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物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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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篇:剩余物资管理规定
剩余物资管理规定总则
1.1为规范剩余物料的回收、仓储、领用等内部管理流程,控制采购成本,防范存货呆滞积压的损失风险,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对工程项目剩余物资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适用于所有项目剩余物资的管理。
1.3 剩余物资管理原则:工完、场清、料净、去向明。
2 管理职责
2.1 项目部负责剩余物资的统计、退库工作。
2.1 物资科负责剩余物资的清点、仓储、平衡、发放工作。
3 管理内容
3.1 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综合考虑运距、方便供应和便于剩余物资处理等因素,合理选择存储地址。
3.2 项目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各用料单位对工程剩余物资进行统计,并做好剩余物资退库前的保管工作。
3.3 可退货的材料由项目组负责协调供货商退货。
退货手续:项目组、物资、监督、供货商现场清点数量→项目组制定退货清单→四方共同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3.4 不可退货的材料由项目组办理退库。
退库手续:项目组制定退库清单→项目组把现场剩余物资退回仓库→项目组、物资共同清点数量→双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3.5 下脚料、包装物等由项目组负责存放到物资指定地点,要求: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3.6 物资科应妥善管理退库物资,并负责剩余物资的平衡、发放工作。
第二篇: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程序,杜绝浪费、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股份物资﹝2016﹞46号)的要求和《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电气化物设〔2016〕366号),结合《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电气化物设〔2015〕92号)试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的边角余料、各种有残值的废弃物(如废弃的各类金属制品、工器具、导线、电缆、周转材料等),无押金不需返回的包装容器,经鉴定批准不可利用的库存积压及工程剩余物资。
不包含完整的报废固定资产设备。
本规定所称的剩余物资是指新建、更新改造或大修工程项目及生产、维管完工后未使用的物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是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分析、批复集团公司各单位提报的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申请报告(估价在20万元以上);
三、负责向股份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置资料;
四、负责对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是剩余物资处置主管单位,其主要职
责是:
负责汇总集团公司各单位剩余物资数量及质量状况,建立多(剩)余物资调剂利用平台,协助办理多(剩)余物资调剂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项目)部、各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实施细则及具体量化指标和奖励制度;
二、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项目)部、各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清点造册,鉴定、评估并提出处置方式,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估价超2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批准);
三、负责汇总本单位工地剩余物资数量及质量状况,并上报局物资采购管理中心。
各子、分公司应建立本单位的多(剩)余物资调剂利用平台,并负责本单位多(剩)余物资调剂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部分部、作业队(架子队)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现场管理,接收入库,对本单位入库的废旧物资统一造册登记验收、确保帐物登记完整;
二、负责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
三、负责工地剩余物资的清点造册,报上级物资管理部门。
四、负责职权范围之内的废旧物资鉴定、报告、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剩余物资管理
第八条
剩余物资分为在库物资、退库物资两类。
在库物资:项目完工后,没有领用的库存物资。
项目部(生产车间)要及时清理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退库物资:项目完工后,已经报销出账但没有投入到工程使用的物资。
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须督促作业队(班组)退回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九条
剩余物资的清理。
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工作量基本完成时,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及时组织各用料单位对工程剩余物资和在库积压物资进行清理,按品种、等级重新分类,编制《剩余物资清册》(见附件1),并由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做好实物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对应及保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会同工程生产技术、工经、安质、财务等部门共同进行鉴定,明确可利用(剩余)物资或不可利用(废旧)物资,完善《剩余物资清册》,分析工程项目剩余物资的产生原因,形成分析报告,拟定处置方案,上报隶属公司物资机械部、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应将项目部(生产车间)上报的《剩余物资清册》整理,建立《剩余物资管理台账》(见附件2),列出《可调剂剩余物资清册》上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应对子分公司的《可调剂剩余物资清册》进行整理,及时在集团公司OA办公平台上发布可调剂剩余物资信息。
第十三条子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应对项目部(生产车间)上报的剩余物资分析报告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核,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作出利库、调拨、调剂、退货、转让等处置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剩余物资处置。
项目部(生产车间)物机部按照上级公司批复意见,及时处置剩余物资。
处置结果反馈公司物机部。
一、定价:剩余物资处置前要进行处置价格评估,原则上结合物资进价,以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计取,运杂费由调入、调出单位协商。
二、责任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后续工程的需用情况,优先利库,办理正常领用手续,报子分公司主管领导,核减剩
余物资库存。
三、责任项目部(生产车间)不再需用时,应主动联系或按照上级公司批复,调拨调剂到其他项目,办理物资调拨手续,同一纳税主体下的项目之间调剂一律开具调拨单,同时将调拨单返子分公司物机部,核减剩余物资库存。
