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投_【合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0701)
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7月目录释义 (1)第一条受托人介绍 (3)第二条信托计划名称、主要内容以及资金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4)第三条信托计划增信措施及有关参与方的情况简介 (9)第四条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和开放期 (12)第五条信托执行经理人员名单及简介 (13)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第七条风险警示内容 (14)第八条信息披露 (15)第九条备查文件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信托”或“受托人”)经调研和论证,推出风险相对可控并有良好预期收益的“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释义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资金信托合同:是指《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指《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是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保管合同》。
5. 信托文件或信托计划文件:是对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以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的统称。
6.委托人:是指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是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根据认购的信托单位份额分为【A】类、【B】和【C】类三类,其中认购信托单位大于等于【100】万份小于等于【200】万份的受益人为【A】类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大于【200】万份小于等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B】类受益人, 认购信托单位大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C】类受益人。
国民信托北京和宸地产王府井项目股权投资集合伙金信托打算
股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建设销售,是北京王府井地块的项目公司。
2、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宸投资”)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主要经营房地产投资管理的控股公司,多年来经营风格稳健。
公司成立以来主要开发项目集中在北京金融街核心地段,是北京金融街上少有的民营房地产开发商。
其开发的金宸国际公寓等项目已成为金融街的知名地标性建筑。
旗下项目公司无锡鼎宸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无锡国际金融大厦”项目也已完成施工,五证齐全待售(预计整栋出售给金融机构),预计实现销售收入约10亿元。
目前,汇宸投资正在专注于北京王府井项目(本次融资项目)及惠州“海宸世家”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
截止2014年6月,其资产总计 57.39亿元,总负债 22.8亿元,负债率 39.3%,位于同行业极低的水平,财务状况很好。
项目介绍项目地处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与东四西大街交叉路口的东南角,北邻五四大街和东四西大街,向西可达故宫博物院北门、景山公园,向东可达东四、朝阳门、东二环路;项目西邻王府井大街,沿王府井大街向南 800 米可至王府井核心商区(王府井步行街),向北 1500 米可至张自忠路、南锣鼓巷。
在积聚人气的核心区域,周围交通极其发达,三条地铁线均在其区位附近,拥有绝佳的地理位置。
本项目分一期开发,整体建设。
项目预计2014年10月开始进行拆迁工作至次年一季度基本完成。
从拆迁完成到办理四证后开始施工起约半年时间可完成主体结构,一年半的时间竣工验收。
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6124.7平方米,总建筑规模 2.8 万平方米(地上),建设内容为商业、办公。
项目总投资约16亿元,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约33亿元。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在 8?31 大限之前,未通过市场公开竞。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篇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篇篇一:XX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概况本项目是XX有限公司20XX年8月开始主动立项申报的《XX商学院XX分院、XX 温泉谷度假村及休闲养生中心项目》,该项目是XX市政府20XX年重点项目,项目位于XX市田独镇学院路右侧,总项目地块是一个完整的山谷,用地总面积约2600亩,整个项目包括XX商学院XX分院教育用地211.86亩、19洞高尔夫球场(1309亩)、五星级酒店旅游用地148.12亩、山地别墅住宅用地879.62亩、商业配套和温泉中心等,本地块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招拍挂项目地块,根据XX市政府文件,该项目的土地出让按捆绑方式“招拍挂”,该地块将在6月底挂牌,项目公司将通过捆绑方式竞拍获得本项目地块。
捆绑项目是建设XX商学院XX分院,XX有限公司于20XX年2月与XX商学院签订了关于在该项目地块内设立XX商学院XX分院的协议,由XX有限公司负责在该项目地块内建设教学用房并无偿提供给XX商学院使用。
本项目地块是该综合项目的核心部分,用地出让面积1091.48亩,总地价款约7亿元,其中:住宅用地879.62亩、教育用地211.86亩;住宅用地容积率0.317,总建筑面积约18.6万平方米,可售住宅面积18.2万平方米,产品全部为山地高尔夫独栋度假别墅,项目总投资规模53.9亿元(含税费),预计实现销售收入98.3亿元,税后利润44.3亿元。
其中信托存续期内,主要运作的是项目一期工程,建筑面积67622平方米,投资规模23.5亿元(含税费),预计售价45000元/平米,可实现销售收入30.4亿元,中小户型(90、120、150、180平米/栋)的配比在一期别墅中占到约77.9%,总价小、销售优势明显,3862元/平方米的楼面地价使得项目的销售定价将会极具竞争力。
项目的风险控制1、中度实业出具承诺函:如果XX商学院XX分院、XX温泉谷度假村及休闲养生中心项目所在地块中879.62亩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招拍挂总价款以及该项目地块的相关配套费用和契税等税费之和超过76,000万元,中度实业必须以股东无息借款的方式承担上述土地款(含相关税费)的差额补足责任,并在行使股权回购权之前,放弃其对于该无息借款的受偿权。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
附件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一、重要提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或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对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三、集合计划介绍(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三)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四)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总份额)(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六)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七)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八)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九)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一)管理人简介(二)托管人简介(三)推广机构简介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说明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应说明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只能存入托管银行,不得动用)(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应说明委托资金返还方式及损失补偿)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一)决策依据(二)投资程序(三)风险控制九、投资限制列明《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一)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二)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三)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五)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重要提示: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二月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就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事务所审核了AA信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章程、业务范围批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材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之目的,不承诺或保证该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信托利益的分配或信托收益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AA信托的承诺和保证,即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不含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首先,针对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对受托人进行了审查。
