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建崇义支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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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建崇义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5
•【字号】赣市银保监复〔2020〕351号
•【施行日期】2020.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赣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筹建崇义支公司的批复
赣市银保监复〔2020〕351号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崇义支公司的请示》(恒邦赣分发〔2020〕191号)文件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