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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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卫⽣和计划⽣育官⽹
⼭西省卫⽣和计划⽣育官⽹
篇⼀:⼭西省各区计⽣委电话名录
“单独⼆孩”⽣育证咋办理计⽣委公布咨询电话
太原市政府官⽅⽹站发出《办理单独再⽣育告知单》
符合政策的家庭,能⽣⼆孩啦!5⽉29⽇,备受社会关注的“单独⼆孩”政策,正式在我省落地。
⼭西省⼗⼆届⼈⼤常委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西省⼈⼝和计划⽣育条例》的决定,开始在全省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6⽉16⽇,太原市计⽣委通过太原市政府官⽅⽹站发出《办理单独再⽣育告知单》,⼀次性公布15部咨询、举报电话,并教您如何办理《再⽣育服务证》。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办理《再⽣育服务证》
按照《⼭西省⼈⼝和计划⽣育条例》规定,夫妻⼀⽅为独⽣⼦⼥的申请再⽣育,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夫妻双⽅或⼀⽅为⼭西省户籍⼈⼝;夫妻⼀⽅为独⽣⼦⼥;夫妻双⽅只有⼀个⼦⼥。
独⽣⼦⼥是指夫妻⽣育或合法收养的唯⼀⼦⼥,即没有同⽗同母、同⽗异母、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育或收养⼦⼥的。
这些申报材料需要准备齐全
夫妻双⽅提供的材料:夫妻双⽅提出的再⽣育申请;《⼭西省再⽣育
申请表》《太原市国家⼯作⼈员⽣育⼆孩审查备案表》(国家⼯作⼈员、党员需要填写此表)各2份;夫妻双⽅及⼦⼥的《户⼝本》(包括户⼝⾸页)、《⾝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双⽅近期2⼨横排免冠合影照⽚3张。
夫妻⼀⽅是独⽣⼦⼥的需提供其⽗母的材料:《结婚证》《户⼝本》(包括户⼝⾸页)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领取了《独⽣⼦⼥⽗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该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
独⽣⼦⼥⼀⽅⽗母所在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不能提供其⽗母的《独⽣⼦⼥⽗母光荣证》的,出具的其⽗母婚育情况证明须经乡(镇、街办)计⽣办审核盖章。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起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材料:夫妻已领取《独⽣⼦⼥⽗母光荣证》的,需提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0XX年5⽉29⽇《⼭西省⼈⼝和计划⽣育条例》修改之后领取独⽣⼦⼥⽗母奖励费的,提交退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育第⼀个⼦⼥的,需提供⾜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属于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育或收养⼦⼥情况的,需提供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证明材料。
再婚夫妻(包括⽗母)需提供⼀⽅或双
⽅的《离婚证》(附有效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不同受理地点不同
太原市计⽣委表⽰,市⼈⼝计⽣委或县(市、区)⼈⼝计⽣局是审批办理符合此项条件《再⽣育服务证》的法定机构。
双⽅均为⼭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办申请办理《再⽣育服务证》。
⼀⽅为太原市户籍⼈⼝,⼀⽅为其他省(区、市)户籍⼈⼝的,可以到太原市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办申请办理《再⽣育服务证》。
夫妻双⽅均为农业⼈⼝的,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计⽣窗⼝受理,县级⼈⼝计⽣局审批发证;夫妻⼀⽅或双⽅为⾮农业⼈⼝的,由市政务服务中⼼计⽣窗⼝受理,市⼈
⼝计⽣委审批发证。
10个⼯作⽇可审批15部电话可咨询
办理程序具体为:⾸先,就近到村(社区)或乡(镇、街办)计⽣办领取《⼭西省再⽣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作⼈员⽣育⼆孩审查备案表》,并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录⼊本户信息;其次,申请⼈向乡(镇、街办)计⽣办提出再⽣育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再次,乡(镇、街办)计⽣办初审,材料不全的,⼀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最后,太原市政务服务中⼼或
县(市、区)政务服务中⼼计⽣窗⼝受理,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审查⽆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在30⽇内
批准并免费发给《再⽣育服务证》。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在30⽇内以书⾯形式向申请⼈说明理由。
太原市计⽣委相关⼯作⼈员表⽰,⽬前市⼈⼝计⽣委提⾼办事效率,在受理后,10个⼯作⽇内可审批。
为⽅便百姓办理《再⽣育服务证》,太原市计⽣委还公布了15部咨询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计⽣窗⼝:3587188;
⼩店区⼈⼝计⽣局:7170848;
迎泽区⼈⼝计⽣局:2023095;
杏花岭区⼈⼝计⽣局:3382503;
尖草坪区⼈⼝计⽣局:5648925;
万柏林区⼈⼝计⽣局:6066381;
晋源区⼈⼝计⽣局:6592815;
古交市⼈⼝计⽣局:5141887;清徐县⼈⼝计⽣局:5727315;阳曲县⼈⼝计⽣局:5521476;娄烦县⼈⼝计⽣局:5322664;经济区计⽣办:7560379;⾼新区计⽣办:7033751;
篇⼆:20XX⼭西省⼈⼝和计划⽣育条例
⼭西省⼈⼝和计划⽣育条例
(1999年4⽉6⽇⼭西省第九届⼈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9⽉28⽇⼭西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西省计划⽣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XX年11⽉28⽇⼭西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XX年5⽉29⽇⼭西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西省⼈⼝和计划⽣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XX年1⽉20⽇⼭西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西省⼈⼝和计划⽣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促进⼈⼝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政区域内流动⼈⼝的计划⽣育服务和管理,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和计划⽣育⼯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计划⽣育的义务。
公民实⾏计划⽣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规划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
