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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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君主道德品质的期待与依赖是“礼治”的又 一特征。 礼治的基础在于善良民众普遍良好的德性,良 好的德性则依靠君主的德行示范。 传统德治的含义既是把道德作为手段来治国, 也要求统治者成为圣贤之君,向世人垂范其德 行,以德率民,此即理想中的圣王之治。
3)传统的“法治”与“礼治”
在中国历史上,理想中的礼治并未真正实现过。 A. 传统“法治”的发展 战国时期,在诸侯争霸的局面下,法家“缘法而治,
珂赛特
• 童年珂赛特是被摧残被虐待的童工代表 ,芳汀寄 来的钱全部被德纳第夫妇吞掉,她吃不饱穿不暖, 小小年纪被当做苦力使唤,德纳第夫妇的两个女 儿是小公主,而她却是灰姑娘。
沙威
• 沙威这一形象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冷酷、 刻板和残暴。作者通过这一形象,表达了对当时法 律的憎恶和痛恨。但沙威最终的自杀,说明了道德 感化的力量,以及他身上人性的复苏。
“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 ——《礼记·曲礼上》
禁忌 指违反社会期望的行为,包括犯忌讳的
言语行为。 • 因民族、社会、文化、地区、地方、情景、
场合等因素而异。 • 入乡随俗。
言语禁忌: “在很多言语社团里,某些不合适的言语形式
只在限定的情况下才能说;凡是在限定场合以外说 的这些形式会被人看不起,或者受到处分。这种禁 忌的严格性有很大的伸缩范围,从是否合乎时宜的 一般规矩直到严厉的禁忌。”
2)礼治的特征
A. 礼以德为价值核心,历史上的德法之辨别,最 终形成“德主刑辅”模式。
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孟子:“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德治以性善论为根基,以仁爱为怀,与“亲亲”
之社会相适应,其实施表现为重视教化的作用。
B. 礼制所维系的等级秩序,以亲亲、尊尊、君君、 臣臣、父父、子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确 定了人的亲疏关系与等级名分,并各有相应的 服御体系、相处仪节,长幼尊卑区分明确,稍 有逾越便可视为违礼僭越。其实质是一种预设 的等级森严的权利框架,在上者对居下者可以 拥有生杀予夺的支配权,这就为形成传统的 “人治”体制奠定了基础。
组成规则:语言的具体内容的规则(如语法规则)。 制约规则:语用规则(如会话原则、礼貌原则)。
二、规范系统
1、交际规范
(1)语言系统规则,如音位及其组合规则、构词法、词法和 句法、语义选择等等。
(2)言语行为规则,如称谓、问候、恭维、道歉、同意、不 同意、拒绝、邀请、致谢、建议、介绍、劝告、告别、请求 等等
• 第三阶段是人性复苏后的进一步 发展,道德升华。(主动地舍己 救人,完全利他。)最终成了一 个人道主义和仁爱的化身,一个 道德的圣者冉阿让这一形象最后 所集中体现的人道主义者的一切 美德,一定程度上具有明显的空 想性质。
芳汀
• 芳汀是女工悲惨命运的化身,她本身是个贫苦诚实的 姑娘,因受骗失身又遭遗弃,把私生女珂赛特寄养在 巴黎附近一个酒店主德纳第家里。为了按时给自己的 女儿寄去抚养费,她拼命工作,寄钱供养女儿,但身 份暴露被工厂开除。只好沦为妓女,饱受侮辱。终因 贫病交加而死。临死之前都没有能见上女儿一面。
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文化现象有着共同的价值 目标,它们都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同属社 会规范体系。
但有时它们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价值分歧,如在 社会转型时期,它们中可能有一方超前或滞后于 另一方,形成价值的阶段性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制与方式各不相同
1. 法律体现着国家的权力意志,有着鲜明的时代、 阶级特征,道德则更多地体现最大层面上约定俗 成的社会行为方式,它更多地体现着历史的承传 和全社会共同文化的特征。
汉以后的儒家也逐渐认识到国家统治是阶级统治, 君主不可无威,激烈的阶级矛盾不可能用仁爱重 情的德治来调和。董仲舒从天人感应的宗天哲学 中推出其“刑德观”,他说:“天道之大者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 也。”他依天意提出“大德小邢”,“德主刑辅” 的主张。
由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德刑并施成为一个不容否 定的现象。各家之争只在于德刑的地位,不管如何 分歧,传统文化的主流观点是德主刑辅,德前刑后, 德彰刑隐。
2. 法律以国家强制的手段,在行为层面上起作用, 道德则以感召的手段,在行为与思想信念层面上 起作用。
3. 法律用理性建立社会公正的客观行为规则,道德 则凭良知建立心灵的好恶是非。
总之,法律与道德诸多本质上的联系与差异是客 观存在的,在原始文化中表现为两者的混同。
