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抗洪抢险救灾期间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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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抗洪抢险救灾期间
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10]1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3
【实施日期】2010.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抗洪抢险救灾期间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
知
(吉政办明电[2010]10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监局《关于抗洪抢险救灾期间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关于抗洪抢险救灾期间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安监局)
当前,全省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十分艰巨,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现就保障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应对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