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有限公司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法〔2011〕4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商业保险管理贯彻办法第二条确立的“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公司对各单位的商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投保申请、审核、保险备案及相关保险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成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小组,组长由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担任,成员由法律事务室、财务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物资设备管理部、预算合同部、施工技术部、办公室、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及各单位商业保险管理工作。

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室。

第四条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办法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执行。

机关机动车辆保险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集中管理,各项目部使用的车辆保险由公司物资设备管理部负责集中管理,武汉、郑州基地车辆保险由基地负责集中办理,其他保险由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集中管理。

申请办理车辆保险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由公司办公室提出
申请,郑州基地、武汉基地车辆保险由基地提出申请。

项目部办理各类保险时,应当以项目部名义向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各单位外租的车辆所涉及的保险由出租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应当指定1名领导负责商业保险业务管理事务,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及协作配合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投保单位负责保险管理的领导为保险索赔的责任领导;投保单位另行安排的,应及时将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应当严格遵照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范围进行投保。

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保险,由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按照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集团公司集中投保外,各单位投保均应由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小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保。

建设方(业主)代为办理保险及推荐保险机构的,各单位在同建设方(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办理。

第八条各单位投保商业保险,属于集团公司集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流程进行申办;属于公司集中管理范围的,填写《***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申请表》(见附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流程向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

第九条投保单位(指挥部、项目部)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正本、保险单正本;并将保险合同副本、保险单副本报送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十条投保单位须在半年末、年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法律事务室报告保险事务日常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单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投保单位应在保险事故发生48小时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督促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进行全面的查勘。

签署现场查勘记录应记录所有投保事项出险情况,不留遗漏。

第十三条评估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否则应双方共同选定。

第十四条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小组负责保险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和保险业务的培训等工作,并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有限公司商业保险投保申请

2.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流程图
附件1:
***有限公司
商业保险投保申请表
主题词:企业管理保险办法通知
***有限公司办公室2011年1月12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