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利益相关方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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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利益相关方成本-收益分析
陈莉;黄远水
【摘要】在政府监管的背景下,对景区门票价格变动的利益相关者的收益、损失、成本进行分析讨论,构建各利益相关者的净收益函数,通过对比分析,确定景区门票的有效监管空间和最优监管力度.结果表明,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受到多方利益博弈的影响,地方政府与景区职能管理部门的目标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同时,政府也会受到当地经济、阶段性目标等现实状况的影响,因此很难在单方面做出一个可以均衡利益相
关者的监管政策.为了避免景区门票价格过高,应该通过规制机制创新,将责任、成本、利益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对景区门票价格变动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均衡监管,形成最
优监管力度.
【期刊名称】《黎明职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1
【总页数】6页(P19-24)
【关键词】景区门票;价格;利益相关者;净收益函数;最优监管力度
【作者】陈莉;黄远水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旅游学院,福建泉州362021;华侨大学旅游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92.1
随着大众化旅游的不断发展,散客游人数日益增加,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无论是厦门鼓浪屿、武汉大学还是凤凰古城,涉及到相关门票问题都会引起舆论热潮,景区门票价格也成为旅游学者的研究热点问题。
国外学者对于景区门票价格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产品质量与感知等方面的价格制定:Brian等[1]通过访问历史遗产景区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和来自全英国的学术专家,指出在建立遗产吸引物方面正确评估遗产吸引物对旅游者进入的影响会有利于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进一步推进;Jukka[2]通过对处于旅游商业链的不同位置的旅游公司进行定性研究,认为大多数公司是以市场作为主要导向进行价格调整,如果以市场份额作为增长目标则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如果以顾客心理感知作为主要导向则采取价格差异法以传递产品质量差别。
国内学者对于景区门票价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价基础、定价模型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王衍用等[3]以旅游景区为侧重点,以开发成本和景区环境容量作为景区门票的定价基础;魏翔等[4]基于闲暇时
间约束的博弈模型对资源景区门票的最优价格进行研究;卢润德等[5]定价影响因
素与景区门票价格的相关系数进行标准化处理,并予以影响因素权重,纵向进行等级划分,从而构建国内旅游景区门票的定价模型;雷宏振等[6]认为景区门票价格
是由市场、政策、生态等多因素共同影响,因此从多目标角度对我国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机制进行研究;张凌云等[7]通过编制旅游价格指数(TPI),进而研究其与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的关系;殷敏等[8]提出旅游景区定价方格图,阐述实现旅游资源、
旅游者、景区经营管理者、旅游地社区等相关者利益均衡的途径。
但目前对于景区价格监管机制的研究,特别是涉及监管后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协调研究较少,基于此,引入博弈论讨论景区价格监管机制问题,寻求景区门票价格的最优管理办法。
图1为景区门票价格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网络。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专营和管理主要有政府职能部门专营模式、企业(公司)合作模式、政府统管、部分股份分成模式,这些专营与管理模式涉及旅游企业、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景区职能管理部门、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利益,因此,将这六方作为景区门票价格变动的利益相关方,他们之间的利益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
(一)基本假设与讨论边界
首先对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景区职能管理部门、当地居民、旅游企业、旅游者六个利益相关者在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力度变动下的总收益、总损失和成本进行分析。
其中,各利益相关者均是在政府专营结合企业合作、企业管理、政府统管结合部分股份分成等景区门票专营方式进行的成本-收益分析;同时地方
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景区职能管理部门的成本为机构建设费、办公费用、员工工资费用、制度建立成本、审批、监管成本,旅游企业为具有景区运营成本,当地居民和旅游者无需成本支持。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力度变动下,将实现提升政府形象、权威,政绩效用等积极的社会效益以及查处违规项目的罚款收入的经济效益。
但是也会造成地方政府非合作情绪产生、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监管经费相对减少等社会与经济损失。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力度变动下,将实现提升政府形象、权威,景区资源得到保护,政绩效用等积极的社会效益,且不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
