲方签字认可后方能进场使用,合同期满归乙方所有。
4.设备的随机备件按定价的50%交乙方管理,乙方使用的随机配件按移交价格冲减托管费,未使用的合同期满后移交甲方。
5.随机专用工具交由乙方管理使用。
6.除设备的随机备件外所有设备、备品、备件甲方不做储备,设备、备品、备件储备由乙方自行决定,乙方储备的未使用设备、备品、备件属乙方所有。
7.胶带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
8.在委托乙方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运输机)除外,小修、中修和大修理及主要部件更新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采煤机、液压支架和刮板运输机保养、维修和中小修理和其它部件购置、更新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关于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运输机设备大修执行以下条款:
(1)采煤机、液压支架大修理定义:
采煤机大修理:指对采煤机全面解体对各部件进行清洗、检查、除锈、喷,对变形构件进行整形、附焊、加固、按出厂标准更换全部轴承、关节轴、各种密封件、油封等,对螺栓、挡阀、堵头直通、弯头达到出厂标准,高压管全部更换达到出厂标准,液压管全部达到出厂标准。
液压支架大修理:指对支架全部解体,对各构件进行全面检查、除锈、镗缸、更换密封件、对变形构件进行整形、损坏的进行更换、补焊、加固、刷组装试验。
(2)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运输机过煤量1000万吨以内的大修费
用由乙方承担,超过1000万吨过煤量时大修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9.综采工作面搬家、顺槽设备、灌浆、供电管线的安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0.特种设备如锅炉、空压机等检验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1.综采工作面的初次放顶人工、材料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12.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仪器仪表的检测、特种设备的检测、“六大系统”使用管理和维护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3.因乙方管理的原因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管理方面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甲方需积极配合协助乙方迎接检查。
14.甲方施工建设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乙方施工建设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在使用中损坏甲方施工建设的工程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15.矿井生产系统(除洗煤厂)中所有机电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更换工作及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矿井生产过程中的运输工作,含辅助运输车辆的升级、购置、维护、维修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7.矿井的“一通三防”相关的设备设施的材料费(新增大型设备除外)和人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18.建设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所需新增加的设备等甲方承担费用。
19.油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厂方的要求进行,对每批次的油脂要在使用前进行匹配化验。
第七条承包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
一、承包费用
1.煤炭产量托管费:
1-2煤为36.17元/吨;2-2煤为22.67元/吨。
2.巷道掘进延米费用:
1煤运输顺槽巷道:延米单价2676元/米(含巷道硬化费用,运顺硬化不低于10CM);1煤回风顺槽巷道:延米单价2697元/米(含巷道硬化费用,回顺硬化不低于20CM,回撤通道不低于30cm);
2煤运输顺槽巷道:延米单价2736元/米(含巷道硬化费用运顺硬化不低10CM);2煤回风顺槽巷道:延米单价2736元/米(含巷道硬化费用,回顺硬化不低于20CM,回撤通道不低于30cm)。
1-2煤、2-2煤其他巷道掘进按顺槽巷道断面进行折算定价。
采煤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平均达到一级标准,采煤托管费全额支付;平均达到二级标准,采煤托管费扣除0.5元/吨;平均达到二级标准以下,采煤托管费扣除1元/吨。
掘进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平均达到一级标准,延米单价全额支付;平均达到二级标准及以下,延米单价按全额的50%支付。
(1-2煤、2-2煤是否都按一级标准考核)
3.矿井大巷掘进、水平延伸掘进延米单价另行核算定价。
二、结算及支付方式
1.托管费用结算实行一票结算。
2.甲方每月27日出具当月托管工程量验收单,依据相应考核办法并出具结算单,乙方在办理完月度结算后,依据本次结算金额及税法规定全额增值税票,由专人凭票及结算单据交由甲方财务办理付款事项,甲方下月15日前办理上月结算款项。
3.乙方在办理进度结算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结算款项(支付方式:电汇、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
4.乙方应遵守国家税收有关政策法规,当国家税收有关政策法规有所调整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以现行煤炭生产13%的增值税率,巷道工程9%增值税率为记取标准,当税率高于现行标准时,超出部分税金甲方承担,低于现行标准时结算单价按标准进行核减。
三、工程量计算、委托管理费计算
1.矿井煤产量为掘进煤和综采煤之和,以每个月推进度及每天采高测量为准,煤层容重以1.29吨/立方米计算。
2.人员考核5长18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内相关要求。
月初及月底进行核查,每缺一人罚款10000元/月。
特殊工种、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不按上述要求进行配备(或未持证上岗的),被上级部门检查的所有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未按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配置相关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活动造成的后果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综采工作面“三机”大修理和主要部件更新的奖罚办法
使用寿命增加或减少量在核定数量10%以内按正常范围对待,不奖不罚,过煤量增加或增少量超过核定数量10%进行奖励或处罚。
使用寿命增加量超过10%,按过煤量或使用年限计算,对乙方予以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a=实际过煤量(使用年限),b=规定过煤量(使用年限),n=大修理(部件购置)实际支出,x=奖励金额,y=处罚金额】;x=(a-b)/b*n;y=(b-a)/b*n。
5.乙方在托管期内,应做好甲方所移交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修理与维护,如遇固定资产的大修或因遭受不可抗拒非常事故等因素丧失生产能力,应报经甲方管理部门批准及备案。
6.乙方在合同期满后交还固定资产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资产的损失或损毁,按设备原厂原价由乙方赔偿,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合同续签时,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转为续签合作期间的安全保证金。
如乙方在托管期内发生事故、职业病患者不做彻底处理或拖欠员工工资、欠税等情形拒不履行时,甲方可动用安全保证金支付相关费用。
该保证金被支付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否则甲方从下期应付托管费中扣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必要时可责令停工改正或给予处罚,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同时适用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处罚条款:
(1)不执行生产计划盲目生产,导致严重产销脱节,出现一次处罚5万元;
(2)发现安全隐患,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崔家沟煤矿管理制度》执行罚款。
(3)乙方人员违反煤矿纪律,在煤矿造成不良影响,出现一次处罚1万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商品煤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过地质构造时除外),又不能及时改正,出现一次按照破顶底板矸石厚度的三倍扣除煤厚;
(5)巷道掘进按计划执行,当月不能完成计划任务必须在下月达到计划要求,下月不能完成计划任务,影响到矿井采掘平衡每欠1米处罚500元。
(6)工程质量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要求必须免费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严重程度处罚工程造价的2%—10%。
3.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标准:
(1)乙方在交还固定资产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缺失或损毁,按设备购入价减去折旧计算由乙方赔偿,并做出相应处罚。
(2)专用工具及未使用的随机配件移交甲方,丢失由乙方赔偿;赔偿价格按购入价减去折旧计算。
(3)乙方在托管期内债权债务、工伤事故、职业病患者妥善处理、员工工资、税款等全部付清并且没有遗留问题。
4.重要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2)擅自将矿井管理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