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工作站工作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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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站工作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官工作站的建设,规范法官工作站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工作站是人民法院在基层设立的服务窗口,负责办理本院及其派出法庭的诉讼业务,提供司法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条法官工作站的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公正司法、为民服务、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法官工作站的工作由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法官负责,法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法官工作站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法官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在其他地方。

第六条法官工作站的职责:
(一)接受群众咨询,提供法律帮助;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材料;
(四)调解矛盾纠纷;
(五)办理本院及其派出法庭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法官工作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站正常运转。

第三章法官工作站的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法官工作站应当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法官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工作制度、保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等。

第十条法官工作站应当公开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联系方式、办理程序等信息,
方便群众了解和利用法官工作站的服务。

第十一条法官工作站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工作站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法官工作站的业务
第十二条法官工作站应当根据本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安排,开展审判工作,包括审
查起诉、审理案件、执行判决等。

第十三条法官工作站应当开展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第十四条法官工作站应当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协助基层组织预防和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法官工作站应当协助本院及其派出法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法官工作站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官工作站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官工作站的
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法官工作站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官工作站的法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官晋职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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