各子分公司之间的物资调剂,物资调拨手续必须满足税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责任项目和其他工程项目均不需用的剩余物资,应联系协调原供货商,办理退货。
五、责任项目不再需用而又无法调剂、退货的剩余物资,按规定的决策程序,经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
六、不具备转运利用的物资,经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鉴定,并报请隶属公司主管领导、物机部等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纳入废旧物资处置。
第十五条
剩余物资的账务处理。
剩余物资处置收入交项目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依据财务的相关规定,用于冲减项目工程成本和列支剩余物资清理、处置中产生的管理费用,禁止处置资金账外管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剩余物资处置的监督。
纪委监察部门应对剩余物资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剩余物资,违者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废旧物资处置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
废旧物资处置权归属各单位、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实行物资部门归口集中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废旧回收物资。
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基本应由主管领导、物资、技术、安质、财务、纪监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再利用优先原则。
对经过整修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三、分级管理原则
1.单批次估值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子分公司物机部自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每半年)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
2.单批次估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批准,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
四、先鉴定后处置原则:项目部定期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处置前必须先鉴定后处置,未经鉴定批准的不得处置。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处置方式主要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
一、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仓储管理及利库。
废旧物资回收目的在于利用,使原来失去价值的废旧物资,以新的价值投入使用。
一是以原材料形式加以利用;二是以零部件的形式修复再用。
废旧物资的利用要确保质量,利用废旧物资需要技术、安质、物资等部门共同确认质量和数量。
必要时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利用。
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必须依据该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二、拟报废变卖的废旧物资经联合鉴定之后,由各单位采用逆向公开招标或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
并与中标单位签定相关协议或合同后方可执行。
同时要注意有关政策的执行,废旧有色金属和废旧铁路器材,选择返厂或当地有资质的回收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处置程序。
一、回收。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各线施工特点要认真核算拆旧数量和剩余线头的回收数量,核定作业队(架子队)、工班应回收的废旧物资数量,按核定数量回收,并及时上交料库,双方做好交接记录。
对数量大,价值高的有色金属废旧物资(如接触网承导线,各种电缆等)回收需达到95%以上。
废旧物资的储存,单独设立回收料存放地点,集中进行处理。
二、整理分类。
项目物机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整理造册。
三、鉴定。
项目物机部组织生产技术、工程经济、安质、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废旧物资联合鉴定。
四、建帐。
项目物机部根据联合鉴定结果,分类存放保管,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
同时建立回收物资台账,拟订处置方案。
五、审批。
项目废旧物资处置方案上报至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子分公司汇总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执行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六、处置。
项目部根据上级批复,在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处置给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企业,并将处置方式及结果在项目部厂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七、归档。
废旧物资处置结束后,物资部门必须将废旧物资处置见证性资料及财务凭证归档备查,并将废旧物资处置清单提供给项目财务部,配合其及时收回废旧物资出售的全部款项。
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上级物机部核备。
第二十条
账务处理。
依据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废旧物资处置收入用于冲减工程成本、回收处置中所发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奖励基金等,严禁形成帐外资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经项目物资消耗管理小组确认物资总额(量)有节余的作业队(班组),属于限额内节约退库的,可申请物资节约奖励,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部(生产车间)奖励相应的责任成本主体。
项目部(生产车间)应明确造成剩余物资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对因生产技术部门提报数量加大、规格型号错误或物资部门无依据加大采购数量形成的剩余物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职工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积极性,可提取处理所得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处理金额的30%;对未按应回收计划回收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剩余物资、废旧物资处置奖罚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单位、项目部根据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一级物资管理部门核备。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的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物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
检查考核结果在集团公司OA办公平台予以通报。
对违反规定,私自处理剩余物资、废旧物资以及渎职和营私舞弊等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电气化物设〔2015〕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工程剩余物资与废旧物资管理论文