经核查,AA信托在**年**月**日获得了XXX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其经营范围包括经营XXX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此外,AA信托还持有XXX浙江监管局****年**月**日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AA信托的《章程》第三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另外,XXX关于AA信托《业务范围批复》(XXX【2007】**)也明确指出该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中包括资金信托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AA信托已依法通过了XXX的2009年度年检审核。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二OXX年X月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集合资产管理,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
接下来店铺为你带来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一(一) 名称和类型: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投资目标:尽量避免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投资回报。
(三) 投资范围和策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计划根据市场状况对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资产实行动态配置,资产配置比例基本范围为0-90%的股票和基金;10-100%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至少10%为现金类资产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TFM模型精选个股相结合、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四) 业绩比较标准本计划资产配置包含四类资产,在正常的配置比例下以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型基金为主,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综合指数。
(五) 主要特点1、份额补偿,风险先担封闭期结束日,若计划单位结算净值增长率低于3%,管理人将通过份额补偿的方式使委托人净值增长率达到或尽可能达到3%,直至管理人份额补偿完毕。
2、费用更低,回报更高封闭期内,不收管理费,客户可获更高回报。
3、到点开放,提前进出本计划封闭期一年,但若连续10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达到1.06元,封闭期提前结束并进入开放期,提前满足客户资金流动性需求。
4、随时参与,随时退出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客户可以随时参与或退出。
5、到点分红,真诚回报开放期内,当计划单位净值达1.06元时,即进行现金分红,真诚回报投资者。
(六) 最高规模(总份额):本计划推广期最高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在推广期满当日按客户参与计划份额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开放期,最高规模为35亿元人民币。
(七) 存续期间:10年(八) 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本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特殊的信托计划,通常由专业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起和运作。
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一组投资者集中资金,然后由专业管理团队进行有效的投资,以实现最大化的收益。
在这个计划中,投资者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方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常由信托公司发起,并向潜在投资者发行信托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这些信托份额来参与该计划。
信托公司负责管理和投资这些资金,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佳回报。
在管理资金方面,信托公司通常会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制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标的和监督投资组合的表现。
他们会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来调整资产配置,以确保投资组合的持续增长和风险控制。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参与不同类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有些计划可能专注于固定收益投资,而另一些可能更注重股票或其他资产类别的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以下几个优势:分散投资风险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会将资金投资于多种不同的资产中,投资者可以实现投资风险的有效分散。
即使某些资产表现不佳,其他资产的优势也可以帮助平衡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
专业管理由于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团队负责投资组合的管理,投资者无需自己研究市场和投资,可以借助专业团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透明度和流动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常具有良好的透明度,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其投资组合的情况和表现。
此外,由于信托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可以相对较容易地变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尽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众多优势,但也伴随着一定的投资风险:市场风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表现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特别是在经济不稳定或金融动荡的情况下,投资组合可能面临较大的价值波动风险。
管理风险尽管信托公司会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但管理团队的投资决策可能会出现偏差,影响整个投资组合的表现。
流动性风险有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即在需要变现时,由于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受限,投资者可能无法按时变现。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参与方利益,保护市场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方式,将不特定的参与方的资金进行信托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警示和透明度,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参与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收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参与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征,合理配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置和运作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负责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经过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向参与方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方可通过信托公司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资金等信息。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参与方具备满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的能力。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及退出机制,确保参与方在合理期限内享受投资的权益。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参与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收益指标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等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是一种中介机构,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信托服务,从而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行为,提高信托服务的质量,国家制定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投资者中募集资金并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从中募集资金的其他信托计划。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
信托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确保信托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
2. 安全稳健。
信托公司必须按照合理、谨慎、专业的原则管理信托计划,控制风险,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健,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3. 独立运作。
信托公司必须依法独立开展业务,遵守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为自身或其他利益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投资者利益。
4. 公开透明。
信托公司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托计划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市场公正、公平和透明。
