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用工具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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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B归还票据,A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假设A所拥有并被偷窃的是自行车,B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并支付对价,A就有 权要求归还自行车,其行为是受到法律支持 的。
票据的上述特性,尤其(yóuqí)是票据的流通转让性, 无因性和要式性,强调保护持票人的权利, 促进票据的流通,使票据成为国际贸易结算 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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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承担对B的债务1万元,而C同时承担对A 的债务1万元,对于A而言,可以将对C的债权转 让给B用以清偿对B的债务,但必须事先通知C, 不然C没有义务支付1万元给B.
但假设(jiǎshè)是C作为债务人签发一张以A为债权 人的票据,A转让票据给B以清偿对B的债务,当 B持票提示C付款,C就不能以未收到转让通知 为由而拒绝付款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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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流通转让性所强调的对受让人票据权利 的保护,在对票据偷窃以后受让人权利保护 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
例如,一张以A为收款人的票据,不慎被他人 所偷,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对价受让该 票据,B同样受到票据法的保护,享有票据 完全的权利,到期可以提示(tíshì)要求债务人付 款,假设债务人拒不付款,那么B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而A不可以以偷窃为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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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outline
Instrument is a kind of certificate in writing which aims at obtaining a certain amount of proceeds. It clearly records currency to certain extend, circulating among participants, facilitating the transfer of credits, acting as payment and credit tools in merchandise exchange.
3、要式性。 票据是一种要式不要因的有价证券。所谓要式
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 能产生法律效力,即所记载的必要工程必须 齐全且符合标准。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必 须具备的必要工程,有绝对必要工程和相对 必要工程。 (xiāngduì) 对于绝对必要工程而言,当事人必须在票据上 记载,否那么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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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全部权利,即受让人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 诉(qǐ sù)。善意的并给付对价的受让人的票据权 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所谓对价,是指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之物.在 关于票据的交易中,是指受让人受让票据时所 支付的相对应的代价,可以是货物,劳务,金钱, 过去的债权等)
当国际贸易结算从现金结算过渡到非现金结算 时,其使用的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 信用工具就是票据。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无条件承诺由自己或 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 (bāokuò)汇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 〔promissory〕和支票〔che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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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权利,即持票据向A提示请求其付款的 权利。
如A签发(qiānfā)一张票据给B,票据行为人〔即出 票人A〕成为票据的义务人,承担了对票据 付款的责任,而对应的当事人,即持票人B 就享有票据的权利,即持票据向A提示请求 其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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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付款时,A有义务付款,即使A与B的交易存 在同样的问题,其原因就在于C受让的票据 权利可以超越其前手权利缺陷的限制。
如果票据不曾转让,B直接向A主张权利,A当 然可以以B未能提供正确的商品拒绝(jùjué)付款 给B,但是,票据转让后,C提示票据主张权 利时,C的权利就受到各国票据法的保护, 获得了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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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因性。 是指票据是一种无须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
指的原因是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原因。 票据的作成和票据权利的发生当然(dāngrán)存在原
因关系。 票据权利与义务总是在一定原因的根底上产生。
但是,票据一旦作成以后,其权利与义务就 与其原因相脱离,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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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的规定,C受让的债权受其前手权 利缺陷(quēxiàn)的影响。由于B未能提供正确的商 品,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相应其享有的权 利是有缺陷(quēxiàn)的,因此,A有权拒绝付款给 B,同样可以拒绝付款给C。
但是,假设在A与B的交易中,A因为B的请求 签发一张以B为收款人的本票,而B作为票据 债权人将本票转让给C,C作为善意的并给付 了对价的持票人,在向A提示本票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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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票据行为均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该票据 才称得上是要式齐全的票据。
4、文义性。 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
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上所载文字以外的事 由影响。票据的签章人只对票据上所载文字 负责(fùzé),即使票据权利与实际不一致,仍以 票据记载为据。票据债权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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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two categories of property: Real property(不动产) :the property like land and
house, which can not be moved from one place to another,. Personal property(动产(dòngchǎn)): It could be taken away by the owner of property. The personal property can be classified into chose in action(权利财产) and chose in possession 〔占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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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法上的债权转让,受让人与转让人的法律 地位相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法律地位相同, 受让人受让的债权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限制。
例如,A向B购置(gòuzhì)一批彩电,价值100万元, B将该笔应收帐款,即债权转让给C,C作为 受让人有权要求A付款。但是B所提供的彩电 不符合合同的规定,A有权拒绝付款给B,但 是B的权利转让给C,当C向A收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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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载文字以外(yǐwài)的事由来主张权利,票据的 债务人同样也不得以所载文字以外(yǐwài)的事由 来对抗债权人。
5、流通转让性。 流通转让性是票据的根本特性。所谓流通转让
性,是指票据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 这与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首先,票据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
即,票据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原因是否有效,不 会影响票据权利义务的存在,票据关系与原 因关系〔非票据关系〕相互独立。票据上的 权利的内容,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 确定(quèdìng),而不能根据非票据关系加以解释。
譬如,一张由A商签发的命令C商支付100万美 元给B商的汇票,B商又将它转让给了D商, 那么这张汇票的签发与转让一定有
票据 的特性 (piào jù)
1、设权性。 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
票据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的文本。 票据权利的产生(chǎnshēng)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 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 须提示票据。票据的权利在票据作成之前并 不存在,是在票据作成时同时产生(chǎnshēng)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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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对必要工程而言,当事人是否记载,不 影响(yǐngxiǎng)票据的法律效力。
此外,当事人在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不然也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除了要求票据作成,即出票行为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实质上对票据的转让、 承兑、保证等行为都有要求,各国票据法对 票据行为都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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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of of title to a chose in action is certificate of title, or document of title, sometimes also called broad instrument, which can be transferred from one holder to another by some legal 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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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民法上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债权大 多可以转让,但是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 否那么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而不 能向受让人支付。
但票据的转让,持票人可以仅凭交付或背书完 成,无须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被提示(tíshì)票据 时,应当对受让人承担付款义务,而不能以 不知票据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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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hose in possession is property with a physical existence, such property can therefore be physically possessed and protected, such as Books in your book shelf or clothes in your wardro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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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piào jù)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的记载,以取得
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 的权利,是金钱(jīnqián)债权。 票据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产生的,与票据行为 人的票据义务相对应。票据行为人在发生票 据行为后,承担了票据的义务,同时,相对 应 的当事人,即持票人B就享有
Chapter3 credit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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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content of this chapter -the three important negotiable instrument: bill of
exchange, promissory note and check. n The function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instrument n The essentials of each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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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hose in action is property which does not physically exist and consequently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by physical means, only by court action. therefore ,it is often referred to intangible property such as bill of exchange ,bill of lading, patents ,copyrights ,share and life policies(人寿保险(rén shòu bǎo 单). xi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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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底关系。 但是,D商要实现票据的权利,只需要对付款
人C商提示票据,而无须说明票据取得的原 因。 票据的无因性为票据的流通(liútōng)与转让提供了 平安保障。 中国的?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 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 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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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ly, the title can be transferred from transferor to transferee in three ways:
Negotiation, semi-negotiation, and as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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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的概念及特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iào 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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