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纠正措施程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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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纠正办法程序

1.0 目

采用有效纠正办法,消除已经发生不符合工作和对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政策和程序偏离,以及其她不盼望现象。

2.0 合用范畴

合用于对监督、审核、验证、校核中发现不符合工作和偏离管理体系活动纠正办法。

3.0 职责

3.1最高管理者应组织制定实行纠正办法政策和程序并规定相应权利,解决贯彻纠正办法必要资源。

3.2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通过观测员工各种质量活动和质量记录以及顾客反馈意见努力辨认和确认本站存在不符合工作及偏离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政策和程序现象,及时分析产生问题因素,制定出所需纠正办法,并对实行纠正办法进行跟踪验证和必要附加审核。

3.3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纠正办法和筹划并督促、协调纠正办法实行,予以必要资源和时间保障。

3.4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实行相应纠正办法,对质量负负责人员应按照制定和批准纠正办法开展质量纠正活动,并向最高管理者或技术与质量负责人报告完毕状况。

3.5必要时监督员和内审员应参加对纠正办法实行活动监控或验证(审核)。

3.6档案管理员应负责保存一切与纠正办法实行关于文献和记录。

3.7技术负责人应当维护本程序有效性。

4.0 工作程序

4.1 因素调查和分析

4.1.1最高管理者责成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监督员、内审员、校核(核查)人员、验证人员努力地发现检测和管理体系运作中发生不符合工作或偏离体系或技术运作中政策和程序,并及时向责任部门或人员发出《纠正□/防止□办法规定告知单》,规定其对不符合或偏离体系运作予以及时有效地纠正。

4.1.2技术负责人、专业室负责人、监督员、校核(核查)或验证人员应努力地从测量工作、人员操作、监督记录、数据采集与计算、顾客反

馈信息、检测质量趋势、能力验证比对成果、仪器设备校准控制、样品制(置)备等各个技术环节收集质量信息,从而发现本站每一项检测已经发生不符合现象。当发现任何轻微、普通或严重不符合时,都应调查和分析因素,并视不符合工作普通或严重限度及时填写《纠正□/防止□办法规定告知单》描述不符合工作事实,向责任部门或负责人员发出纠正办法规定告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负责人员确认后,再与技术负责人一同评价不符合限度,研究分析产生问题因素并制定出相应纠正办法。

4.1.3对不符合工作调查研究和分析,应从与否满足检测原则、法律规范、社会影响和顾客规定入手,调查应重点评价不符合工作与否产生了涉及法律、安全、社会影响和顾客利益受损严重后果。调查应从不符合工作产生因素入手:员工对顾客规定和目结识不清;缺少文献根据或文献制定不够详细和规范;员工结识水平或操作能力不够;员工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太大;检测资源局限性;仪器设备校准成果缺少有效性;外部供应品和服务质量不够等各种原由。调查应细致全面,应考虑从主线上消除不符合工作因素。

4.1.4质量负责人、内审员应在质量活动中或管理体系审核中努力地发现管理体系运营中存在偏离管理体系信息和现象。通过审核体系文献、

查阅各种记录、听取员工自述、与员工交谈、询问理解状况、顾客意见反馈等渠道,收集管理体系运营信息,判断管理体系存在着偏离现象。当确认管理体系运营已经产生了偏离程序或技术运作中政策和程序时,质量负责人或内审员应及时填写《纠正□/防止□办法规定告知单》描述偏离管理体系现象,向责任部门或负责人发出一张《纠正□/防止□办法规定告知单》。责任部门或人员应对偏离管理体系运作规定不符合事实进行确认,然后由质量负责人会同责任部门或人员分析导致偏离管理体系运作因素,分析因素要从体系、实行和效果三个方面入手,理解员工对质量文献掌握限度,同步审核管理体系文献与否规定得详细、明确且容易让员工理解和执行。

4.2 纠正办法制定

4.2.1在责任部门或人员对不符合工作或偏离体系事实进行确认和分析后,应视所发生不符合工作或体系运作偏离站政策、技术运作或体系运作,分别由最高管理者、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与责任部门或人员讨论制定出详细可行纠正办法,并将最后选取纠正办法填写在《纠正□/防止□办法规定告知单》中。

4.2.2纠正办法制定应考虑能从主线上消除不符合工作和偏离体系以及防止再度发生,同步兼顾经济合理、快捷有效原则。所制定纠正办法一定要对照《评审准则》以及管理体系文献规定并形成必要文献,当发现体系文献存在空缺时,则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应按照《管理体系文献控制和维护程序》规定执行对管理体系文献进行补充、修订或完善纠正办法。修改后管理体系文献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实行,必要时应安排宣贯和员工培训。

4.2.3纠正办法实行应指定负责人和参加人,限定完毕时间,提出必要资源并指定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作为纠正活动监控人员。

4.2.4最高管理者应对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与责任部门或人员商定纠正办法方案和筹划以及所需各种资源及物质条件予以审批。

4.3 实行纠正活动

4.3.1当确认技术运作不符合性质为轻微时,应责成直接负责人及时予以改正。

4.3.2通过最高管理者审批后纠正办法,应由负责人员和参加人员共同实行,实行中应当将存在问题及时口头或书面向监控人员报告。

4.3.3 监控人员应将纠正活动实行负责人员和参加人员所反映问题做及时协调和解决,在无法协调和解决时应当向最高管理者报告。最高管理者应当做出最后裁决。

4.3.4参加纠正活动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积极配合负责人员或负责部门工作,不容许任何人对纠正办法实行采用迟延、推委工作态度。对由于工作责任和态度导致纠正办法延误、停滞、无效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诲,严重者应予以换岗或辞退。

4.3.5当观测、发现或怀疑不符合工作较为严重时,有也许涉及法律、安全或顾客经济利益时,责任部门或人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详见《不符合检测工作控制管理程序》规定。本站各级领导和负责人及负责人员应对也许导致严重后果予以高度注重,并进行妥善解决。

4.4 纠正办法实行监控

4.4.1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对纠正办法实行和实行成果加以监控、跟踪和验证(审核),以保证纠正办法实行及时和有效。

4.4.2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应对纠正办法实行延迟和有效性予以有效监控,当监控中确认纠正办法动作迟缓时,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应理解存在问题,对也许由于工作太重、时间太紧、资源配备等问题予以积极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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