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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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卫生监督员的行为,加强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卫生监督队伍正规化建设,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法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办发〔200 3〕103号)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着装
卫生监督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监督制服)全区实行统一管理。

卫生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保持着装严整。

第一条严格按规定佩带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纽扣),胸牌不得借用、交换。

第二条监督员在着装时,应当戴帽。

男监督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监督员的帽檐稍向后倾。

第三条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冬季戴蓝色大沿帽,外穿棉大衣,内穿制式长袖衬衫,套装,系统一配发的领带;春、秋季着外穿制式长袖衬衫,制式长裤(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系配发的领带,系黑色腰带;着外穿制式长袖衬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夏季戴白色大沿帽,着制式半袖衬衫,制式长裤(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衣扣。

第四条在工作时,穿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第三章仪容
第五条监督员头发应当整洁。

男监督员头发和胡须不得太长。

监督员染发只能染板栗色、棕色及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女监督员在着装时,不得浓妆。

第六条监督员着装时,可按规定佩带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

第四章举止
第七条监督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姿态良好。

在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监督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合猜拳喝酒。

第八条监督员参加集会、晚会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规定位置就坐,遵守全场秩序。

第九条监督员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在站立时可将大沿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下时将大沿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十条监督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卫生监督机构的声誉。

第五章服装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制服、帽及佩带标志,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卫生部的要求订制发放。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员调离监督岗位时,收回卫生监督标志。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督制服、帽及标志;不准将监督制服及标志借给他人或赠送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监督制服。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员因违法犯罪被扣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除名、开除公职的,其监督制服、帽及标志一律收回。

第六章监督员风纪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员风纪是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仪表和风貌,是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纪律和执法力度的表现。

在经常进行监督员风纪教育的同时,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中关于稽查程序的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周进行一次监督员风纪检查。

第十六条加强管理,对违反着装规定的监督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设的稽查科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经纠正后仍不改正者应给予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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