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报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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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报销法律法规
如果⾃⼰家⾥需要暖⽓供应的,需要到供暖公司进⾏申请,然后双⽅签订供暖合同,供暖公司应当保证供暖,业主应当及时缴纳取暖费。
取暖费是可以报销的,那么,取暖费报销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前,我国法律尚未制定统⼀的取暖费报销法律法规,⼩编整理了北京市关于取暖费的规定。
北京市职⼯住宅清洁能源分户⾃采暖补贴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和职⼯取暖费改⾰,转换住房取暖费补助⽅式,理顺供暖单位、取暖职⼯和职⼯所在单位三者关系,保证我市职⼯冬季取暖⼯作的顺利进⾏,保证使⽤清洁能源分户⾃采暖职⼯的冬季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财政部、⼈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试点⼯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等⽂件改⾰指导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章补贴发放范围
第⼆条凡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的职⼯,其住宅经职⼯所在单位核定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取清洁能源分户⾃采暖⽅式的,凭核对证明发给职⼯住宅清洁能源分户⾃采暖补贴(以下简称“⾃采暖补贴”)。
第三条清洁能源分户⾃采暖⽅式,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竣⼯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治理统⼀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燃⽓、电、燃油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式(使⽤煤炉的除外)。
第三章⾃采暖住宅备案及核对证明领取
第四条负责新建居民⼩区或旧有居民住宅管理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其管理的⼩区或住宅采⽤清洁能源分户⾃采暖并符合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续:
1、物业管理单位到所属区县的供热⾏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对申请;
2、经区县供热⾏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或改造的批准⽂件以及现场核对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3、物业管理单位向⾃采暖居民住户发放由区县供热⾏政管理部门和该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认可的核对证明;
4、⾃采暖居民住户需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和房屋承租或产权所属的法律⽂书,到所属物业管理单位,领取核对证明。
第五条制发核对证明的⾏政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六条主管部门对核对证明应该每个采暖季核对、发放⼀次,核对证明复印⽆效。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七条基本补贴标准
⾃采暖补贴基本补贴为每个采暖季每名职⼯470元。
第⼋条附加补贴标准
⾏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件确定的住房建筑⾯积标准按下表计发;企业和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职⼯⾃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参照⾏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标准由单位⾃⾏确定,其中,经房改部门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案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按核准的⾯积标准计发。
(见表格⼀)
第九第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职⼯其⼀处采⽤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积达不到标准⽽新增住房,且符合职⼯⾃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每建筑平⽅⽶8元的标准领取不⾜⾯积的取暖补贴。
其⼀处采⽤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职⼯⾃采暖补贴中的⼀种⽅式。
其⼀处采⽤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职⼯冬季取暖补贴(即“煤⽕费”补贴)或职⼯⾃采暖补贴中的⼀种⽅式。
第五章资⾦渠道
第⼗条⾏政机关和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职⼯⾃采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条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职⼯⾃采暖补贴,按照经费资⾦渠道安排解决。
第⼗⼆条符合房改政策的企业职⼯的清洁能源⾃采暖补贴在企业成本费⽤中列⽀。
第⼗三条各单位的离退休⼈员清洁能源⾃采暖补贴费⽤,按照现⾏经费渠道解决。
第六章各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市政管理部门是供热⾏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清洁能源分户⾃采暖职⼯住宅的申请核对批准及备案管理⼯作,并制发统⼀的⽂书格式。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青妇等社会团体)、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职⼯⾃采暖补贴财政预算资⾦;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渠道安排职⼯⾃采暖补贴资⾦。
第⼗六条国⼟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清洁能源分户⾃采暖职⼯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为符合条件职⼯申领核对证明进⾏具体规定,并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改部门负责经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积标准的认定。
第⼗⼋条⼈事部门负责对⾏政事业单位执⾏职⼯⾃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监督。
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职⼯执⾏⾃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监督。
第⼆⼗条税务部门负责对⾃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和个⼈所得税问题进⾏核定和解释。
第⼆⼗⼀条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职⼯住房改⾰有关政策,谎报、虚报、瞒报,变相骗取财政资⾦的单位和个⼈,属于⾏政机关⼯作⼈员和国家公务员、及⾏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员由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其他的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条⾏政事业单位⾃采暖补贴的列⽀科⽬是“⼈员⽀出——津贴——其他津贴——取暖补贴”。
第⼆⼗三条各单位应该严格审核本单位职⼯交付的当年度核对证明,并同时审核职⼯提供的房屋承租或产权所属的法律⽂书。
第⼆⼗四条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2003年11⽉1⽇起施⾏
取暖费⽤的报销,需要有发票,报销⼈提供⾝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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