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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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含国债资金〕资金、政府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决算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量力而为、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

重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有关计划批准文件、预算安排文件应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审批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在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审计部门;项目开工后,应按月将项目的形象进度和资金的运行情况、重要会议纪要和阶段工作计划及时抄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将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跟踪审计期间,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工程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

第八条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或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审计机关履行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审计。

审查项目是否按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主要检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整性,主要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审查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文件的标准性,重点检查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以及概算的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

审查国家土地政策和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问题。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审计。

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主要检查招标投标程序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是否标准,检查合同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是否一致,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双方责任划分是否清楚,合同是否对工程分包提出相应的资质、能力、范围等规定,招标项目合同是否进行备案等,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

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内控制度情况审计。

审查各项目参加方是否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相互间是否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施工期间各环节的畅通,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情况审计。

审查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财务核算;应缴税费是否准确计提和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往来账款是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

审查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主要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程序是否标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章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跟踪审计方式以送达审计和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驻场审
计,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项目单位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审计。

将项目全过程划分为假设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

将项目确定为假设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建立跟踪审计联系制度。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建设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审计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催促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尽量节约投资,确保建设资金标准、高效、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建立完善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审计成果。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确定建设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

同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伪造或者毁弃,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和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出具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建议函、跟踪审计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催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函、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和跟踪审计计划及实施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在提交审计机关审议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应于90日内执行完毕。

第五章审计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及时、准确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隐蔽工程签证、重大设计变更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应事先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
〔四〕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组审查;
〔五〕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应坚持“先备案,后实施”制度。

凡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金额5%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或签证工程验收前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或见证,填写《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表》,及时报审计组备案。

对涉及造价未超过原合同金额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同一单项〔位〕工程累计超过原合同金额5%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其提交审计组备案;
〔六〕对审计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书》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七〕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
〔八〕接到审计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九〕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审计结论性意见,以及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按期完成审计任务,保证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
〔三〕按规定及时编写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和跟踪审计台账
〔四〕根据被审计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并对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审计组应及时审查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单项工程结算资料,出具《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书》;
〔六〕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作为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七〕对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应填制《工程造价审计意见的汇总表》,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八〕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九〕审计组应依法对被审计单位采纳、整改、落实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跟踪审计可与财政评审工作同步进行,财政部门可依据财政评审结果和工程进度做为日常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项目竣工决算的跟踪审计结果,做为最终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只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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