然而,中西文化却表现出了价值选择和规约方式 选择的不同倾向: 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 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将德治作为政治 的最高理想。 西方人倡法,法德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 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建立稳定有效地法治秩 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
韩非子不仅主张德法并举,更是将情引入法。他认 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 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俱矣。” 他还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 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 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仁主自用 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也。”
得体的各种言谈的具体行为的标准。” 人类学家:人们应如何行动的一套固定的规则。
Gibbs(1965)认为规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它是对行为的群体性评价,即行为应当怎样; (2)对行为的群体性期望; (3)包括对越轨行为惩罚在内的对行为的反应。
规范的定义: 社会或群体对所期望的和接受的行为所共享的标准或
规则。包括对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的惩罚。惩罚形式可能 包括社会或群体对有关行为或有关人的不赞许,非议,责 备,乃至到法律上的判刑。
2、规则
规范:内在的意识形态 规则:外在的表现形式——规范的细化
指那些没有道德或伦理内涵的社会风俗习惯、 规则,属于社会风俗习惯范畴。
体现在交际的不同层面上: 语言层面和非语言层面; 语言本体层面和语用或社会语言层面。
(3)言语交际规则,如解释原则、合作原则、礼貌原则等等。 (4)话语组织规则,如说话顺序、话语轮换、语篇结构、话
题结构等。 (5)非言语行为规则,如音量、语速、表情、姿态、动作、
环境等等。
2、民俗规范 包括俗语、风俗、禁忌、习惯等在内的,社会
上最普遍的社会规范,是世代传承下来的,且约 定俗成的。包括:衣、食、住、行;婚、丧、嫁、 娶等。
“法治”则充满了“不得”,充满了刑罚。故而 传统“法治”最适当的称谓应当是“刑治”。
悲惨世界
• 《悲惨世界》 (1862 )
冉阿让 米里哀主教 沙威 珂赛特 马吕斯
人道主义精神 米里哀主教、冉阿让、沙威 宣扬人道主义原则——即仁爱、宽恕、拯救
和自我牺牲精神。
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
1. 礼与法的背景 1)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
系,其中以公元前1000年左右由周公旦主持制 定的礼较为完善。这是一整套以外显的仪式与规 范程序确定下来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 式,其背景是以血缘谱系为前提的宗法观念和等 级秩序,基础是以宗法管理和道德约束为手段的 德主刑辅之治。
“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 使儿童羸弱”。
冉·阿让
• 第一阶段,是他心灵上 升又堕落的阶段。(偷 窃——服苦役——获 释——决心自食其力— —重入社会受挫——萌 生报复社会心理)
冉·阿让
• 第二阶段,是人性复苏阶段。(米里哀款待——以 怨报德而偷银餐具——受感化——决心弃恶从善)
冉·阿让
——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Bloomfield)
3、道德规范 指特定文化中具有伦理内涵的社会价值取
向,是人们对社会上的事和行为给予对与错、 是与非、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
4、法律规范 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国家对于公民行为合法
与否的一种认定。
第二节 礼制与法制
——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
一、法律与道德
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其社 会成员行为模式的最基本规约形态。它们共同体 现和维护着特定的文化价值。
“礼”——中国文化中的规范系统 儒家推崇的仁义礼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规范范畴:语言规则、社会期望、规则、规约、 原则等。
一、规范与规则
1、规范
(1)什么是规范? “行为的规则”,“行为的准则”,“文化期
望”,“社会期望”。 交际学者:“规范是恰当得体的交际模式” 社会语言学家:“在不同社会中,被认为是恰当、