三、投资范围和限制1. 投资范围。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务重组证券等金融工具,也可以参与股权投资、房地产等领域的项目。
但投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公司的托管合同约定。
2. 投资限制。
为了控制风险,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单个标的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同时,要注意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政策限制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要求。
三、托管要求1. 托管机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必须选择资信良好、从业经验丰富、具有强大监督能力和法律杠杆的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算及账务核对。
2. 账户分离。
信托公司必须与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合同,并开立专用账户,遵守账户分离原则,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独立性,防止资金卷款跑路。
3. 托管费用。
托管机构按照约定向信托公司收取托管费用。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信托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所有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1.3 信托业务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托业务的合规性;(2)安全性原则:确保投资者本金安全,努力实现投资收益;(3)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投资者,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透明度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托业务信息,提高业务透明度。
二、信托计划设立2.1 信托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托目的明确、合法;(2)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3)信托财产独立于公司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得到保障;(4)信托计划具备可行性,风险可控。
2.2 设立信托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1)信托计划说明书;(2)信托合同;(3)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4)信托财产评估报告;(5)其他相关文件。
2.3 信托计划设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信托财产管理3.1 信托财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谨慎管理原则: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审慎管理信托财产;(2)分散投资原则:合理配置信托财产,降低投资风险;(3)专业管理原则:由具备专业能力的信托经理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4)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3.2 信托经理应定期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情况。
3.3 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货币市场工具;(2)债券;(3)股票;(4)基金;(5)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品种。
四、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4.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信托业务的风险进行全程监控。
4.2 定期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3 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托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2)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情况;(3)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情况;(4)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5)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xx信托·昆明土投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录一、xx信托.昆明土投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3)二、xx信托.昆明土投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7)三、xx信托.昆明土投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6)(此页无正文)xx信托·昆明土投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产品登记编码:【ZXD34G20220301004979X】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一、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产品类型为根据《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规定,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进行的产品分类,“权益类产品”仅表示本信托的信托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收益权等权益类资产,并不表示受益人享有固定或确定性收益,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昆明土投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土投”)持有的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收益权”),昆明土投将获得的转让价款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并且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就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等与昆明土投进行对赌。
若对赌指标实现的,则昆明土投无义务受让标的股权收益权,本信托计划有权向第三方转让持有的标的股权收益权或以取得股权收益的方式实现退出,若本信托计划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收益权,则昆明土投在按约定支付权利维持费的情况下(支付权利维持费是昆明土投的权利,而非昆明土投的义务)有权按照约定价格(即等额于受托人累计向昆明土投支付的各笔转让价款之和)优先购买标的股权收益权;若对赌指标未实现的,则昆明土投应按照约定溢价购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权收益权,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信托产品说明书公募
2、本信托计划最低规模为人民币万元、期限_年,且信托计划项下合同不超过200份。
3、新华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全部运用于,获取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4、。
5、新华信托定期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并在信托结束后,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个月(自200_年_月_日至200_年_月_日)
流动性较好――信托受益权可依法转让、继承,手续简便。
资产安全性高――信托财产与当事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专门账户、独立管理,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信托报酬与收益预测
1、若信托资金年平均收益率为_%以下(不含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年平均收益率在_%以上(含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 %
备注
本信托计划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本产品说明书仅对本信托计划进行描述,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承诺,有关具体条文应当以信托计划及信托合同为准。
加入须知
资格——中国境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统称“委托人”)。
资金——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万元,并可按_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委托人应认真填写资金信托合同需委托人填写的内容,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新华信托投
2000年增资扩股,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2001年,首批(5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获准重新登记,取得信托法人机构许可证。
信奉“珍惜所托、专业奉献”的经营理念,立志成为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在行业内领先的资本市场综合金融服务机构。
联系方式
总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十层(邮编:40001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来进行投资的信托计划。
该计划通常由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创建和管理,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管理。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将其投资于多种资产类别和市场,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这种集合投资的方式可以使投资者用较小的资本进行更广泛的投资,获得更高的回报。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势之一是其多样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者资金汇集在一起后,可以进行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商品等多种资产类别的投资。