1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形成及目前的现状
拿长庆油田来说,各个二级单位的库房每年的盘库数量大的惊人。
更有甚着,由于设计和投资的变更导致有的单位大的设备还留存于库房内,无人问津。
在全国,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项目投资的盲目性导致大量的库存物资无法正常使用到工程上,成为了工程的剩余料。
经过几年的
存放,物资的表面腐蚀,硬度,强度的降低,材质和等级的变化也使得这些物资无发正常使用,也就变成了废旧物资。
这就是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目前的现状。
2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退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库房保管在盘库过程中漏盘导致物资的流失;物资使用单位在使用中虚报使用数量导致物资的流失;物资在退库过程中运输人员的渎职导致的物资流失。
3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退库管理和检查
拿长庆油田来说,有了ERP中《CQ-MM-BPP-430物资退库处理流程》,从系统中严格控制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退库管理。
从采办组织部门、管理制度入手,对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退库管理流程、职责分工、检查管理,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完善。
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存放,再利用进行检查。
从各个二级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每年的技改项目实施入手,重点对废旧物资和工程剩余物资的来源、数量等信息做好基础资料。
也可从各级组织机构的管理入手,加强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保管、二次发放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4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的关键
4.1加强内控管理
制订了《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化学品验收、检验、保管、出库管理办法》、《中国石长庆油田分公司存货平库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内部控制,严格要求物资管理岗位和人员配备,对物资的收货,保管,发放人员做好备案做工作。
做到岗位责任落实、岗位分工分离,通过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入库管理,加强了对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二次回收、保管,再次发放等的监督,实现了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管理。
4.2严格出入库手续,检查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台账
拿长庆油田采气一厂项目库来说,每半年对入库物资进行盘库管理,对物资的发放制订了《采气一厂河南乡项目库物资发放(追溯)记录》,每月检查物资发放情况,每季度检查入库单或工程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
回收单情落实况。
核对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
做到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出入库手续齐全的目标。
4.3重视二次使用物资程序
按照长庆油田公司要求,工程剩余物资单位将物资明细发放到油田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电子商务网上调剂后,由使用单位与工程剩余物资库存单位联系物资的调剂和账务的划转事宜。
达到出库记录和台账相一致。
5建立建全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管理流程
5.1回收管理
(1)建立健全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台账。
便于核对物资计划与废旧物资台帐,核查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回收情况,准确掌握物资的实时动态。
(2)执行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
对于报废的物资由物资采办部门进行核查,并申报上级部门履行报废手续。
(3)将工程剩余物资及时上报工艺部门,以便于新的工程能够设计变更成为工程剩余物资,核对物资的的型号,材质,数量及规格完全符合要求,大大降低了材料的成本。
通过技术改造工程拆除的设备、器材等,具有可用价值和可继续使用的,妥善保管并登记入帐,并尽可能在该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5.2保管管理
(1)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单独存放。
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要和新到物资单独存放,以免在发放的工程中出现问题,对于废旧的设备及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资,一定要保证单独,安全,专人管理的存放。
(2)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堆放要求分类管理。
对能够再次使用的物资做好必要的防护。
(3)实行定期盘点,而且做好盘点时的记录。
6处理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对策
(1)加强与其他二级单位的沟通,并将每半年的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挂在油田公司网页上,以便于物资的合理使用。
(2)将确定为废旧的物资做以报废申报,经过专家鉴定确实报废后,将
物资申请报废,减少各单位实物和账务的库存量。
(3)积极与设计部门沟通,将工程剩余物资尽量的变更为新工程的使用物资,以减少物资的购买、运输、存储、发放等的成本。
总之,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管理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即盘活了公司资产,又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且实现了废旧物资的节能化管理。
通过对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计划、回收、管理等的检查,使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管理实现“三统一”,即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降低了运作成本,杜绝了招标过程中的一系列违规现象,有效避免了操作过程中的渎职行为,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从根本上解决了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难的问题。
第四篇: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一、周二至周四训练时间服装统一,着制服(夏短袖),或者作训服。
操课时间严禁穿着裤衩、花裤衩、拖鞋、便装。
二、外出请假,持请假条找班组长签名、后找队长审批,外出期间着便装。
严禁袒胸露背,衣服混搭,衣冠不整。
三、(请假条上注明正在使用的电话联系方式)
四、周一至周五操课时间的内务卫生,房间内保持干净,桌子保持干净,杂乱物品不要有,柜子擦干净,上面不要有多余的东西。
五、玻璃、风扇、电灯、空调都需要每周擦一遍,卫生工具放在门口。
六、个人卫生,勤洗勤换勤打扫。
个人物品放在自己的橱柜里。
贵重物品放好保存好,防止丢失。
七、环境卫生的打扫,办公室、洗簌间、厕所、门前屋后,各班组长负起责任带头抓工作。
备注:请大家积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各班组长带头负责落实管理规定,如有不落实以上管理规定者拟根据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篇: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