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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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
改造工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21
•【字号】琼府办[2002]33号
•【施行日期】2002.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通知
(琼府办[2002]33号2002年6月21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要求,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12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

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部署,在各市、县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现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据初步统计;全省已开工项目学校144所,完成投资额3367万元,施工面积5.7万平方米,占计划改造面积的25%,其中竣工项目学校91所,竣工面积4.5万平方米,占开工面积的79%。

但全省各地在实施“工`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部分市、县“工程”进展缓慢;中央专项资金及省配套资金未按规定实行封闭运行;市、县危房改造配套资金不落实;市、县“工程”组织机构不统一,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工作不力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市、县政府及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13号文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从实施科教兴琼战略的高度,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政府应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教育、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教育、财政、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加强对“工程”的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确保今年底全省“工程”按时保质顺利完成。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配套资金。

根据基础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除中央专款外,省“工程”专项配套资金要及时下拨,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同时,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市、县,要继续按规定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保证必要的投入。

要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对“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工程资金划拨到县级教育部门的资金专户,由教育部门根据项目学校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款。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

三、加快“工程”实施进度,严把建筑工程质量关。

各市、县要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工程”项目未开工学校尽快开工建设,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在年底前完成既定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思想,“工程”项目最低使用寿命要保证在50年以上。

“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市、县通过招(议)标或委托符合认证等级并有信誉的县级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杜绝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项
目。

在施工过程中,市、县危改办要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项目竣工时,按规定程序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监管机制。

市、县危改办要全过程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

要紧紧抓住“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资金使用和建设质量两个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把好资金使用关和建设质量关。

同时,要在2001年中小学危房普查的基础上,对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危房情况进一步核实,确保危房数据的准确性。

五、建立“工程”奖惩机制和报告制度。

各市、县危改办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市、县上月“工程”进展情况报告省危改办,省危改办将以此作为考核市、县危改办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规划合理、资金到位“工程”合格的先进典型,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对危房改造工作滞后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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