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价葡萄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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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价葡萄案的案例分析
辩方观点:
一、从犯罪客观上看。
对被盗的葡萄价格我们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作为实验成果的葡萄,按照市场价格对葡萄进行价格鉴定,符合法律的要求,以市场价鉴定葡萄价值不足以达到足够认定盗窃罪的3000元,应属于小偷小摸的行为,而不属于盗窃犯罪。
至于林科所的十万投资,属于间接损失,是被告在做出行为时所无法认知的,对于被告实施行为时所无法认知到的损失,应属于民事赔偿领域,不能计入盗窃数额。
至于公诉方提到的葡萄的科研价值,在现实中是无法确定的,因为科研产品是以其成果鉴定其价值,而未完成的研究葡萄没有其科研成果,故其科研价值的判
断应当如同科研所的10万元投入属于被告无法认知到的,不应计入盗窃金额。
二、从犯罪主观上看。
如果被告是怀有非法占有实验葡萄科研价
值的话的确可以构成盗窃罪。
但从被告对葡萄直接食用和带走的行为我们可以推断,被告显然不存在这样的故意。
被告主观上对被食用的实验葡萄仅存在占有其食用价值的故意,对葡萄本身价值存在认知错误,主观上只认识到实验葡萄的食用价值,因而从犯罪主观上定罪,只能把被告认知到并故意占有的食用价值计算到盗窃金额中,不能把无法认知的科研价值计算到其盗窃金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