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常识: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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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常识:古代官吏选拔制度演变选拔官吏,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我国古代选拔官吏制度大约开始于周朝。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争霸图强,纷纷打破原来官爵世袭的制度,按照“选贤任能”“论功赏爵”原则来选拔官吏。汉代在选拔官吏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已经形成明确的选拔官吏制度,即“察举征召”制度。所谓“察举”,是丞相、列侯、刺史等推举的人才经过朝廷考核后,任以官职。所谓“征召”,就是朝廷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才,由皇帝召见,确有才能,即授予官职。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其办法是:州、郡、县的中正官负责考察本籍士人,评定出品级,供吏部选官参考。所谓“九品”,是根据德才和门第,将士人分成九个等级,从一品至九品。由于中正官全由士族控制,则形成评定士人品级重门第、不重视真才实学的情况,九品中正制成了士族地主垄断选举的工具。
隋唐时期,科举考试的出现为庶族地主进入仕途提供了条件。但此时,科举考试及格,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要被授予官职,还要经过一定的考试和选拔。唐代选拔官吏是通过铨选制度来实现的。所谓“铨选”,就是通过朝廷主管部门的选拔,授予科举出身、勋官出身、胥吏出身等人担任官职。唐代铨选种类很多,有“吏部选”、“兵部选”、“小选”、“南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吏部选”。参加“吏部选”的应选人要接受“四才”和“三实”两方面的考察。所谓“四才”,即“身、言、书、判”。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宏词辩证”;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所谓“三实”,即“德行、才用、劳效”。“德行”指道德和品行;“才用”指工作才能;“劳效”指在任职期间的考课等级。唐代以后,选拔官吏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来实现的,也就是科举考试一旦通过,便可按名次授予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