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SP 0005 S-2014 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调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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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SP 0005 S-2014 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食
用调和油
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SP 0005S-2014
代替Q/XS P 0005S-2012
食用(植物)调和油
2014-12-20公布2015-01-14实施
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公布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XSP 0005S-2012《食用(植物)调和油》。
本标准与Q/XSP 0005S-2012《食用(植物)调和油》相比要紧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由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食用(植物)调和油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两种以上(含两种)的成品食用植物油按一定的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检验透亮度、气味、味道鉴定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33 芝麻油
GB/T 8235 亚麻籽油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 10464 葵花籽油
GB 11765 油茶籽油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5680 棕榈油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19111 玉米油
GB 19112 米糠油
GB/T 22327 核桃油
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罗维朋色泽的测定
GB/T 22465 红花籽油
GB/T 22478 葡萄籽油
GB/T 22479 花椒籽油
GB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用(植物)调和油
由两种以上(含两种)的成品植物油按比例调配制成符合人们食用需要的油脂。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玉米油
应符合GB 19111的规定。
4.1.2 大豆油
应符合GB 1535的规定。
4.1.3 花生油
应符合GB 1534的规定。
4.1.4 葵花籽油
应符合GB 10464的规定。
4.1.5 菜籽油
应符合GB 1536的规定。
4.1.6 橄榄油
应符合GB 23347的规定。
4.1.7 核桃油
应符合GB/T 22327的规定。
4.1.8 米糠油
应符合GB 19112的规定。
4.1.9 亚麻籽油
应符合GB/T 8235的规定。
4.1.10 棕榈油
应符合GB 15680的规定。
4.1.11 芝麻油
应符合GB 8233的规定。
4.1.12 红花籽油
应符合GB/T 22465的规定。
4.1.13 油茶籽油
应符合GB 11765的规定。
4.1.14 葡萄籽油
应符合GB/T 22478的规定。
4.1.15 花椒籽油
应符合GB/T 22479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调配→混匀→充氮→灌装→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5 净含量及承诺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色泽
按GB/T 2246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杂质
按GB/T 552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酸值
按GB/T 553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溶剂残留量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
6.2.10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天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按GB/T 5524规定的方法进行。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气味、味道、透亮度、色泽、水分及挥发物、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净含量。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要紧原辅材料或更换关键工艺可能阻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复原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 8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为PET材料,应符合GB 13113 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幸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阻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及避光处。
8.4.2 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
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8.4.3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