这种多元化投资可以降低整体投资组合的风险,同时提供更高的回报潜力。
此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常有专业的团队负责管理投资组合,进行市场研究和资产配置,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另一个重要优势是流动性。
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常都是开放式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买入或赎回份额。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较强的流动性,使他们能够随时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和管理资产。
尽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首先,投资者需要对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信誉和管理能力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
这样可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得到安全和有效的管理。
此外,市场风险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收益与市场的涨跌有关,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投资组合价值的下降。
投资者在参与这种计划时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长期投资的观念。
总而言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多元化投资的信托计划。
它提供了多种资产类别的投资机会和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可以降低风险并提高投资回报。
然而,投资者需要注意评估风险,并选择可靠的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参与。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委托人:受托人: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X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2释义在《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2.1受托人:指XX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
2.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X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3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全体委托人共同根据本合同设立的“X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X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5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X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2.7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根据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A类信托受益权、B类信托受益权。
2.8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的计量单位。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均为大写:人民币壹元整(¥1.00)。
2.9一期信托单位:指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及本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24个月之日经受托人确认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的统称。
2.10二期信托单位:指本信托计划首个申购开放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及自首个申购确认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之日经受托人确认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的统称。
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合信托计划1301简介
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合信托计划1301简介1301期计划信托期限为12年,信托计划的A 类委托人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A 类信托单位5400 万份。
在方案设计上,采用结构化、混合型的设计,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财产权,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中信信托,中信信托集中管理,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公司进行出租;二是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解决提升流转土地、建设上述五大板块的资金问题;三是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还有一部分用于地租支付和土地整理、解决五大板块建设资金的期限和流动性问题。
整个方案的推进分为两个步骤,先是做土地承包财产权的信托,再结合项目运转、资金需求情况来发行资金信托计划。
整个信托计划是12年,但其中的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同,为3个月到两年之间。
【流转土地在未来将用于规划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园,主要有五大板块,现代农业种植及水资源保护工程、现代化养殖、生物质能源和基质肥项目、设施农业和农业物联网、农业科研平台。
具体而言,以种植业作为切入点,同时建设现代养殖业,包括十万头规模的生猪养殖。
此外,种植作物的秸秆和生猪的粪便用于沼气发电,沼气废渣再用于提炼基质肥,从而用于大棚建设等设施农业,对大棚培育有机蔬菜和水果提供支撑,最后结合互联网进行订单式生产,形成闭合式的产业链条。
】在风险控制方面,项目运营过程有着明确的订单指向,加上产业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如果出现市场风险,产业方要履行补足差额的义务,在产业方的选择上,重点选择具有品牌效应和本地适应性的企业。
资金信托投资人由项目确定的订单将对收益进行保障;此外,中信信托委托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园区招商招租。
土地流转信托: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其利用专业规划经营管理或使用,土地收益归受益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创新方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信托法》、《_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____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____;(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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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托投资需求,本公司利用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设计并推出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一条信托计划名称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加入“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分配至信托计划名下的投资收益进行兑付,以回报受益人。
第三条合伙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简介1、合伙企业名称:同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合伙期限为10年。
期限届满仍需延期则须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
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成立时,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
成立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
2 、合伙金额: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金额为叁亿元人民币。
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为壹亿元人民币, 剩余合伙金额在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有限合伙人以增资方式募集到位,实际合伙金额以募集结束时到位金额为准。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的20%;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每位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况除外),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最低出资金额为30000万元,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5%,最终出资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本信托计划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并对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
