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条文解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造价鉴定条文解读
谢洪学
【条文】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 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要点说明】“工程造价鉴定”是新增术语。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4]14号)第三条四款规定: “因建设工程 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也应根 据过错大小,作出鉴定意见。 2. 若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 提醒合同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协商一致, 予以明 确,如不能协商一致,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本 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 法进行鉴定。
【条文】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 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 勘验的组织。 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发承包双方的某些纠纷 不经现场勘测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某些 工程项目的计量、隐蔽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等。 对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果断作出专业判断,提 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以保证司法鉴 定的顺利进行和鉴定质量。
14.2 取证 【条文】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 各类要素价格等。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前的准备内容。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定额以及各种 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基础资料不完备的 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以及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 格等。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有效情况下的鉴定原则。 合同价款争议主要是发承包双方对工程合同的不同理解 或对一些履约行为的不同看法或对一些事实的是否存在 等导致的。 实践中,有的是无意而为,有的是有意为 之。但不管怎样,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兼有契约性与技术 性的特点,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必然是鉴定的基 础,鉴定时不能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惯例来否定合同的约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 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 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如 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告之合同有效,就必须依据合同约 定进行鉴定,不得随意改变发承包双方合法的合意。
【条文】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 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 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 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 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 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勘验现场的内 容及注意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条文】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 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 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 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书出具前的征求 意见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 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为司法调解、裁决或判 决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因此,为保证工程造价鉴 定的质量,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出具正式鉴 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 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请他们就 鉴定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在发出征求意见稿的 函件中应指明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 律责任,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条文】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应提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 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 定的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应符合建设工程造 价方面的规定,还应按照仲裁或诉讼程序 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 相关规定,这是不言而喻的。
【条文】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 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 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项目当事人 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 的解决措施。
14.3 鉴定 【条文】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 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条文】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 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 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进行。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一条:“从事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并在其 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 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 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条文】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 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 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 要求。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的规定,工程计价活动应由造价工程师担任。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二条“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 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 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 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 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造价鉴定,难度一般较大,因 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应指派对鉴定项目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 师承担鉴定工作,以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
【条文】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 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 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 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 人的质询。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人出庭质询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 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规定了工程造 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 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 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 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条文】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 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 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情况下 的鉴定原则。 1. 若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鉴定项目合同无效,工程造价咨询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鉴定: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时工程造价鉴定应参 照合同约定鉴定。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 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一)修 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 用的,应予支持”。 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不包括修复费用, 如系发包人修复,委托人要求鉴定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应单列,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 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仍有一些 施工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工程造价 鉴定在一些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就成了裁决、判决的主 要依据。本条术语针对诸如工程经济纠纷、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造价争议等不同的称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 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的规定, 统 一将其定义为工程造价鉴定,或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明 确其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判断和评 定。合同纠纷当事人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人进行的有关工程造价鉴证,仍归于工程造价咨询之一以示 区别。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缺陷 资料补充时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 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 号)“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 因此,本条要求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 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条文】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 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条文】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 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 的近亲属或代理人、 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 鉴定项 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 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进行,工程造价 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工程造价鉴定公正进行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 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 必须回避。
【条文】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 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 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 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要点说明】本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能否胜任鉴 定项目司法鉴定作了限制性规定。 当前,存在着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顾自身专业 人员能力的限制,接受鉴定后,又无力完成鉴定 工作。因此,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 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 造价鉴定,如没有能力承担,应不接受该项委托。 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 做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收集 的鉴定依据。 完整、真实、合法的鉴定依据是做好鉴定项目工 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前提。因此,接受委托的工程 造价咨询人应从专业的角度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 出所需依据的具体书面要求,保证鉴定工作的顺 利进行。
【条文】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 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 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 人共同签认。
14 工程造价鉴定
【概述】本章共3节1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有关问题的复函》在“08规范”第 4.9.4条的基础 上修订,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回避、取证、质 询、鉴定等主要事项作了规定。 14.1 一般规定 【概述】本节共6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鉴定人员、鉴定原则、回避原则、出庭质询等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