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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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
提奖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
•【公布日期】1990.07.23
•【字号】粤府函[1990]97号
•【施行日期】199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
行办法
(一九九O年七月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O年七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税务局颁布粤府函[1990]97号)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税,加强群众监督,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对象,是指除税务系统及工商、审计、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干部、职工(含离退休的反聘人员,下同)以外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只奖给第一举报人。

若在税务机关立案前,第二举报人检举材料提供得更详细,案件处理后,在同案中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金。

在查处检举的案件过程中查出其他案件,只对检举人举报的该案件提奖。

第三条对检举人的奖励,主要根据案情的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积极程度、检举揭发材料的准确程度以及补税罚款的额度,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的比例和额度如下:
(一)补税、罚款总额在五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在10%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本档次最高奖金额可达五千元;
(二)补税、罚款总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对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在8%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四千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九千元;
(三)补税、罚款总额在十五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在5%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二千五百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一万一千五百元。

(四)补税、罚款总额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五万元的部分,在3%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一千五百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一万三千元;
(五)补税、罚款总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在1%的比例幅度内提奖,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五万元;
(六)对举报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奖金额最高可达十万元。

第四条奖励资金由各市、县税务局按查处该案所补税款的10%和罚款收入的30%幅度内,分别从补税、罚款收入的缴库预算科目和级次中提取,提取奖金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由税收会计科(股)审核办理。

不得自行从补税、罚款收入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对发给检举人的奖励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税务干部职工及工商、审计、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的干部检举的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税务干部职工可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检举人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税务机关必须为检举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把举报人的姓名以及举报材料泄露给被查处对象和其他无关人员。

检举案件涉及有关税务人员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派人查处。

第八条盐税的违章检举奖励办法,仍按盐税检举违章案件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O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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