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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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社会⼯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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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伤保险参保⼈的登记、费⽤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作;负责职⼯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作。

第四条⼯伤保险费由地⽅税务机关征收。

⼯伤保险费纳⼊财政专户,实⾏收⽀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参加⼯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办理⼯伤保险登记⼿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伤保险员⼯名册等资料。

?单位发⽣被保险⼈的⼈数增减、银⾏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变化的次⽉5⽇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所有参加社会⼯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的⼯作时间、⼯作地点。

单位在招收员⼯时,应进⾏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

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伤报告书是由发⽣⼯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产及社会保险⾏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书。

发⽣⼯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时内通知社会保险⾏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内出具正式的⼯伤报告书。

⼋条因⼯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东省职⼯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的规定执⾏;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执⾏。

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民政府按条例第⼗三条规定设⽴劳动能⼒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鉴定和⼯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作。

⼯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作不得收取费⽤。

第⼗条被保险⼈因⼯负伤留有残疾的,⽤⼈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

被保险⼈因⼯负伤未致残的,⽤⼈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因⼯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内,⼀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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