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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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之难,难在权威性与规范性的平衡。

据报道,公安部日前出台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让这一问题再度引起关注。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而且要全程不间断记录。

这些细化规定,为公安执法规范化指明了路径。

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是加强公安执法公开和执法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及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15年以来,公安部也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程记载,确保所有执法活动都可回溯式管理。

然而,这一规范性要求过去更多停留在制度层面,相对缺少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规制,加上各地的执行力度不一,导致人们对执法过程的公平性产生了一些质疑。

一段时间以来,发生了多起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案件,执法记录仪的问题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正因此,提出现场执法必须进行视音频记录的硬性约束,对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具有示范性意义。

不可否认,出台这一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在提升,社会舆论的监督也随之加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

然而,我们更应当跳出冲突视角,全面看待这项规定出台的意义。

当今社会,面对种种新矛盾、新问题,公安执法服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扩张需求。

而这方面的扩张,需要以执法的规范性来平衡,通过提升公开透明度,约束警民双方行为、维护双方权益。

从这个角度讲,强化视音频记录,首要目标是保护执法所涉事实。

在现实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拿证据说话。

在不可
逆的执法过程之后,通过执法记录仪现场固定的证据越充分,越有助于公众还原当时的事实,减少不必要的猜疑与冲突。

视音频记录下的事实,对于防止警察权力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自不待言。

然而,只要警察执法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这对他们同样也是一种保护。

规范执法和保障警察权益,并不冲突。

去年《刑法修正案(九)》中设立袭警罪,正是出于对警察权益保护的考虑。

从当前的现实看,这一规定在维护社会公正、搭建警民沟通渠道方面的效果,会大于对警察权力滥用的限制。

近期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关于社会矛盾的来源,百姓日常纠纷所占比例最高,约为64.5%,而警察滥用职权引发的社会矛盾,所占比重却相对较低。

另外,89%的民警认为,警察权益受损,与公安执法能力的削弱有直接联系,认为不影响的仅占3.7%。

让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规定落到实处,还需要不断出台一些配套措施,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警察正当执法权的平衡。

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不仅要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更重要是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只有包括警察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执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识,才能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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