6、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北京市共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资源优势,发挥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企业快速成长和升级发展,并从资本市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其投资方向为: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受让股权受益权、可转债等。
在合伙企业存有闲置资金时,合伙企业可以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
7 、在合伙期限内,在符合分红原则的基础上,凡是合伙人的合伙投资金额发生变化之日起满2年,以现金形式分红一次。
8、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投资顾问共计5人,与**有限公司推荐的4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9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每位成员均具有一票否决权。
9、有限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利润的80%和普通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利润的20%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利润。
在分配时,先扣除由合伙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
如果出现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10、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如所投资的权益未能及时变现,则信托计划延期两年终止。
第五条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资金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划分为不超过28000个的等额信托单位,每个信托单位认购人民币1万元信托计划;其中,单笔信托合同最低100万元人民币。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单位分为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和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
其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发行资金规模不高于190000万元;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发行资金规模为不低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发行资金规模的4%。
本信托计划原则上分三期发行,每期募集期为一个月。
本信托计划募集满3亿元即宣告成立。
第六条信托资金的赎回每期发行的本信托计划成立满2年的次日为信托计划的开放日,优先受益权委托人可申请在开放日赎回信托资金,但须于开放日30个工作日之前向受托人提出申请;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不得赎回。
受托人将在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赎回手续。
未在开放日30个工作日前申请赎回的,即为继续持有本信托计划。
第七条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一)委托人资格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资金。
(三)资金要求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的数额应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四)信托计划的加入本信托计划采取“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金额大的优先加入,金额相同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加入;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五)受益人本信托的受益人为一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八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本信托计划原则上分三期发行,每期募集期一个月,自该信托成立之日起2年内完成募集。
首次推介认购期自2015年1月3日起。
推介认购期内募集资金总额达2.8亿元可提前终止;本信托在推介期内募集资金达1亿元(含1亿),即可成立。
受托人待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根据工作情况宣告本信托计划具体成立日,并由受托人在第一次信息披露中披露。
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第九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1、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财产委托有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保管。
2、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按与保管行签订的《信托保管协议》的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例如信托持有的股权、股权收益权及有价证券等;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一)信托财产的管理1、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二)信托财产的运用信托计划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企业,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收益权、参与定向增发等。
第十二条信托费用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差旅费、开户费、交易费、过户费、银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他费用;2、信托财产参与增发股票申购中可能发生的较大金额的中介咨询费用。
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4、处理本信托产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5、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的保管费,按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保管合同》,保管费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总金额的年0.2%,保管银行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的一个月内收取第一年的保管费,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剩余保管费;6、信托计划推介费、资金代理收付费或咨询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支付,最高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总金额的1.5%。
信托推介费、资金代理收付费或咨询服务费于信托计划成立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中收取;7、信托管理费,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为不高于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总金额的0.3%/年。
信托终止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计算并一次性收取全部信托管理费。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一)信托收益计算1、信托收益可能来源于股权红利、资本利得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再运用收益、手续费收入、其它收入等。
2、信托净收益率=信托净收益÷信托计划资金总额3、两年期信托计划预计受益人可获取年信托净收益率为8.09%/年。
信托计划成立起满两年后,未赎回的信托资金根据市场变化,于开放日前60个工作日,由受托人经与一般受益人协商确定延续期预期收益率,并公告。
(二)信托收益的分配1、委托人于开放日赎回的,在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委托人分配赎回部分的全部本金和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
2、委托人未申请赎回的,则于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分配两年的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全部信托本金和后两年的信托收益。
3、信托管理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0.3%/年,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方式计算并一次性收取。
4、信托计划推介费、资金代理收付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1.5%/年,信托计划成立1个月内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5、信托财产保管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0.2%/年,信托计划成立1个月内从信托财产中支付第一年保管费,信托终止时支付剩余保管费。
第十四条风险分析及其对策措施(一)主要风险1、政策法律风险信托计划期限内,国家政策的调整有可能会对信托资金的经营运作产生各种决定性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及收益性。
2、经营风险不能排除合伙企业基金管理运作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可选择的权益投资项目很多,选择不同的项目可能在以后产生不同的收益,甚至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基金到期损失的风险,进而影响信托计划的兑付。
3、操作风险:在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等不足,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资金的安全。
4、道德风险项目也存在因项目相关人员蓄意违法、违规,与其他利益主体串通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风险防范措施:1、受托人将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措施、以及市场变化走向,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采取策略,尽可能地降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