景区职能管理部门在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力度变动下,将实现提升政府形象、权威,景区旅游资源得到保护,政绩效用等积极的社会效益,以及查处违规项目的罚款收入的经济效益。
但是也会造成地方政府非合作情绪产生,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监管经费相对减少等社会与经济损失。
当地居民在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力度变动下,将实现景区及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控制、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改善的社会效益,同时也会得到门票花费减少的经济效益,而且不会造成当地居民经济效益与政治效益损失。
旅游企业在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力度变动下,将实现旅游景区门票收入的经济效益,以及政府阻挠的消极社会损失和增加罚款预算的经济损失。
旅游者在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力度变动下,将实现景区及其周边资源、环境得到有效控制,旅游满意度提升等社会效益,同时也会面临增加旅游预算的经济损失。
由于在研究景区门票价格变动过程中涉及到各利益方之间的相互关系,且主要为人与人之间的作用关系,因此需要设置一些假定条件明确本研究的模糊边界,使得博弈过程更为清晰明了。
(1)假设不考虑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成本限制问题。
事实上,监管是在一定的
成本制约下实现的,监管成本会根据地方实际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成本-
收益模型中以监管力度为自变量进行构建,因此暂忽视监管的成本对景区门票价格的影响。
(2)假设忽略景区旅游资源的最佳利用程度。
实际上,由于景区旅游资源的差异性
及评价技术的制约,几乎不能完全确定景区资源的最佳利用水平,因此,通过运用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结果来确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最佳监管力度。
以政府的监管力度为自变量,在上述假设的基础上,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景区职能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当地居民和旅游者六个相关利益方的总收益、总损失和成本进行讨论,从而构建净收益函数。
其中景区职能管理部门的成本、收益、损失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收益损失相同,其净收益函数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同,因此,本文暂不构建景区职能管理部门的净收益函数。
旅游者的收益-成本变化仅对其自身有明显影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无明显的博弈关系,因此也暂不构建景区职能管理部门的净收益函数。
(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净收益函数
景区门票价格监管主要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支付强度P,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人力预算强度Q。
t1为在监管支付强度P、财政、人力预
算Q的情况下所确定的t1=f1(P,Q),监管的支付强度越大,财政、人力预算越多,t1即行政主管部门对景区门票价格的监管力度越大。
因此,t1是P,Q的递增函数,则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净收益为:
式(1)中,R1J(t1)为净收益,R1Z(t1)为总收益,L1Z(t1)为总损失,C1Z(t1)为监管成本。
图2为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总收益、总损失和监管成本与监管力度的变动情况。
在一定范围内,总收益R1Z(t1)随监管力度的增加而增加,边际收益MR1Z(t1)随
监管力度的增加而减少。
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加,景区门票价格得到有效控制,当单位监管力度增加到一定程度,景区门票价格控制达到饱和,监管效果将不明显,边际收益增长率就会降低。
总损失L1Z(t1)将随监管力度的增加而增加,边际损失ML1Z(t1)随监管力度的增
加而增加。
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加,景区旅游企业的调整范围相对较小,对监管产生较强抵触情绪,对旅游景区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监管成本C1Z(t1)随监管力度的增加而增加,边际成本先减后增。
在总收益、总损失、总成本、边际收益、边际损失、边际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净收益R1J(t1)将随监管力度的降低而增加,随监管力度的增加而减少,中间存在
临界值。
式(2)中t1求导:
式(3)的解则是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最优监管力度。
(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净收益函数
图3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收益、损失和成本之间的关系。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力度是t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净收益是R2J(t2),监管的总收益是R2Z(t2),监管总成本是C2Z(t2),净收益=总收益-总成本,其净收益函数为:
对式(4)中t2求导:
式(5)的解则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最优监管力度。
(四)旅游地当地居民的净收益函数
图4为旅游地当地居民的收益和损失。
政府对景区门票价格的监管能有效保护景
区及其周边环境R3Z(t3),而且政府的监管也会减少当地居民进入景区的门票花费L3Z(t3),其净收益函数为:
即净收益=景区及其周边环境获得的保护-当地居民进入景区的门票花费。
R3J(t3)
和R3Z(t3)都随t3的增加而增加,监管力度较低时,景区门票价格得不到有效控制,总收益和净收益均负;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加,总收益超过总损失,净收益为正数(见图5)。
对式(6)中t3求导:
