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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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2.31
•【文号】国峡移发[1995]119号
•【施行日期】1995.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峡移发〔1995〕119号湖北、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局(办)、建设银行湖北、四川省分行:现将《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所属移民管理机构及移民建设单位、建设银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收集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有利于施行移民经费分省包干责任制,管好用好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三峡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移民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移民项目建设单位要有机构或专人从事基建财务。

各单位要加强财会工作,重视财会队伍建设,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配备懂财会业务的领导或总会计师主管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正确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规定,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的管理和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移民经费的收支情况;参与拟定移民计划、投资包干、项目招标、承发包等工作;参与移民迁建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参与签订各项移民经费的用款和借款合同;对各项事业收支进行管理和核算;建立必要的开支审批制度,做到一切开支符合财务规章制度;保证移民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必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制度、法规,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四条移民经费是专项安排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的补偿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同时,在使用核算上,移民资金必须与其他资金分开;移民工程资金必须与移民机构的行政管理费分开。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在所在地建设银行设立基本结算帐户,由建设银行经办(如国家另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
办),不得用移民经费参与银行间的商业竞争。

第五条移民经费的拨付。

中央、省、地(市)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按计划、按投资包干合同、按重点及时向下一级移民局(办)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

第六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基本建设程序、预算(或投资包干协议)、工程进度向移民项目建设单位合理供应资金,建设银行各级经办行要及时拨款。

第七条移民建设单位对拨入的移民经费,应单独设帐进行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设帐的,也要划清资金来源渠道。

必须在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支用移民经费,不允许混入其它资金中挪用到计划外项目和费用开支,移民管理机构及建设银行经办行要经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三峡移民经费在各级移民机构暂存期间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相应增加移民补偿经费,纳入计划用于移民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移民建设单位使用阶段形成的利息收入,按照建设银行总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总发字(91)第82号)的规定,“全部留归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

第三章结算资金管理
第九条移民建设单位按承发包形式将项目工程委托给施工企业,承发包方式和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承发包合同的签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等规定的原则办理。

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责和相互关系。

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原则办理,办法如下:
(1)按月结算。

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部分备料款的包工包料建设项目,在
月初(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程量50%预付工程价款。

月终按实际完成量的90%--95%结算,并扣回预付的工程价款,保留5%--10%的工程尾款;跨
年度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保留5%--10%的工程尾款。

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全部结清。

(2)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

对工期较短,投资少,施工技术简单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

但分次预付的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工程投资的90%--95%。

保留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结清。

(3)竣工后一次结算。

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的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可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

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可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若当年不能竣工,可按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但分段结算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值的90--95%,保留的工程尾款,待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结清。

(4)实行招投标承包方式的建设项目,其预付工程价款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总价款的10%--15%以内,待工程完成到30%--60%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并扣回预付款。

预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前三个月内扣完。

其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也可由移民建设单位与承包的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商定。

第十条移民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的项目,其组织材料供应和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必须控制在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5%以内。

预付的备料款随着工程进度,根据合同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冲抵工程款的形式陆续扣回,工程竣工时应全部扣清。

施工单位在收到预付备料款后,在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
内仍不开工的,移民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回预付的备料款。

第十一条不论实行何种结算方式,移民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要根据监理单位签署的各项付款凭证进行结算。

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要及时检查工程质量,做好验收记录。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报告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时督促返工。

要认真核实已完工程价值和费用,审查已完工程的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价值计算是否正确,防止高估冒算。

严格执行抵扣款和工程尾款制度,工程尾款要由结算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确认,专户存入建行,待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再结算。

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民建设单位要及时核拨工程价款。

第十二条设备和材料的结算,要坚持“货、款两清”的原则。

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可以在生产厂家投料生产后,根据实际制造的进度,分次付款,但要保留10%的设备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货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再结清。

第十三条移民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往来款项的结算清理工作,防止出现坏帐损失。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第四章项目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成本核算的对象,根据项目的规模分别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等,要有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和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移民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成本,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成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各项原始记录。