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和计划⽣育⼯作,保证⼈⼝控制在预定⽬标以内。
第六条⼈⼝和计划⽣育⼯作实⾏⽬标管理责任制和⼀票否决制。
各级⼈民政府的主要负责⼈是本⾏政区域⼈⼝和计划⽣育⼯作的第⼀责任⼈。
⼈⼝和计划⽣育⼯作⽬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和计划⽣育⼯作所需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和计划⽣育⼯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和计划⽣育⼯作经费。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的⼈⼝和计划⽣育⼯作,负责⼈⼝和计划⽣育⼯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做好有关的⼈⼝和计划⽣育⼯作。
⼯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卫⽣和计划⽣育⾏政部门开展⼯作。
⼴播、电视、报刊、⽹络等⼤众(:⼭西省卫⽣和计划⽣育官⽹)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和计划⽣育的宣传⼯作。
第⼆章⽣育调节
第九条提倡⼀对夫妻⽣育两个⼦⼥。
夫妻要求再⽣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育,是指⽣育第三个及以上⼦⼥。
第⼗条收养⼦⼥应当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育⼦⼥。
禁⽌以送养、寄养⽅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育⼦⼥。
第⼗⼀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经批准可以再⽣育⼀个⼦⼥:(⼀)夫妻已有两个⼦⼥,其中⼀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育⼀个⼦⼥,再婚后⽣育⼀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育两个及以上⼦⼥,且未共同⽣育⼦⼥的。
但有违法⽣育的不予批准再⽣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育过两个及以上⼦⼥,另⼀⽅未⽣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育的⼦⼥,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童医学鉴定
机构鉴定,患有⾮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的。
第⼗⼆条夫妻⽣育第⼀个、第⼆个⼦⼥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育服务登记。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
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0⽇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育服务证》;不符
合批准条件的,应当⾃受理之⽇起30⽇内以书⾯形式向申请⼈说明理由。
需要进⾏病残⼉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
第⼗三条夫妻申请再⽣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为申请再⽣育⼦⼥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育批准⽂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件或者宣告批准⽂件⽆效。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民政府应当建⽴健全由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育技
篇三:⼭西省⼈⼝和计划⽣育条例(20XX年修正)
⼭西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西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省⼈⼝和计划⽣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西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XX年5⽉29⽇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西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5⽉29⽇
⼭西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省⼈⼝和计划⽣育条例》的决定
(20XX年5⽉29⽇⼭西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10
次会议通过)
⼭西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对《⼭西省⼈⼝和计划⽣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第⼀款第⼆项“夫妻双⽅均为独⽣⼦⼥的”修改为:“夫妻⼀⽅为独⽣⼦⼥的”。
本决定⾃公布之⽇起施⾏。
《⼭西省⼈⼝和计划⽣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西省⼈⼝和计划⽣育条例
(1999年4⽉6⽇⼭西省第九届⼈民代表⼤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28⽇⼭西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西省计划⽣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XX年11⽉28⽇⼭西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5⽉29⽇⼭西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西省⼈⼝和计划⽣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章总则
第⼀条为控制⼈⼝数量,提⾼⼈⼝素质,改善⼈⼝结构,促进⼈⼝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政区域内流动⼈⼝的计划⽣育服务和管理,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和计划⽣育⼯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计划⽣育的义务。
公民实⾏计划⽣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优⽣、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规划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和计划⽣育⼯作,保证⼈⼝控制在预定⽬标以内。
第六条⼈⼝和计划⽣育⼯作实⾏⽬标管理责任制和⼀票否决制。
各级⼈民政府的主要负责⼈是本⾏政区域⼈⼝和计划⽣育⼯作的第⼀责任⼈。
⼈⼝和计划⽣育⼯作⽬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和计划⽣育⼯作所需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和计划⽣育⼯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和计划⽣育⼯作经费。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和计划⽣育⾏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