式(7)确定的则是适合当地居民的最优监管水平。
(五)旅游企业的净收益函数
图5为旅游企业的收益、损失和成本之间的关系。
因为政府的监管力度会直接影
响旅游企业的净收入,因此设定R5J(t5)是监管力度变化对旅游经营收入带来的总
损失,C5Z(t5)是安全成本,净收益=经营业绩-监管力度造成的损失-安全成本,
其净收益函数为:
(一)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监管工作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从属性,因此假设:
MR1Z(t1)=MR2Z(t2),MC1Z(t1)=MC2Z(t2),而对景区门票的监管会直接造成
地方经济发展的损失,因此地方政府为加大监管的阻力,从而降低其监管支付水平,因此:MC1Z(t1)+ML1Z(t1)≥MC2Z(t2)。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最优监管力度小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最优监管力度。
(二)政府与旅游企业
由于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主管部门对景区门票价格的监管在对于旅游企业的影响上
一致,因此将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主管部门统称为政府,进而研究其对旅游企业的影响。
景区门票监管必然会造成旅游企业的一定损失以及产生一定的成本,因此政府不监管是最适合旅游企业的方式。
(三)旅游者与政府监管力度
由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者所造成的影响相同,因此统称为政府。
政府对景区门票价格的监管能有效保护景区及其周边环境,同时政府的监管也会减少旅游者的景区门票花费,对于旅游者而言,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力度越大越好。
(四)当地居民与政府监管力度
由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居民所造成的影响相同,因此统称为政府。
对于当地居民来说,政府监管既要保障所有居民的最低环境要求,又能降低其门票花费,因此其监管力度的最低要求是t0以保障旅游地的基本环境,且监管力度越大越好。
将当地居民分为参与当地旅游经营活动的居民和不参与当地旅游经营活动的居民。
其中,参与当地旅游经营活动的居民受到最低环境要求影响,其所能接受的最低监管力度为t0,同时,监管力度过大也会对其旅游经营收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其所能接受的最大监管力度为t1(地方政府加大监管力度会造成监管成本的升高,并对当地旅游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不影响地区旅游经济的现实情况约束下,地方政府的最优监管力度一定会小于等于参与当地旅游经济活动居民可接受的最大监管力度,即≤t1;上级政府的最优监管力度是基于保护旅游资源及其周边环境规范旅游市场,因此,)。
而未参与到当地旅游经营活动中的当地居民,则不受到最大监管力度的约束。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关系:当地居民所能接受的最低监管力度小于地方政府的最优监管力度;地方政府的最优监管力度小于等于参与当地旅游活动居民所能接受
的最大监管力度;参与当地旅游活动居民所能接受的最大监管力度小于上级政府的最优监管力度,即。
(一)结论
当实际监管力度t小于当地居民所能接受的最低监管力度时,实际监管力度将未能对旅游地的旅游资源及其周边环境产生实际的监管效果,当地居民会对发展旅游业及旅游企业产生抵触情绪;
当实际监管力度t落在]区间时,即实际监管力度大于等于当地居民所能接受的最低监管力度,且小于等于地方政府的最优监管力度,这时的当地政府受当地经济环境影响较大,是将利益主体集中于发展当地经济,对当地旅游资源和周边环境保护仅处于最低水平;
当实际监管力度t落在,t1]区间时,即实际监管力度大于等于当地政府的最优监管力度,且小于等于居民参与当地旅游经营活动所能接受的最大监管力度,这时的当地政府将利益主体放在保护当地旅游资源和环境方面,其监管的成本相对较高,而为当地带来的旅游经济效益程度受到影响,旅游企业与当地政府产生利益博弈,当地政府与上级管理部门产生利益博弈;
当实际监管力度t落在]区间时,即实际监管力度大于参与当地旅游经营活动的居民所能接受的最大监管力度且小于上级管理部门的最优监管力度时,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的当地居民会产生强烈的抵抗情绪,当地政府的监管成本大幅提升且当地旅游经济效益受监管力度影响而呈现负向增长,旅游企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此区间内是旅游企业、当地居民、当地政府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
当实际监管力度t大于上级政府的最优监管力度时,监管成本远远大于监管所带来的收益。
(二)建议
由于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受到多方利益博弈的影响,地方政府与景区职能管理部门的
目标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同时,政府也会受到当地经济、阶段性目标等现实状况的影响,因此很难在单方面做出一个可以均衡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监管政策。
为了避免景区门票价格过高,应该通过规制机制创新,将责任、成本、利益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对景区门票价格变动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均衡监管。
首先,加大对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法律约束。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对景区门票价格有相关的规定与约束,但仍需对景区门票的隐性收费方面给予一定的重视。
在价格听证会方面,可以采用异地价格听证制度等方式进一步对当前的旅游景区门票上涨风潮进行制约;
其次,积极宣传景区门票价格合理的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政策引导,将社会资金引入公益景区维护投入当中;
最后,完善畅通举报受理的渠道,设立专门的热线、信箱,及时受理景区门票价格不合理问题,并对违规企业给予惩罚,对受害消费者给予相应补偿,同时建立景区旅游价格公布、通报制度,对监管情况进行公开,从而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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