不准增列成本开支范围以外的开支,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增做计划外工程、提高建设标准、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均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是建设成本管理的核心,要以预算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三个方面核实成本。

要严格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严格
执行各项材料消耗定额,严格计量、验收和材料收、发、领、退制度。

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合同为依据,根据施工企业编制和经监理单位签署的“已完成工程进度表”正确计算投资完成额,不得将未形成工程进度的预付款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对外购设备要从设备选型,技术质量和价格等方面严格把关,切忌贪大求洋。

对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器具经验收后,即可按规定计算投资完成额。

对需要安装的设备,要从购入数量、价格、领用清单、现场安装台数等逐一核对,严格按会计制度计算投资完成额。

第十七条对其它投资和待摊投资要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禁止虚列或乱挤成本,待摊投资要按各有关项目的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移民建设单位要搞好项目建成后的成本清理、分析考核工作。

项目建成后,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落实结余资金。

要按国家计委颁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财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资产转帐。

对竣工后结余材料、设备等要全面清查,按上级批准的投资包干合同处理。

移民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移民管理机构应按《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等规定,立即办理移民安置、搬迁销号手续。

第五章行管费管理
第十九条行管费是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经批准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开办费、经常费、项目管理费等,其它部门不得挤占。

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精神,管好用好行管费。

行管费的开支标准、范围要按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行管费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当年移民投资计划中下达到川、鄂两省。

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所属移民管理机构的行管费计划,包干使用。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计划应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得从移民建设经费中再提行管费,其行政性开支也
不得挤占移民项目经费。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的行管费按国家规定渠道开支,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从移民经费中开支,应报财政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自行组织的各项事业收入,均要纳入统一的全额管理,不允许设置帐外资金和“小金库”。

事业收入的60%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中足,40%用于职工的福利和奖励。

要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购建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省批准的计划执行,同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购、建手续,所需资金应在核定的行管费中列支。

第六章投资包干和移民开发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移民建设项目都要推行补偿投资包干责任制。

移民管理机构与移民建设单位必须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合同),实行包、保挂钩。

移民建设单位要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包移民安置任务;移民管理机构要保证资金按计划(或合同)供应。

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必须参与投资包干的全程管理,认真执行,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以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单位的项目,也要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单独列帐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由移民管理机构集中掌握的移民开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村移民开发的产品分成收入;移民单位搬迁后淹没线下残值利用的分成收入;库底林木、卫生清理的变价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移民开发收入原则上应作为自筹移民资金,继续用于移民安置和迁建。

第七章会计报表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是移民建设单位反映投资计划、投资来源、投资支出执行情况及投资使用效果的总括性文件。

按报送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年报和其它临时性报表。

会计报表要做到内容真实、资料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楚。

移民建设单位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编制、审核、汇总各种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移民建设单位会计年报(年度决算)要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当年编制财务决算的要求,认真编制、及时报送移民管理机构。

编报前要认真清查帐目、全面核实收支、清理各项往来款、各项待摊和预提费用、盘点未完工程和各种财产物资、及时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等;要核实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额,对计划外项目投资不得列入年度决算。

各经办建行要认真核实年度决算报表并办理签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移民管理机构要在编制本级报表的同时,还要认真审核并及时汇总所属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逐级上报。

根据上级批复,正确批复所属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

第二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总结,是年度财务决算及季度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形成正式书面材料,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随同会计报表一并上报。

第八章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九条为了贯彻国家财经政策,严肃财经法纪,防止贪污、挪用、侵占移民资金,杜绝移民经费的流失,财政部定期进行移民系统财务大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驻湖北省、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对两省移民系统的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各建设银行经办行要对移民经费实行有效监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主动检查和纠正所属移民局(办)和移民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并写出检查报告逐级上报。

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法纪的
行为实行会计监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要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移民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移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或某一阶段监理。

监理单位要按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坚持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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