2. 德主刑辅的礼治理想
1)礼治的渊源
从早期中国文化的演进来看,夏、商、周三代的 文化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却体 现出了一种连续的气质。这种气质在周代开始定 型,其标志就是礼制的形成。有学者认为这种气 质经过发展演化成为中国文化的基本人格:“这 种文化气质集中表现为重孝、亲人、贵民、崇 德”。
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 疏确定行为标准,形成了以封建君主为最高家长 的宗法式社会。这个社会具有“亲亲”和“等级” 的特点。“亲亲”重温情,有仁义,尚亲和; “等级”重身份,有规矩,尚恭顺。这样的社会 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以德为核心,以礼为载体。
“礼治”在2000多年前的周公那里已经成为自觉 地文化选择。春秋战国虽然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 面,但毕竟有孔子这样的思想家终其一生为“克 己复礼”效力,虽未能扭转乾坤,但“礼治”的 治国方略,却对后世中国政治产生了深渊的影响。
雨果与悲惨世界
整部作品焕然一新,似乎随同作者接受了 洗礼,换了个灵魂。这是悲惨世界熔炼出来的 灵魂,它无所不在,绝不代表哪个阶层、哪些 党派,也不代表哪部分人,而是以天公地道、 人性良心的名义,反对世间一切扭曲和剖割人 的生存的东西,不管是多么神圣的、多么合法 的东西。
背景
《悲惨世界》提出了当时社会的三个迫切问 题:
2)法: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即强调制度化的法制是 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因为法律的功能是辨明是 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戒。苏格拉底就坚信法律 的效力只适合按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和制度 来评价。而后来的启蒙时代的学者更进一步将保 障个人权利和人人平等作为建立法制的基本原则, 并推动其成为西方近代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
事断于法”的任刑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商鞅以 李悝的《法经》为本,在秦国实行变法,促进了秦 国的强盛。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以法为教”, 要求民众广习法律。
但是管子已经看到刑律的不足,他说“刑罚不足 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 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 矣。”因此他主张德法并举,提出“故黄帝之治 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 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
• 探讨: 法律与道德,哪个才是改变罪恶社会的
正确途径? —作悲惨世界历时三十余年,从1828 年起构思,到1845年动笔创作,直至1861年才 终于写完全书。本书原被命名为《苦难》在这 三十余年里,物非人亦非。期间雨果卷入政治 斗争被迫流亡一度停笔,流亡意味着同他的本 阶级决裂,从而也使他达到历史、现实和未来 所有视听的声音。 流亡生活期间他重新审视一 切对《苦难》手稿做了重大修改和调整,还大 量增添新内容,终于续写完全书,定名为《悲 惨世界》。
礼制与法制
——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
第一节
规范系统
规范系统: 某个特定国家、民族或地区的人们所遵
循的一切规范的综合。
一切跨文化交际的冲突都是社会行为规 范的冲突。
规范既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又是对人们 的社会行为(包括交际行为)进行评价性质的价 值系统。
简而言之,规范就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 怎样做;不该做什么。
在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中,以礼为主,在激烈的阶 级斗争面前,对内乱、犯上之罪历来都是以重刑酷 法严惩。
由此可见,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远不是现代意 义上的法治,不过是刑治而已。
B. 法治与礼治
传统的“法治”与“礼治”是一致的,都以约束 民众的自由,要求民众履行服从的义务为特征。
“礼治”要求:“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 听,非礼勿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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